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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4 年上訴字第 9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9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庚○○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律師

蘇正信律師蔡進欽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戊○○選任辯護人 曾柏暠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三七號、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0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庚○○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戊○○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事 實

一、庚○○與己○○、丁○○、甲○○、丙○○、乙○○(後五人均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金上訴字第九八一號刑事判決在案)等人前均受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興銀行)嘉義分行之委任,分別係前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經理、副理、襄理、高級業務員、高級業務員、初級業務員,均負責放款調查、估價、核放之業務,並分別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間、八十五年四月間,承辦嘉雲南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嘉雲南公司,實際負責人吳東翰)之新台幣五千一百六十六萬元之擔保放款事宜(附表編號二至六);王翔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王翔公司,負責人戊○○)之三千五百九十萬元(附表編號七至十一)之擔保放款事宜;及於八十四年十一月間起至八十六年一月間止,承辦庚○○、蔡勝安、吳中信、林美秀、鍾瑞霖、吳郭雙鳳、陳劉英月、許鳴魁、楊福來、吳仁楷、陳周椒美等十一人(附表編號一、十二至二十一)之擔保放款事宜,均為該銀行處理事務,從事業務之人。詎渠等明知嘉雲南公司、王翔公司各提供之借款戶均屬人頭戶並與該等公司簽立虛偽之房地買賣契約書,有「分散貸款,集中使用」之情形;庚○○利用職司授信業務,擅用職權自為借款人,未經確實徵信;無犯意聯絡之蔡勝安等貸款戶未徵提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徵授信經辦同一人或建物未完工,不堪居住即予核貸等違反內規情事,依中興銀行「辦理房地產估價彈性標準」、「授信授權準則」、「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要點」、「綜合住宅貸款作業要點」等規定,即屬不得核貸,而共同基於意圖為嘉雲南公司、王翔公司、蔡勝安等人不法利益及損害中興銀行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另庚○○因與王翔公司負責人戊○○熟識,經戊○○請託而與之共同謀議,並基於概括之犯意,由庚○○施壓要求己○○、丁○○、甲○○、丙○○、乙○○等行員務須通過包括附表編號七至十一貸款案在內之上述各筆申貸案。甲○○、丙○○、乙○○等承辦人乃隱匿該等公司利用人頭戶貸款之負面意見,並以徵信、授信核貸及鑑價作業不確實、超出核貸額度之高估價格等違反內部規定方式,予以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中興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房地產鑑定表」上,連續由庚○○批准核貸下列貸款案:

㈠嘉雲南公司部分:

嘉雲南公司以嘉義市○○○段三0三、三0三之一、三0三之二、三0三之四、三0三之五、三0三之七、三0三之八、三0三之十、三0三之十三、三0三之十五、三0四地號等十餘筆土地上,興建之「印象巴黎」五樓透天屋共約九十戶,因銷售情況不佳,又遭華僑銀行嘉義分行抽回土地及建築融資貸款,導致財務週轉困難,嘉雲南公司負責人吳東翰為籌措資金清償債務,乃與各股東共同謀議,決定依各股東出資比例分配「印象巴黎」餘屋,由各股東負責尋找無犯意聯絡之人頭戶,向各銀行申貸,嗣八十四年十二月底起,吳東翰找尋黃明楨、蕭秋勇找尋蕭炳裕(已歿)、蕭楷騰找尋黃塘銘、蔡慶興(已歿)、葉素梅,共計五人充當人頭購買戶,以簽立假買賣契約辦理過戶方式,將「印象巴黎」坐落嘉義市○○街○○號房屋登記予黃明禎、四十八之十四號房屋登記予蕭炳裕、四十八之十號房屋登記予黃塘銘、嘉義市○○街○○○巷○○○號房屋登記予蔡慶興、四七三巷四十一號房屋登記予葉素梅,並以該五名人頭戶名義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在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經理庚○○知情授意及個別承辦之行員己○○、丁○○、甲○○、丙○○、乙○○等人配合下,以前揭方式各獲准借貸一千二百零四萬元、一千二百萬元、一千零六十萬元、八百五十萬元、八百五十二萬元,嘉雲南公司合計獲款五千一百六十六萬元(詳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

㈡王翔公司部分:

八十五年四月間,王翔公司於嘉義縣○○鄉○○村○○○段二六九之六五地號等土地上興建一百餘戶學生套房式之「翰林園大樓」,因銷售情況不佳,各套房嚴重滯銷導致該公司財務週轉困難,王翔公司負責人戊○○為籌措資金清償債務,乃勾結有教友私誼之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經理庚○○,由戊○○找尋未具犯意聯絡之下游包商陳効通、包工陳効權、劉滄潔等三人充當人頭購買戶,以簽立假買賣契約辦理過戶方式,將該大樓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松山村松仔腳三十三之四十五號二樓之十一、三樓之二十一、六樓之二十七、六樓之二十九等四戶套房;五樓之二十一、六樓之二十一、七樓之二十九等三戶套房;一樓之十一、四樓之十三、四樓之二十一、六樓之二十五、八樓之二十七、七樓之二十一等六戶套房,分別以劉滄潔、陳効權、陳効通三人名義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辦理「綜合住宅貸款」;戊○○為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資金,另以未具犯意聯絡之妻陳劉金芬、友人蘇英才二人為人頭,先將陳劉金芬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村○○○段二六九之六七地號土地,以簽立假買賣契約方式,過戶予蘇英才;戊○○隨即以陳劉金芬、蘇英才二人名義,將坐落嘉義縣○○鄉○○村○○○段二六九之六八、同段二六九之六

九、同段二六九之六七地號三筆土地,分別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辦理貸款。戊○○利用劉滄潔、陳効權、陳効通、陳劉金芬、蘇英才等五人頭戶,各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貸得二百八十七萬元、二百二十九萬元、四百一十四萬元、一千五百萬元、一千一百六十萬元,用以返還王翔公司向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借款及工程款債務,王翔公司合計獲款三千五百九十萬元(詳如附表編號七至十一所示)。

㈢庚○○等十一人部分:

庚○○、蔡勝安、吳中信、林美秀、鍾瑞霖、吳郭雙鳳、陳劉英月、許鳴魁、楊福來、吳仁楷、陳周椒美等人自八十四年一月間起至八十六年一月間止,先後各自貸得七百五十萬元、一千二百萬元、三百四十萬元、三百二十萬元、二百六十五萬元、二百七十萬元、五百八十萬元、三百萬元、三百九十萬元、二百十六萬元、七百萬元(詳如附表編號一、十二至二十一所示)。

嗣嘉雲南、王翔公司及黃鍚圭等人繳納數期本息或未繳本息後,自八十五年四月間起,即陸續停繳,致中興銀行嘉義分行均轉列呆帳或將該等債權低價讓授予力興資產管力公司,合計造成中興銀行損害金額達八千二百五十一萬零六百零八元。

二、案經中興銀行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下簡稱嘉義市調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定有明文,本案原審共同被告己○○、丁○○、丙○○、乙○○、吳東翰、蕭楷騰(即蕭崇哲)、蕭秋勇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就有關被告庚○○、戊○○二人犯行所為之供述,均未經具結,依上開規定,自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查除上開原審共同被告己○○、丁○○、丙○○、乙○○、吳東翰、蕭楷騰(即蕭崇哲)、蕭秋勇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因未依法具結而無證據能力外,其餘檢察官所舉所有書面及言詞陳述之證據能力,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自得採為證據,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之辯解:㈠被告庚○○矢口否認有何背信犯行,被告庚○○及其辯護人

