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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4 年上訴字第 3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382號 A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施登煌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4月15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7月15日、9月15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陳顯榮法 官 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全龍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