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 訴 人 乙 ○ ○被上訴人 甲○○即許銀鴻被上訴人 丙 ○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9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甲○○被訴損害債權、詐欺破產部分無罪。被訴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詐欺、侵占、背信部分自訴不受理。丙○○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原判決撤銷,自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育儒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