辯稱:⒈被告庚○○對吳東翰負責之嘉雲南公司利用黃明楨、蕭炳裕、黃塘銘、蔡慶興、葉素梅等五人為人頭,及戊○○

負責之王翔公司利用劉滄潔、陳効權、陳効通、陳劉金芬、蘇英才等五人頭戶,虛偽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書乙節,事前並不知情,主觀上自無犯罪之故意。⒉被告庚○○以本人名義抵押借款,係經前中興銀行總行核准,並非被告自行決定。⒊被告對蔡勝安、吳中信、林美秀、鍾瑞霖、吳郭雙鳳、陳劉英月、許鳴魁、楊福來、吳仁楷、陳周椒美等十人貸款案,其有未提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或有徵授信由同一人經辦等情,應係疏未注意;另綜合住宅貸款額度,依當時貸款作業要點,每戶最高不得超過一千五百萬元,則無違反規定可言。⒋被告並未囑咐己○○、丁○○、甲○○、丙○○及乙○○等行員應配合通過本案各申貸案云云。

㈡被告戊○○亦矢口否認有何犯行,並與其辯護人辯稱:⒈背

信罪為身分犯之一種,被告戊○○並非中興銀行之職員,故應無犯背信罪之身分。⒉被告戊○○從未與經理庚○○或其他行員有勾結或請託情事。⒊被告戊○○並非貸款名義人,與其他同案被告蕭炳裕、黃塘銘等人情形有異。又本案土地原向台南企銀嘉義分行設定抵押貸款,其未償餘額為五千五百萬元。未興建大樓之工程及學生套房於完竣後土地需由大樓所佔土地面積重新分割出來,因此需先行償還部分台南企銀之貸款,故於八十五年三月間委任林紹興代書與各銀行全權接洽處理房地抵押貸款事,以便清償台南企銀之貸款。嗣後獲悉該代書送件予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貸,並非事前有所預定,被告僅止於協辦身分。本案核貸之額度係屬銀行經理之權限,得免送總行核定,其核貸之貸款係由核貸銀行直接電匯至原貸銀行(台南企銀嘉義分行)之帳戶償還塗銷第一順位之抵押權,償還金額五千五百萬元係「借新還舊」,此有被告於原審所呈臺南企銀嘉義分行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出具之還款證明書影本可證。再者,本案房地之抵押貸款暫無法正常繳息,係出自於民國八十五年起受景氣低迷之影響,房地產業逐漸走下坡,一落千丈,迄今仍尚未見有復甦之跡象,因此該土地所有人也嚴重虧損,血本無歸,並非所願,未來房地景氣好轉時,被告仍願意配合出售該房地償還本件貸款。另本件房地係屬信託登記行為,無所謂「人頭」之說;坐落嘉義縣○○鄉○○○段二六九之五、二六九之六六地號二筆土地曾向中華銀行嘉義分行辦理土地抵押貸款,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業經實貸一千五百萬元在案,此亦與中興銀行所核貸額度相同,足證中興銀行並無對本案有特別高估或超貸之嫌。⒋至於中興銀行嘉義分行承辦、調查、徵信、估價及核貸之人員,何以核准貸款,係彼等之職權,上訴人係以合法之申請貸款,經行員徵信等程序,予以核貸,均屬正常行為,應無不法。縱令有假買賣行為,亦僅係是否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之問題,而與背信罪無涉云云。

二、經查,被告庚○○與原審同案被告己○○、丁○○、甲○○、丙○○、乙○○承辦本案借款人申貸業務,有中興銀行相關內規,須據以辦理之事實有中興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要點、中興銀行徵信作業實施準則、中興銀行辦理「房地產估價彈性標準」、中興銀行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中興銀行不動產鑑價作業流程圖、修訂本行各營業單位授信案營業單位授信案件責任區域劃分作業相關規定、中興銀行授信業務規則、中興銀行營業單位授信準則、本行實施授信覆審作業辦法、中興銀行辦理授信覆審工作辦法、中興銀行專案消費者貸款作業要點、中興商業銀行專案綜合住宅貸款、行員生活道德規範須知等規定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調查A卷),被告庚○○就此並無爭執。被告庚○○雖以上揭情詞置辯,然被告庚○○擔任中興銀行經理,就承辦及申辦如附表所示借款案,顯有違下列多項中興銀行規定之情節:

⒈按本行行員應恪遵本行一切規章並切實遵守不利用職務圖利

自己或他人之服務規則,「中興銀行行員生活道德規範須知」第二條第四項定有明文,且依中興銀行「專案綜合住宅貸款作業要點」第三條規定,貸款額度應依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及有關規定核估可貸金額,並於貸款限度內酌定;又依該要點第六條規定,須能提供本人、配偶或一親等內直系血親所有之住宅為擔保。且依中興商業銀行「專案消費者貸款」作業要點第九條、「專案綜合住宅貸款」第九條、第三條規定,各該種貸款依「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規定辦理。被告庚○○就附表編號一所示其本人貸款案僅以授信小組會議及借據即予核貸,顯以未確實遵守徵信作業等方式,圖利借款人即被告庚○○本人。至於附表編號一之貸款案其中六百七十萬元部分,雖曾經中興銀行總行核准,有該筆債權受讓人力興資產管理公司函附之貸款資料影本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八五頁),然另筆八十萬元八十萬元綜合消費者貸款部分,並未依慣例送請總行核准,亦有力興資產管理公司函復本院之貸款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七九至一五五頁),而無論被告庚○○本人之貸款案件曾否經中興銀行總行核准,中興銀行嘉義分行就該貸款案送請總行核准前,並未進行實質之內部徵信作業程序,違反中興銀行之上開作業規定,要無疑義。

⒉按個人年度收支,應根據有關資料酌予匡計,其在金融機構

總授信金額達二千萬元以上者,包含本次申貸金額(以臺北市銀行公會聯合徵信中心電腦統計資料為準),或在本金融機構授信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者,應與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以經稽徵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者為準)核對。借款申請人如未能及時提供稽徵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時,得提供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並加附相關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款書或扣繳憑單影本;個人授信戶,其填送個人收入情形,與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內容有出入時,以申報書內容為準,作為其償還能力與還款財源參考。「中興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注意事項」第四點及「中興商業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要點」第四條、第五條訂有明文。就附表所示借款人蕭炳裕、黃塘銘、黃明禎、蔡勝安、吳中信、林美秀均未提供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憑辦。

⒊按個人申請授信,應查詢申請授信個人於金融機構存借款往

來情形,「中興商業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要點」第三條定有明文。就附表編號六貸款人葉素梅及其保證人未依規定進行查詢。

⒋按徵信之結果應彙集整理,充分檢討,並把握重點,以客觀

立場公正分析,「中興商業銀行徵信作業實施準則」第陸點定有明文。就附表編號十五之借款人鍾瑞霖個人徵信報告中無單位綜合意見追蹤評估;另就附表編號十六借款人吳郭雙鳳則未填製個人徵信報告即予核貸。

⒌按「房地產買賣價折扣彈性估價標準」㈡不動產得以核實之

買賣契約價(應查明其真實性及合理性)為鑑價,在鑑價最高七成範圍內為放款值辦理;㈢以房地買賣契約價為鑑價之方式,乃為因應授信業務推展需要運用之彈性策略,為減輕本行授信風險,營業單位於辦理時除應審慎查核授信戶信用情形外,應加強下列事項之查核:①該房地產地點、環境、市場性、使用效益、使用層面、商業價值等應充分考量。②審慎查察交易之真實性,除確實核對買賣契約書正本外,並應實地調查與其鄰近地區最近成交實例之價格是否合理相稱,以防浮報多貸。上開估價彈性標準第二條定有明文。對於附表所示貸款人葉素梅、蔡慶興、陳劉英月、楊福來等提供之買賣契約未審核即予核估;對於借款人蔡勝安、劉滄潔、陳効通、陳効權等之「房地產鑑價表」上無訪價記錄即予核貸。

