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 訴 人 佰潔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乙 ○ ○被上訴人 甲 ○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⑴原判決廢棄。
⑵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㈡陳述:上訴意旨訴略以被上訴人甲○○明知「永潔魚裙」產品簡介說明,係佰潔
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下稱佰潔公司)之著作,未經佰潔公司同意或授權,自九十二年四月七日起,擅自委託位於臺南縣○○鄉○○○街○○○號之不知情之三木紙器印刷廠,以印刷之方式重製上開產品之說明書之相同內容,僅將商品名稱改為「銳而魚裙」,其餘內容大致相同,再將重製之說明書附於其產品上,販賣予不特定人,而侵害佰潔公司,因上訴人不能計算損失,故依侵害情節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五十萬元,並引用刑事案件之陳述及證據等語。
二、被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㈡陳述:被上訴人無侵害上訴人之權益,其餘引用刑事案件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原審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法官 蔡 長 林
法官 李 文 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李 良 倩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