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瓊雅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4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 1月14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 4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崑 宗
法 官 蔡 長 林法 官 田 平 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岳 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