⒍又按各營業單位對不動產擔保品,應先就客戶所填送之不動

產明細資料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登記簿謄本或影印本等核對下列各點,必要時應核對都市計畫與地籍套繪圖影本及派員赴有關機關查核之:㈠土地標示、所有權人及所有權取得來源,查核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原地價(或最近移轉現值)與最後公告現值(或時價)等。㈡建物坐落、總建層、建築年月、抵押部分之門牌、層別、結構、建築面積、登記建號、使用基地之地號及其所佔面積、所有權人及其所有權取得來源等。㈢有無他項權利設定及其他利害關係等。㈣是否有公共使用預定地及其所佔範圍面積等。又不動產擔保品,經按前條規定核對清楚後再派員實地查明下列各點:㈠位置、交通、地勢、地質、地形、種植、利用狀況、周圍環境未來發展及附近最近買賣移轉情形等。㈡建物總建層、抵押部分所佔層別、所有權登記、不動產標示等與實地是否相符;建物之構造、用材、隔間、設備、新舊程度、修(增)建年月等。「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附表編號十八所事借款人許鳴魁所有土地坐落嘉義縣○○鄉○○○段○○號,本案承辦人所為鑑價拍照地點並非實地,嚴重影響核貸金額審定。

⒎又不動產有地處偏僻,處分困難者,不宜(或不得)徵為擔

保品,「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第十四條第二款定有明文。附表編號十五所示借款人鍾瑞霖提供之山坡保育區農牧用地,擔保物之徵取,以高於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一百五十元的十點三倍,即每平方公尺一千五百四十六元地價計算,與一般對農漁林地鑑估慣例不符,顯係高估無實際擔保效益。

⒏按不動產有地處偏僻,處分困難者。無使用價值或不能

單獨使用之畸零土地及處分不易之建築物。不宜(或不得)徵為擔保品,「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第十四條定有明文。對於借款人陳劉金芬、蘇英才、劉滄潔、陳効通等所提供明顯屬不宜、不得徵為擔保品之不動產,被告庚○○無視其所屬承辦行員徵為擔保品,僅因保證人之口述為認定,未確實訪價,即予核准。

⒐按營業單位責任區域之劃分,以授信戶住所或營業所為劃分

之依據,各營業單位承做授信案件之責任區域劃分為:「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縣等區:嘉義分行」;又不動產擔保品非位於責任區域內,應委請或會同當地之營業單位辦理鑑價或以「徵信聯絡用紙」委請當地之營業單位調查不動產標的物所在地附近之市價等徵信資料,俾作為營業單位鑑價之參考。中興銀行各營業單位授信業務承作範圍以劃分之責任區域為原則說明,及有關修訂本行各營業單位授信案件責任區域劃分作業相關規定說明及責任區域劃分表可按。對於附表所示編號三借款人蕭炳裕(當時住所位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見調查A卷第一四頁))、編號二借款人黃明禎(當時住所位於台北縣板橋市○○路○段正隆巷十二弄十五號二樓,見調查A卷第三一頁),皆非嘉義分行所轄,即逕予核貸。

⒑按營業單位受理人員應就授信申請書、徵信資料表等資料先

行審查,授信申請人及保證人之資格,並調查信用情形,授信用途、還款來源、擔保條件、與本行往來情形等,並斟酌本行資金情形,認為妥適後,依照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核定或向總行申請。如認不妥時,應予婉拒。「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業務規則」第二十七條定有明文。就附表編號六借款人葉素梅之連帶保證人為其配偶蕭德才,無相關還款能力審查,就附表編號五借款人蔡慶興未依規定審核還款來源。

⒒按各營業單位在經理權限內所核定之信用放款之新放案件,

於核定後應即填製「墊付國內票款週轉金貸款、信用放款承做理由單」併同授信申請書、批覆書、鑑定表、徵信報告等相關文件影本報送總行覆審單位辦理授信覆審;總行覆審批示之意見,營業單位應進行查證與改善,以確保本行授信債權,「中興商業銀行實施授信覆審作業辦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就附表編號十五所示貸款人鍾瑞霖貸款案,未依規定填製信用放款理由單報送總行覆審。

⒓按本行辦理授信業務,以主管機關核定之行業及本行授信政

策所列者,為授信對象。客戶向本行申請授信,除政策性之放款外,應以與本行保持存款及其他往來良好者為優先。又授信案件之借款人或其代表人、保證人有逾期授信或退票記錄者,不得逕以授權核定,「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業務規則」第二條、「中興商業銀行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第七條分別定有明文。附表編號二十所示借款人吳仁楷逾期記錄明顯,仍逕以授權核定貸放。

⒔附表編號二一所示借款人陳周椒美與案外人陳威光借貸金額

分別為七百萬元、七百二十五萬元。擔保物提供竟為同一人,分散借款規避審查之情明確,相同承辦人甲○○未予查核。

⒕按「中興商業銀行徵信作業實施準則」第肆個人授信應檢

送個人資料表。附表編號十一貸款人蘇英才未提供償債所得之佐證資料,仍予核貸。

⒖按授信案件之借款人或其代表人、保證人有逾期授信或退票

紀錄者,不得逕以授權核定,應先依第四條第一款後段規定辦理(以授權授信備案書向總行報備,經總行准予備查後始得以辦理)「中興商業銀行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第七條定有明文。附表編號十六借款人吳郭雙鳳擔保人提供擔保物曾遭查封,未予評估,仍逕以授權核定。又其有本金逾期償還一個月以上之紀錄仍予核定。

⒗按營業單位受理人員應就授信申請書、徵信資料表等資料先

行審查授信申請人及保證人之資格,並調查信用情形,授信用途、還款來源、擔保條件、與本行往來情形等,並斟酌本行資金情形,認為妥適後,依照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核定向總行申請。如認不妥時,應予婉拒,「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業務規則」第二十七條定有明文。就附表編號六借款人葉素梅之配偶為保證人;就附表編號十七借款人陳劉英月均未詳調查其償債能力供查核,徵信程序不確實,即逕予核貸。

⒘按本行承辦授信前,應先對其辦理徵信。徵信人員辦理徵信

時,應依主管機關及本行有關規定為之。對於同一授信戶之徵信及授信,以不由同一人兼辦為原則,「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業務規則」第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按各營業單位應指派對授信業務具有豐富經驗之人員辦理授信覆審工作。「中興商業銀行辦理授信覆審工作辦法」第三條定有明文。對附表編號十二借款人蔡勝安貸款金額皆為一千兩百萬元,擔任經理之被告庚○○竟指定業務員甲○○兼辦徵信、授信、覆審,並予以核貸。

⒙按授信經辦人員於每一授信個案撥貸後,於一星期內應將有

關書類、契據等送請覆審人員覆審,「中興商業銀行辦理授信覆審工作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就附表編號十六借款人吳郭雙鳳之核貸程序未履行該項程序。

⒚按鑑價人員對於擔保品之調查,應就可靠性、整體性、銷售

性加註意見,「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第五條定有明文,就附表編號十九借款人楊福來所提供建物未完工且仍不堪居住,未予評估即予核准貸款。

