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4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莊信泰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 律師
邱揚勝 律師鄭瑞崙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0號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3673號、93年度偵字第1618號、第2250號、第2251號、第22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明知未經許可,不得寄藏制式手槍及子彈,竟基於寄藏制式手槍及子彈之犯意,於民國(下同)91年4、5月間(起訴書誤載為92年10月間),在臺南縣善化鎮六德里六分寮216號住處,自綽號「元三」之鄭有和(已死亡)處收受具殺傷力之美製92FS型之制式半自動手槍1把及子彈22發而寄藏之,於92年12月26日,經警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南市○○路○○○巷○○弄○號9樓之6乙○○之住處,搜扣前述半自動手槍1把及子彈22發。
二、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90年6月16日下午6時30分許,在臺南市成大醫院附近,持不具危險性之小型扳手,竊取己○所有之YQ─6179號車牌0面,嗣又於同年8月24日下午8時32分許,在臺南市○○路○○○號旁,以相同手法竊取丁○○所有之ST─5183號車牌0面。再於91年底,在臺南市安平區湖美社區拾獲葉邱月於91年6月間失竊之JF─6763號車牌及丙○○於91年1月間失竊之WV─4505號車牌各1面,將之侵占入己,隨即基於偽造、變造車牌之犯意,分別按照該等車牌上之中文字、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數字之字體,以波麗塑酯複製文字及數字,偽造成S3─9583號車牌0面,另將JF─6763號之車牌,變造為UE─6768號車牌,足以生損害於戊○○、S3-9583號車牌所有人及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甲○○另行起意,意圖供行使之用,自91年12月中某日起,以電腦掃描器將新臺幣(下同)五百元或一千元之真鈔掃描儲存至電腦內,再於電腦上製作與真鈔大小相同之規格,而後以彩色列表機列印成偽鈔正面之半成品,並利用坊間之包裝紙切割成條狀,以酒精燈燒烤防偽線模印後,在切割成條狀之包裝紙上烙印「1000」之字樣,切割成防偽線大小黏貼在偽鈔上,再利用雕刻刀雕出浮水印模及一千元之模板,利用模板加壓製作出花及「1000」浮水印,完成後再將原稿用電腦列印偽鈔背面成雙面,將每張偽鈔切割成偽鈔成品,以此方式偽造通用之紙幣,總計偽造之偽鈔成品、半成品之數量達偽造之一千元紙鈔成品共115張、一千元紙鈔半成品150張、五百元半成品3張。嗣於92年12月26日,為警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南縣永康市○○○街○○號6樓之5甲○○之住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案經臺南縣警察局移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乙○○寄藏制式手槍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對於上開時、地受綽號「元三」之鄭有和(已死亡)處收受具殺傷力之美製92FS型之制式半自動手槍1把及子彈22發而寄藏之事實,業據其在警訊、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詳臺南縣警察局92年12月26日警訊筆錄、偵字第13673號卷第9頁、原審卷第24頁、第25頁、第79頁、第192頁、本院94年5月26日筆錄),且扣案之槍枝1把及子彈22發附卷可按,而上開槍、彈經送鑑定結果:9mm子彈22顆,認均係口徑9mm(9×19mm)制式子彈,認均具殺傷力,而手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美國BERETTA廠製92FS型口徑9mm(9×19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2月3日刑鑑字第0920245638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附於偵字第13673號卷第53頁至57頁),足見被告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其寄藏制式槍枝、子彈犯行應可認定。
二、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94年1月26日修正公佈,並於同年月28日生效,惟修正部分僅增訂第20條之1條文,刪除第10條、第11條及第17條條文,並修正第4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0條條文,對第7條及第12條部分並未修正,被告未經許可而寄藏制式手槍、子彈其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未經許可寄藏手槍、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寄藏子彈罪,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公訴人雖認被告乙○○前開寄藏制式手槍、子彈犯行,係構成持有制式手槍、持有子彈罪,惟被告乙○○所持有之手槍、子彈係由業已死亡之鄭有和所託寄,且被告乙○○於警訊、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扣案之槍枝、子彈係鄭有和所寄藏等語,顯見並非單純之持有行為,應以寄藏制式手槍、子彈罪論處,被告乙○○同時自案外人鄭有和處受寄代藏扣案之制式手槍及子彈,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寄藏制式手槍罪處斷。扣案之制式手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子彈19顆,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宣告沒收,而本案查扣之制式子彈共22顆中,其中3顆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時採樣試射,已不具殺傷力,並非違禁物,故不為沒收之諭知。
乙、甲○○竊盜、侵占遺失物、偽造、變造特種文書暨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伊只小學學歷,職業為油漆工,並無操作電腦用以偽造貨幣之能力,亦未有本案竊盜、侵占、偽造文書之犯行,本案所扣案之證物,係伊於案發前一星期裝潢臺南市○○路家樂福大賣場時,欲找紙箱裝廢棄物,發現有2個紙箱內裝有電腦主機、螢幕、掃描器等物,一時貪念而帶回家,回家後始發現紙箱內有偽造車牌、偽鈔等物,故上開車牌、偽鈔等均非伊偽造等語。經查:
(一)關於竊盜、侵占遺失物、偽造、變造特種文書部分:
(Ⅰ)被告確因擬仿製車牌,而竊取、侵占他人
(Ⅱ)扣案之車牌經送運圓工業有限公司鑑定結
(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係檢到紙箱內有
(Ⅳ)至被告甲○○對於其所竊取車牌之正確牌
(二)關於偽造幣券部分:
(Ⅰ)被告甲○○確有偽造上開幣券之事實,業
(Ⅱ)扣案之1.000元偽鈔成品150張經送中央印
(Ⅲ)原審勘驗扣案偽鈔成品、半成品並與辯護
(Ⅳ)至被告甲○○辯稱偽造之幣券並非成品云
(Ⅴ)綜上所述,被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之犯行甚為明確,所辯並無偽造幣券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犯行應可認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又辯稱:警訊及偵查筆錄,均非伊任意性之陳述,並請求勘驗錄音,經本院勘驗警訊筆錄結果:警訊筆錄與錄音內容一致,並未聽到警察有恐嚇、脅迫或利誘等情,有準備程序之勘驗筆錄可案,況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所供均與警訊之情節相符,此部分之抗辯亦不足取 ,併予敘明。
丙、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乙○○、甲○○二人之罪證明確,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6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212條、第337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1、2、3款、現行法規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原審漏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並審酌被告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知識程度及被告乙○○受寄代藏制式槍枝子彈,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危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被告甲○○連續竊取、侵占他人財物,且偽造車牌,影響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監理之正確性,至偽造幣券,雖尚未持之行使,仍可見其影響國內金融秩序之危險性,以及乙○○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乙○○有期徒刑五年八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甲○○偽造幣券部分有期徒刑五年三月、竊盜部分有期徒刑三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四月,復將扣案之制式手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子彈19顆及附表所示之物,均依法宣告沒收,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乙○○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太重,被告甲○○否認犯罪,分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可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丁、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炎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明 章
法 官 顏 基 典法 官 戴 勝 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甲○○竊盜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珍 鳳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
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
幣券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1 │浮水印模紙 │2張 │├──┼──────────────────┼─────┤│ 2 │仿偽線模版 │1塊 │├──┼──────────────────┼─────┤│ 3 │1000元模版 │7塊 │├──┼──────────────────┼─────┤│ 4 │浮水印模板 │2塊 │├──┼──────────────────┼─────┤│ 5 │防偽線模版 │2塊 │├──┼──────────────────┼─────┤│ 6 │雕刻刀 │1支 │├──┼──────────────────┼─────┤│ 7 │偽造車牌號碼 │1盒 │├──┼──────────────────┼─────┤│ 8 │偽造之S3-9583號車牌 │1面 │├──┼──────────────────┼─────┤│ 9 │變造之UE-6768車牌(原JF-6763號車牌)│1面 │├──┼──────────────────┼─────┤│ │新台幣1000元之偽造幣券成品 │115張 │├──┼──────────────────┼─────┤│ │新台幣1000元之偽造幣券半成品 │150張 │├──┼──────────────────┼─────┤│ │新台幣500元之偽造幣券半成品 │3張 │├──┼──────────────────┼─────┤│ │仿偽線塑膠盒 │1盒 │├──┼──────────────────┼─────┤│ │仿偽線用紙 │26張 │├──┼──────────────────┼─────┤│ │偽鈔用紙 │1本 │├──┼──────────────────┼─────┤│ │電腦(含主機、螢幕、鍵盤) │1組 │├──┼──────────────────┼─────┤│ │掃描器 │1台 │├──┼──────────────────┼─────┤│ │列表機 │1台 │├──┼──────────────────┼─────┤│ │裁紙機 │1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