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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3 年聲字第 3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四號 C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刑人 甲 ○ ○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送執行。並自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逾二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強制工作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其聲請有理由,爰准受處分人甲○○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二、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蔡 長 林法官 田 平 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劉 岳 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