⒛依「授信授權限額區分表」所示,銀行有貸款限額,貸款人

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方式貸款,規避銀行規定,如未防止,易造成呆帳損失。附表編號七至九所示借款人陳効權、陳効通與劉滄潔均係同時期貸放,房屋均向王翔公司購買,三人互為借款連帶保證人,承辦人均為己○○、丁○○,而陳劉金芬、蘇英才亦均以該地段房地為擔保,陳劉金芬之借款連帶保證人為其夫即王翔公司負責人戊○○,蘇英才借款連帶保證人為劉滄潔、陳効權,承辦人均為己○○、乙○○;又吳中信、林美秀為夫妻關係,均於同日至銀行申貸,承辦人均為丁○○,就前揭借款人違規項目情形類似,明顯有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嫌,同一人承辦易於察覺,仍未審核評估逕予貸放。

三、以上違規情節均有各該規定及借款人資料在卷可資查核(見調查A卷),被告庚○○承辦如附表所示之核貸作業,顯然違反多項中興銀行內部規定,已可認定確有違背職務之犯意及犯行。被告庚○○雖矢口否認有何背信犯行,然其於原審審理時已自承其因業績壓力曾向承辦行員施壓等語,且據原審同案被告己○○、丁○○、丙○○、乙○○、吳東翰等於嘉義市調站詢問時亦分別供述如下:

⒈據己○○於調查站訊問時對於附表所示貸款之蕭炳裕、黃塘

銘、黃明禎、陳劉金芬、蘇英才、劉滄潔、陳効權、陳効通等人申貸案由庚○○直接施壓辦理;貸款人鍾瑞霖、陳劉英月等人申貸案由庚○○直接接洽後,交承辦人員遵辦放款;以及貸款之蕭炳裕、黃塘銘、黃明禎、劉滄傑、陳効權、陳効通、陳劉金芬、蘇英才、蔡慶興、葉素梅等人之申貸案係庚○○勾結戊○○、吳東翰,使用人頭戶分散貸款,集中使用,以規避總行審查之授信案件等情已明確供認無訛,且己○○並供稱:我會違反內部規定,主要原因都是當時經理庚○○直接施壓辦理,或由庚○○直接接件後交承辦人員遵辦放款,或因庚○○違反規定侵權放款,或因庚○○親自至現場勘查而通過,我因係庚○○下屬,迫於其壓力下,不得已下才同意蓋章;因我依專業判斷蕭炳裕、黃塘銘、黃明禎可能是「嘉雲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利用作為向本分行申辦貸款的人頭,我當時即向庚○○表示不願意承辦該批貸款案件,但卻遭庚○○以三字經嚴厲斥責;我係依承辦人乙○○向我報告陳劉金芬、蘇英才等二人的申貸案的擔保土地係連號,且當時我知道陳劉金芬係戊○○配偶,而蘇英才係戊○○朋友,所以才懷疑其二人是戊○○的人頭戶;另外我在審核劉滄潔、陳効權、陳効通等人案件時,發現渠等皆同時向陳某公司一次購買三戶以上,違乎常理,我認為極可能係人頭戶。嗣我向經理庚○○報告後,庚○○堅持陳某係其客戶,無論如何都要放款給他,我迫於壓力,只好在該三人之申貸案上簽章;庚○○與戊○○二人交往密切,戊○○要向本分行借款,都直接透過庚○○送件等語(見調查B卷第一二七至一三五頁)。

⒉丁○○於調查站訊問時,對於借款人劉滄潔、陳効權、陳効

通、陳劉金芬、楊福來等人之申貸案由庚○○直接授意辦理,借款人葉素梅、蔡慶興、吳中信、林秀美等人之申貸案由庚○○直接接洽後交承辦人遵辦放款,吳郭雙鳳之申貸案係庚○○違反規定放款;伊因庚○○授意及疏忽未予注意而違反中興銀行內部規定等情均坦承無訛,且依丁○○供稱:我承辦前述案件會違反內部規定,大部分係因當時經理庚○○直接授意,或由庚○○直接接件後交承辦人員遵辦放款,或因庚○○本身侵權放款,或因係庚○○親自至現場勘查而通過的案件,我因係庚○○下屬,在不得已下才同意蓋章;我於八十五年辦理放款業務期間,當時本分行客戶劉滄傑、陳効權、陳効通係由其提供給本分行作為擔保品的公寓興建廠商(廠商名稱已記不清楚)負責人戊○○直接與經理庚○○接洽並經本分行核准放款,之後戊○○認為有機可趁,再度透過經理庚○○交付給我至少三十戶以上之一大疊貸款案,其內容均係以多人名下各登記多戶公寓方式,欲利用該批公寓向本分行辦理綜合住宅貸款,我當時因認為每個人名下登記多棟公寓並不合理,並懷疑他們是戊○○所利用作為人頭戶來向本分行貸款,所以拒絕針對那一大疊貸款案放款,不料卻遭戊○○當場惡意辱罵,庚○○見狀後即將我拉到一旁,並要求我多少承辦幾戶貸款案,但均遭我拒絕;我在戊○○第二次拿客戶資料前來本分行辦理貸款,遭我認為該貸款係人頭戶而予以拒絕後,我曾向經理報告上情,但遭戊○○及經理庚○○二人怒斥;庚○○與戊○○二人交往密切,戊○○要向本分行借款,都直接透過庚○○送件,陳某上述第二次持用人頭戶遭我回絕後,因資金周轉困難,不久該公司即告倒閉;庚○○經常授意我與甲○○、丙○○等行員違規辦理各授信案件等語(見調查B卷第一0一至一0九頁)。⒊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調查中對於承辦貸款人黃塘銘

、黃明禎、蔡勝安、鍾瑞霖、許鳴魁、楊福來、庚○○、陳周椒美、吳郭雙鳳等人申貸案,以及貸款人黃塘銘、黃明禎之申貸案由庚○○直接施壓辦理,貸款人蔡勝安之申貸案由庚○○直接接洽後承辦人遵辦放款,貸款人楊福來以未完工房屋申貸,庚○○違反規定放款等情均供述明確,並供稱:我記得在黃塘銘、黃明禎二人申貸案撥貸當天,曾有一位婦女前來本分行放款部吵鬧表示,前述「印象巴黎」透天房厝有土地糾紛,產權不清,要求本分行不得放款,當日「嘉雲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即與庚○○、己○○等人在會議室召開協調會,後來副理己○○曾向庚○○表示不要撥款給黃塘銘、黃明禎二人,但立即遭到庚○○怒罵,庚○○並向己○○表示,若己○○不同意在黃塘銘、黃明禎等人所申辦的房貸申請案上同意簽章放款,其也會同意放款,後來黃塘銘、黃明禎等人貸款案在庚○○的壓力下而通過等語(見九十二偵字第五0三七號卷一四0至一四七頁調查筆錄)。

⒋丙○○於調查站訊問時對於借款之葉素梅、蔡慶興、陳劉月

英等人申貸案由庚○○直接接洽實地勘查後指示承辦,伊因經驗不足,違反中興銀行內部規定等情已供認明確,並供稱:當時建設公司人員陪同葉素梅前來本分行辦理對保手續時,我在與葉素梅交談的過程中,她老是有無法回答或答非所問的情形,且我當時對於葉素梅的還款能力存疑,故我即向庚○○表示不願意承辦葉素梅的申貸案件,約隔一、二日後庚○○又將葉素梅找來本分行,庚○○向我表示該筆貸款案已沒有問題,並要求我一定要通過葉素梅的申貸案等語(見調查B卷第一一0至第一一五頁)。

⒌乙○○於調查站訊問時供稱:陳劉金芬、蘇英才二人申貸案

係因當時經理庚○○直接授意,當時庚○○向我明示,該二案實際借貸人戊○○(陳劉金芬之夫)是其交往二十餘年的好友,且戊○○財務良好,不會倒債,一定要通過該二申貸案;另蕭炳裕申貸案涉及土地糾紛,原本無法順利取得銀行核貸,且當時副理己○○已明白指示該案不能同意核撥,但當時經理庚○○強迫己○○違法放款,曾對己○○表示就算己○○不同意放款,庚○○本人也會簽章同意放款;當時戊○○的聯合徵信中心電腦資料已有問題,理應不可以貸款給他,戊○○才會以其配偶陳劉金芬的名義辦理上述貸款,蘇英才則是戊○○兒子的同學,也是掛名申貸的,所以我才知道蘇英才是人頭戶。庚○○與戊○○交往密切,戊○○要向本分行借款,都直接透過庚○○送件等語(見調查B卷第一一六至第一二一頁)。

⒍吳東翰於調查站訊問時對於嘉雲南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吳麗秀

,伊為實際負責人,嘉雲南公司以蕭炳裕、黃塘銘、黃明禎、蔡慶興、葉素梅等人頭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分別貸得一千二百萬元、一千零六十萬元、一千二百零四萬元、八百五十萬元、八百五十二萬元,嘉雲南公司未得土地所有人吳福生同意,與蕭炳裕、黃塘銘、黃明禎簽立假買賣契約,蕭炳裕係蕭秋勇尋找之人頭戶,黃塘銘、蔡慶興、葉素梅係蕭崇哲尋找之人頭戶,黃明禎係伊尋找之人頭戶,嘉雲南公司因「印象巴黎」銷售情況不佳,又遭華僑銀行嘉義分行抽回土地及建築融資貸款八千餘萬元,導致財務週轉困難,為籌措資金,伊與股東達成協議以各股東出資比例分配「印象巴黎」餘屋,由各股東尋找人頭戶,向各銀行申辦貸款,嘉雲南公司自八十五年六月停業起未再繳納本息等情均供認明確,並供稱:庚○○經理前來本公司拜訪我時,因金融界已普遍風聞本公司遭華僑銀行抽回銀根之事,但他有業績壓力,所以他要求本公司前往「捧場」時,我曾當場向渠表示,本公司尚有一些餘屋未賣出,是否可以前往該銀行申貸,黃經理當場即答應,所以他在獲知本公司餘屋未實際賣出情況下,當然知道本公司以人頭申貸;況且本公司同時以數戶向該銀行申貸,該分行相關承辦人員依工作經驗及專業判斷,並經分層審核,所以應該知道本公司以人頭戶申貸之情事等語(見調查B卷第一六四至第一七0頁)。

四、被告庚○○承辦如附表所示之核貸作業,顯然知情並施壓授意承辦行員故意違反多項中興銀行內部規定,業經原審同案被告己○○、丁○○、丙○○、乙○○、吳東翰等於嘉義市調站詢問時分別供述明確如上,雖證人丁○○於本院到庭證稱:不清楚本件嘉雲南及王翔公司以人頭戶申請貸款,我忘記在調查局所言,已忘記任職襄理期間,戊○○有無曾申請二件貸款,而被以人頭戶退件,亦不確定嘉雲南及王翔公司是以人頭戶申辦貸款且是依庚○○指示辦理云云;證人丙○○於本院到庭證稱:不知道本件雲嘉南及王翔公司以人頭戶貸款,調查局訊問供述:受到庚○○之指示及「壓力」,乃係因當時新分行成立,在調查站我是表示行員業績的壓力,非貸款給的壓力,任職期間未接觸過戊○○申請貸款之案件云云;證人己○○於本院到庭證述:未經手本件雲嘉南及王翔公司貸款案件,也不認識該客戶,貸款程序是要依程序辦理再經核准的,沒有壓力;證人乙○○於本院到庭證稱:不知道本件雲嘉南及王翔公司以人頭戶貸款,於調查局訊問時供述:受到庚○○給予的壓力,是希望時間上趕快辦好的意思云云,核與渠等前揭調查站詢問時之供述明顯不符,均無非事後迴護被告所為避重就輕之詞,尚不足憑採為有利被告之證據。

五、再者,上揭犯罪事實並經相關證人證述如下:⒈證人即當時擔任中興銀行台南區個人金融中心高級業務員之江震明對於被告庚○○等銀行行員違反規定核貸情形(見調查B卷第一0至一九頁)。⒉證人吳福生對於伊與吳麗秀並未實際銷售房地與蕭炳裕、黃塘銘、黃明禎,並未簽署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係吳明利(即吳東翰)冒名製作,及吳東翰擅自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伊名下等情(見調查B卷第一七0至第一七三頁)。⒊證人黃明禎對於在吳東翰要求下為人頭戶與吳福生簽立假買賣契約,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並簽立提款單由吳東翰取走一千二百零四萬元貸款,並由吳東翰負責繳納本息,惟因未繳息房地遭查封拍賣等情。(見調查B卷第五二至第五四頁)。⒋證人即蕭炳裕之妻李慈容對於在蕭炳裕要求下,擔任蕭炳裕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一千二百萬元綜合住宅貸款之連帶保證人,貸款自八十五年四月八日起未再繳納本息,嗣伊與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簽立債務清償證明書等情;(見調查B卷第一五四至第一五六頁)。⒌證人黃塘銘對於因吳東翰要求尋找人頭戶辦理貸款,伊在蕭楷騰要求下,擔任嘉雲南公司之人頭戶,與吳福生、嘉雲南公司簽立假買賣契約,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簽立提款單由嘉雲南公司取走一千零六十萬元貸款。並由嘉雲南公司繳納本息,嗣因未繳息致伊華南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郵局等帳戶遭扣押等情;(見調查B卷第七七至第七九頁)。⒍證人吳信居對於伊委託蕭楷騰代為尋找買主,並提供印章、房地所有權狀等交予蕭楷騰處理,不認識蔡慶興等情(見調查A卷第一一至第一二頁)。⒎證人蕭嘉焜對於在蔡慶興要求下,擔任蔡慶興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八百五十萬元綜合住宅貸款之連帶保證人,擔任人頭戶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貸款,並簽立提款單由建設公司提領貸款等情(見調查B卷第一四二至第一四三頁)。⒏證人蕭德才對於伊與葉素梅簽立假買賣契約,將房地過戶予葉素梅,於房屋尚未完工時以葉素梅名義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簽立提款單由建設公司提領貸款,僅自行繳納二、三期利息予嘉雲南公司之黃香仁等情(見調查B卷第二0至第二三頁)。⒐證人葉素梅對於伊與蕭德才簽立假買賣契約,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且簽立提款單由建設公司提領貸款等情(見調查B卷第二五至第二七0頁、第一六一頁)。⒑證人陳効通對於伊與陳効權、劉滄潔為戊○○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貸款之人頭戶,貸款由戊○○負責繳納本息,僅繳納數月即未再繳納等情;(見調查B卷第四八至第五0頁)。⒒證人陳効權對於伊與陳効通、劉滄潔為戊○○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貸款之人頭戶,在陳効通要求下,與戊○○簽立假買賣契約,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由戊○○取走二百二十九萬元貸款,由戊○○繳納本息,並受戊○○利用成為蘇英才連帶保證人,上述貸款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未再繳納致該房地遭查封、拍賣等情(見調查B卷第三八至第四一頁)。⒓證人劉滄潔對於伊與陳効權、陳効通為戊○○以未完工之公寓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之人頭戶,在陳効通要求下簽立願作戊○○人頭戶之同意書,並與戊○○簽立假買賣契約,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由戊○○取走二百八十七萬元貸款,戊○○未按月繳納本息,致伊房地遭查封等情(見調查B卷第三0至第三二頁)。⒔證人即被告戊○○之妻陳劉金芬對於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一年短期擔保放款,貸得一千五百萬元,戊○○以劉滄潔、陳効權、陳効通、蘇英才為人頭戶,簽立假買賣契約,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貸款等情(見調查B卷第七二至第七五頁)。⒕證人蘇英才對於在戊○○要求下,與陳劉金芬簽立假買賣契約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由戊○○取走一千一百六十萬元貸款,並負責繳納本息,然自八十五年八月間未再繳納,致伊被訴等情(見調查B卷第四三至第四六頁)。⒖證人即當時曾任中興銀行嘉義分行高級業務員之洪國峰對於貸款之吳中信、林美秀申貸案違反中興銀行內部規定且逾期繳息,伊為庚○○申辦八十萬元員工信用貸款之連帶保證人等情(見調查B卷第五至第八頁)。⒗證人陳劉英月對於提供名下房地由其夫陳朝琴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貸得五百八十萬元,該房地已遭查封拍賣等情(見調查B卷第七二至第七三頁)。⒘證人許鳴魁對於委託洪姓代書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與貸款連帶保證人張澄峰並不認識,貸得三百萬元,僅繳納二期本息,即未再繳納等情(見調查B卷第五六至第五八頁)。⒙證人楊福來對於提供身分證影本及印章予典釧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蘇王貫,由蘇王貫以伊之房地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由蘇王貫取走三百九十萬元貸款,伊自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即未繳息等情(見調查B卷第三四至第三六頁)。⒚證人即曾掛名擔任典釧建設有限公司總經理之洪清德對於典釧建設公司曾以楊福來名義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之事(見調查B卷第八七至第八八頁)。⒛證人即典釧建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之姚宗良對於典釧建設有限公司曾以楊福來名義,虛增購屋金額五十萬元,以未完工之房地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行員甲○○申辦綜合住宅貸款,貸得三百九十萬元,由伊取走貸款,及典釧建設公司曾繳納一個月本息等情(見調查B卷第九六至第一00頁)。證人即當時擔任中興銀行嘉義分行高級專員之黃于瑜對於貸款戶劉滄潔、陳効權、陳効通之申貸案原由乙○○承辦,乙○○未作訪價紀錄,後伊接手僅依乙○○承辦時之買賣契約書及現場照片填寫房地產鑑定表,再由丙○○進行徵信調查,嗣轉呈經理庚○○批示核可放款等情(見調查B卷第二至第四頁)。被告庚○○、戊○○二人就上開證人之供述均無爭執。此外,借款人庚○○、蕭炳裕、陳効權、劉滄潔、陳劉金芬、蘇英才、蔡勝安、吳中信、林美秀、鍾瑞霖、吳郭雙鳳、陳劉金月、許鳴魁、楊福來、吳仁楷、陳周椒美等人因未按時繳納本息,致抵押之土地、房屋遭強制執行拍賣之事實,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執字第五一三七號民事執行卷、松民字第八十七執日字第五一三七號公告;八十六年度執字第二二五四號民事執行卷、貴民八十六執恕字第二二五四號公告;貴民八十六執弘字第二00六號公告;八十七年執字第四七七九號民事執行卷、貴民執實字第一七0九號公告影本;松民執實字第四三一九號通知;八十七年執字第三九七二號民事執行卷、松民八十七執簡字第三九七二號公告影本;九十年執字第二七五七號民事執行卷、興民執速字第二七五七號公告;九十年度執字第四一四九號民事執行卷、昭民九十執誠字第四一四九號公告;八十七年執字第二五四六號民事執行卷、松民八十七執速字第二五四六號公告;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六七二一號民事執行卷、昭民八十九執速字第六七二一號公告;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七八三0號民事執行卷、興民八十九執簡字第七八三0號公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執字第一一八四五號民事執行卷、慶執妥字第一一八四五號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執字第二三八九號民事執行卷、松民八十七執德字第二三八九號公告;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四九九六號民事執行卷、昭民八十九執毅字第四九九六號公告;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七0四三號民事執行卷、昭民執月字第七0四三號公告;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九0四號、第一九0五號民事執行卷、興民執誠字第一九0四號公告、興民執誠字第一九0五號公告等影本在卷可稽(均見調查F卷)。依據上述,被告庚○○擔任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經理,承辦如附表所示之核貸作業,顯然知情並直接施壓或授意承辦行員故意違反多項中興銀行內部規定,灼然甚明。

六、而經核算結果,上揭借款人未償金額經中興銀行列入呆帳金額或預估損失額如附表所示,被告等違反規定核貸及申貸致生損害於中興銀行之事實,並有被告違法貸放違反情形歸納整理、借款人資料明細表、借款戶借款明細彙整;中興銀行貸放六百七十萬元予庚○○之授信小組會議紀錄、庚○○借據影本。黃明禎借據、中興商業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戶籍謄本、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土地預定買賣契約等影本。蕭炳裕借據、中興商業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等影本;李慈容債務清償證明書;吳東翰、蕭秋勇協議書影本。黃塘銘借據、中興商業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等影本;黃塘銘與吳福生及黃塘銘與嘉雲南公司簽立之假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影本。蔡慶興借據、中興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買賣契約書、中興銀行嘉義分行授信小組會議紀錄影本。葉素梅借據、中興商業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買賣契約書、戶籍登記簿部分謄本、中興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授信小組會議記錄等影本。陳効通借據、中興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等影本,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等影本,買賣契約書影本。陳効權借據、中興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等影本,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等影本、買賣契約書及覺書影本。劉滄潔借據、中興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等影本,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等影本各四紙,買賣契約書影本。陳劉金芬借據、授信申請書、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授信批覆書等影本。蘇英才借據、授信批覆書、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等影本。蔡勝安借據、授信申請書、抵押房地產略圖、房地產鑑定表、授信戶覆審表影本。吳中信、林美秀借據影本。鍾瑞霖徵信報告、借據、抵押房地產略圖、房地產鑑定表等影本。吳郭雙鳳借據、陳劉英月房地產鑑定表、借據等影本;吳郭雙鳳客戶授信明細查詢、中興銀行授信戶貸放資料表等影本,中興銀行授信戶交易明細表影本。許鳴魁抵押房地產略圖、房地產鑑定表、借據等影本。楊福來房地產鑑定表、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借據等影本。吳仁楷借據影本。陳周椒美房地產鑑定表、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蕭炳裕、蘇英才、陳劉金芬、陳効權、陳効通、劉滄潔、蔡慶興、葉素梅、黃明禎、黃塘銘、蔡勝安、林美秀、吳中信、鍾瑞霖、陳劉英月、許鳴魁、楊福來、吳仁楷、庚○○、陳周椒美等人放款借款查備卡影本等,均在卷可供參佐(均見調查A卷)。又如附表所示二十一件貸款,除其中編號二、三之部分外,其餘十九筆貸款總額為八千六百一十五萬五千零九十九元,嗣經中興銀行以總額一千三百四十九萬六千二百三十四元讓授予力興資產管理公司乙節,有力興資產管理公司函附之債權受讓資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五九、六0頁),依此計算該十九筆貸款案造成中興銀行嘉義分行損失金額為七千二百六十五萬八千八百六十五元(86,155,099元-13,496,234元=72,658,865元);以此加計編號二、三貸款案所造成呆帳金額或預估損失額各六百二十五萬四千七百零七元、三百五十九萬七千零三十六元,合計造成中銀銀行嘉義分行損害金額為八千二百五十一萬零六百零八元(72,658,865元+6,254,707元+3,597,036元=82,510,608元)。

七、又被告庚○○明知嘉雲南公司吳東翰及王翔公司戊○○申貸如附表二至十一之貸款人為人頭戶,仍要求己○○、丁○○、甲○○、丙○○、乙○○等行員務須通過上述各申貸案等情,業經己○○等人供認明確,有如前述。且依前揭中興銀行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第四條規定,經辦人員就經理授權授信案件,仍應切實依照各項徵信、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覆審、以及事後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而上揭相關辦理徵信、鑑價、覆審程序規範,均有助防堵並發現人頭戶及假買賣契約之規定,被告庚○○為順利通過如附表所示申貸案件,竟對行員己○○等人施壓,迫使渠等辦理徵信、授信核貸作業時隱匿負面意見,就借款人之徵信報告、房地鑑定表等資料填載不全,並以徵信、訪價不全之書面資料為核貸之依據。另就嘉雲南公司、王翔公司辦理核貸之時間相近,己○○、丁○○均同時參與多位借款人之覆核工作,對於借款人為人頭戶等情自可由擔保品及買賣契約中查覺共通處列為負面意見,丙○○自承承辦葉素梅案時已有懷疑,且其與丁○○、甲○○、乙○○等人於原審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案審理時均證稱承辦人員有將核貸不妥之情向總行人員請益等情,此有該案審判筆錄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庚○○明知承辦如附表所示貸款案有違規定之情事。參以己○○、丁○○、甲○○、丙○○、乙○○等人因辦理徵信、授信核貸作業欠嚴謹,未切實評估借款人收支情形,以了解其償債能力,且對擔保品之鑑價作業過於草率等,經中興銀行申誡,此有乙○○提出之獎懲通知書影本二份及丙○○提出之中興銀行總行八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興銀秘字第一三00號函文影本一份在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卷可稽,亦徵被告庚○○於承辦附表所示借款案件時,確有違背其職務之背信行為,被告庚○○所辯無非卸責之詞,無足採憑。

八、吳東翰、蕭楷騰及蕭秋勇以人頭戶申貸,而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甲○○、丙○○、乙○○等承辦人因受被告庚○○之之施壓或指示,乃隱匿該等公司利用人頭戶貸款之負面意見,並以徵信及鑑價作業不確實、超出核貸額度之高估價格等違反內部規定方式予以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中興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房地產鑑定表」上,再經己○○、丁○○覆核後,連續由被告庚○○批准核貸,因貸款人未按期繳息,致中興銀行嘉義分行遭受鉅額損害之事實,有如前述。而被告庚○○與己○○、丁○○、甲○○、丙○○、乙○○等人就附表所示多項借款案,均未經確實評估擔保品價值,率以借款人自行提出買賣契約書所填價額為貸放基數,或借款人提出資料不全,渠等均明知不符核貸要件,卻未加查證並確實徵信,即率予同意核貸,明顯違背渠等對該行正常核貸程序規範之認知,渠等有為第三人之不法利益而超貸之明知與行為,應堪認定。

九、再據⒈己○○於調查站訊問供稱:「我係依承辦人乙○○向我報告陳劉金芬、蘇英才等二人的申貸案的擔保土地係連號,且當時我知道陳劉金芬係戊○○配偶,而蘇英才係戊○○朋友,所以才懷疑其二人是戊○○的人頭戶;另外我在審核劉滄潔、陳効權、陳効通等人案件時,發現渠等皆同時向陳某公司一次購買三戶以上,違乎常理,我認為極可能係人頭戶。嗣我向經理庚○○報告後,庚○○堅持陳某係其客戶,無論如何都要放款給他,我迫於壓力,只好在該三人之申貸案上簽章;庚○○與戊○○二人交往密切,戊○○要向本分行借款,都直接透過庚○○送件。」等語(見調查B卷第一二七至一三五頁);⒉丁○○於調查站訊問時供稱:我於八十五年辦理放款業務期間,當時本分行客戶劉滄傑、陳効權、陳効通係由其提供給本分行作為擔保品的公寓興建廠商(廠商名稱已記不清楚)負責人戊○○直接與經理庚○○接洽並經本分行核准放款,之後戊○○認為有機可趁,再度透過經理庚○○交付給我至少三十戶以上之一大疊貸款案,其內容均係以多人名下各登記多戶公寓方式,欲利用該批公寓向本分行辦理綜合住宅貸款,我當時因認為每個人名下登記多棟公寓並不合理,並懷疑他們是戊○○所利用作為人頭戶來向本分行貸款,所以拒絕針對那一大疊貸款案放款,不料卻遭戊○○當場惡意辱罵,庚○○見狀後即將我拉到一旁,並要求我多少承辦幾戶貸款案,但均遭我拒絕;我在戊○○第二次拿客戶資料前來本分行辦理貸款,遭我認為該貸款係人頭戶而予以拒絕後,我曾向經理報告上情,但遭戊○○及經理庚○○二人怒斥;庚○○與戊○○二人交往密切,戊○○要向本分行借款,都直接透過庚○○送件,陳某上述第二次持用人頭戶遭我回絕後,因資金周轉困難,不久該公司即告倒閉;庚○○經常授意我與甲○○、丙○○等行員違規辦理各授信案件等語(見調查B卷第一0一至一0九頁);⒊乙○○於調查站訊問時供稱:陳劉金芬、蘇英才二人申貸案係因當時經理庚○○直接授意,當時庚○○向我明示,該二案實際借貸人戊○○(陳劉金芬之夫)是其交往二十餘年的好友,且戊○○財務良好,不會倒債,一定要通過該二申貸案;另蕭炳裕申貸案涉及土地糾紛,原本無法順利取得銀行核貸,且當時副理己○○已明白指示該案不能同意核撥,但當時經理庚○○強迫己○○違法放款,曾對己○○表示就算己○○不同意放款,庚○○本人也會簽章同意放款;當時戊○○的聯合徵信中心電腦資料已有問題,理應不可以貸款給他,戊○○才會以其配偶陳劉金芬的名義辦理上述貸款,蘇英才則是戊○○兒子的同學,也是掛名申貸的,所以我才知道蘇英才是人頭戶。庚○○與戊○○交往密切,戊○○要向本分行借款,都直接透過庚○○送件等語(見調查B卷第一一六至第一二一頁)。依據上開原審同案被告於調查站之供述,可知被告庚○○之所以施壓於行員違背規定貸款予劉滄潔、陳効權、陳効通、陳劉金芬及蘇英才等人,確係出於與被告戊○○之私下勾結,而假藉分行經理之職務,徇私辦理,非僅其所辯之「業績壓力」云云。另被告戊○○雖辯稱移轉上揭房地所有權係信託行為,提出上揭以貸款所得還舊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貸款、房地估價徵信資料金額相當之資料,辯稱伊未獲利、中興銀行並未高估,應歸因大環境變差云云。然被告戊○○因王翔公司興建之「翰林園大樓」銷售不佳、財務週轉困難,乃找未具犯意聯絡之陳効通、陳効權、劉滄潔充當人頭購買戶,以簽立假買賣契約辦理過戶方式,將上揭套房,分別以渠等名義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辦理「綜合住宅貸款」;又以未具犯意聯絡之妻陳劉金芬、友人蘇英才為人頭戶,先將上揭土地,以簽立假買賣契約方式過戶予蘇英才,被告戊○○隨即以二人名義,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辦理貸款等情,已如前述。參以陳効權提出之覺書,其上載明因王翔公司需向銀行辦理貸款,故信託登記過戶予陳効權,所貸款之金額與每月應繳之利息全歸王翔公司償還及繳納,此有被告戊○○以王翔公司名義簽立之覺書影本一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戊○○藉信託之名,以達順利獲貸,遂其「分散貸款、集中使用」目的,上揭信託登記名義人自屬王翔公司向銀行貸得資金使用之人頭戶無疑。而人頭戶貸得款項用於償還王翔公司於臺南區中小企業等銀行貸款及工程款等情,亦經被告戊○○於原審審理時供承,並有其提出之證明書影本在卷可佐,則以被告戊○○明知人頭戶均非實際承購戶,公司需款孔急且上揭人頭戶及公司顯無還款能力之情況下,仍透過知情之中興銀行經理即被告庚○○對行員施壓核辦貸款,以遂其「分散貸款、集中使用」之情以觀,其與被告庚○○確有為第三人王翔公司圖得不法之利益,而違背所受委任職務,損害中興銀行財產共同犯意聯絡及犯行無疑,並不因事後景氣好壞而有不同之認定,被告戊○○所辯亦屬事後飾卸之詞,無足採憑。

十、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庚○○、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庚○○、戊○○二人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下稱新刑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刑法),參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為從舊從輕比較。另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結果,而為比較。經查:

㈠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登載不實罪,法定刑得科科銀元五百

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登載不實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最低為新台幣一千元。而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之提高倍數十倍及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一元計算,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登載不實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為銀元五千元即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最低為銀元一元即新台幣三元。最高額雖均與新法同,然最低額均僅為新臺幣三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㈡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法定刑得科或併科銀元

一千元以下罰金,依修正後之法律,該背信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為新臺幣三萬元,最低為新台幣一千元。而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之提高倍數十倍及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一元計算,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為銀元一萬元即新臺幣三萬元,最低為銀元一元即新台幣三元。最高額雖均與新法同,然最低額均僅為新臺幣三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㈢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共犯係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

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被告庚○○與戊○○二人所為本件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適用修正前之舊法並無不利於被告。

㈣舊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後之新刑法刪除,

倘依修正後之新法,被告庚○○先後多次業務登載不實及背信犯行,即應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

㈤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經修正後之新刑法刪除

,倘依修正後之新法,被告所為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及背信罪,即應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自應適用舊法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㈥本件涉及法律變更部分,綜合上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以舊

刑法有利於被告,依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舊法,先予敘明。

二、核被告庚○○與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及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被告庚○○與己○○、丁○○、甲○○、丙○○、乙○○等人就附表所示各該借款人核貸案間(各貸款案承辦人詳如附表承辦人欄所列),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雖被告戊○○非受中興銀行委託處理事務之人,但其與有此身分之被告庚○○就附表編號七至十一之貸款案共同實施背信行為,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以共犯論。被告庚○○就如附表所示多次犯行,與被告戊○○共同就如附表編號七至十一所示多次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二人又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處斷。又公訴意旨雖認吳東翰、蕭凱騰、蕭秋勇等人與被告庚○○等人間亦有共犯關係云云,惟據吳東翰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庚○○經理前來本公司拜訪我時,因金融界已普遍風聞本公司遭華僑銀行抽回銀根之事,但他有業績壓力,所以他要求本公司前往「捧場」時,我曾當場向渠表示,本公司尚有一些餘屋未賣出,是否可以前往該銀行申貸,黃經理當場即答應等語(見調查B卷第一六四至第一七0頁),據此可見有關吳東翰之貸款案係被告庚○○主動前往洽詢辦理,而吳東翰之所以假藉人頭貸款,不外係出於企業經營者為挽救公司財務危機之目的,而吳東翰、蕭凱騰、蕭秋勇等人並不具有為他人處理事務之身分,且公訴意旨並未舉出吳東翰、蕭凱騰、蕭秋勇等人與被告庚○○間有何合共同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證據,自無從逕認吳東翰、蕭凱騰、蕭秋勇等人與被告庚○○間有共犯關係,附此敘明。

三、原審以被告庚○○、戊○○二人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附表編號一之庚○○貸款案其中六百七十萬元部分,未進行實質之內部徵信作業程序,違反中興銀行之上開作業規定,惟該筆貸款案曾經中興銀行總行核准,原判決認係被告庚○○逕自核貸,即有未合;㈡中興銀行銀行於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作業要點第四條貸款限度,雖有規定但每戶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惟於八十四年七月十九日已修定為每戶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見前述「中興商業銀行綜合住宅貸款作業要點」,原判決未予查明,逕認本案貸予蕭炳裕一千二百萬元、黃塘銘一千零六十萬元、黃明禎一千二百零四萬元部分,有違該銀行規定,亦有未合;㈢附表編號三之貸放金額應為一千二百萬元,原判決附表記載為一百二十萬元(1,200,000),與事實欄之記載不符;㈣被告庚○○等人違法核貸,造成中興銀行嘉義分行損害金額達八千二百五十一萬零六百零八元,原判決未予明確認定,亦有未妥。被告上訴意旨,均否認犯罪,並指摘原判決不當,雖均無可取,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四、爰審酌被告庚○○擔任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經理,為求業績表現,及徇私圖利,罔顧銀行規定,非僅未善盡本身審核之責,且動輒辱罵所屬行員,直接施壓要求所屬行員違法亂行;被告戊○○為解決公司財務問題,利用人頭貸款,造成中興銀行巨額損害,嚴重影響金融秩序,以及被告二人犯罪後均否認犯行,未見有何悔悟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庚○○有期徒刑二年六月,量處被告戊○○有期徒刑二年二月,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五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曾文欣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安里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附表:

┌──┬────┬─────┬────┬─────┬─────┬─────┬─────┬─────────────┬─────────┬───┐│編號│借款人 │貸放金額 │貸放日期│逾期繳款日│銀行貸款 │法 院 │呆帳金額或│違反內部規定情形 │違反內部規定之依據│承辦人││ │ │ │ │ │鑑定價格 │鑑定價格 │預估損失額│ │ │ │├──┼────┼─────┼────┼─────┼─────┼─────┼─────┼─────────────┼─────────┼───┤│一 │庚○○ │ 6,700,000│84.1.18 │ │ 8,071,543│ 5,228,875│ 4,615,29 │利用職務圖利自己或他人。 │行員生活道德規範須│己○○││ │ │ │ │86.6.8 │ │ │ │ │知第二條第四款 │甲○○││ │ │ 800,000│85.11.2 │ │ │ │ │ │ │ │├──┼────┼─────┼────┼─────┼─────┼─────┼─────┼─────────────┼─────────┼───┤│二 │黃明禎 │12,040,000│85.1.22 │85.11.22 │17,200,000│ │ 6,254,707│⒈應徵提綜所得稅申報書,作│⒈個人授信案件徵信│己○○││ │ │ │ │ │ │ │ │ 為償還能力、還款財源之參│ 處理要點第四條規│甲○○││ │ │ │ │ │ │ │ │ 考。 │ 定。 │ ││ │ │ │ │ │ │ │ │⒉超過嘉義分行轄區(雲林縣│⒉授信案件責任區域│ ││ │ │ │ │ │ │ │ │ 、嘉義縣市、台南縣) │ 劃分作業相關規定│ │├──┼────┼─────┼────┼─────┼─────┼─────┼─────┼─────────────┼─────────┼───┤│三 │蕭炳裕 │12,000,000│85.1.8 │85.4.8 │14,550,400│ │ 3,597,036│⒈應徵提綜所得稅申報書,作│⒈個人授信案件徵信│己○○││ │ │ │ │ │ │ │(91.3.20 │ 為償還能力、還款財源之參│ 處理要點第四條規│乙○○││ │ │ │ │ │ │ │清償1,541,│ 考。 │ 定。 │ ││ │ │ │ │ │ │ │950) │⒉超過嘉義分行轄區(雲林縣│⒉授信案件責任區域│ ││ │ │ │ │ │ │ │ │ 、嘉義縣市、台南縣) │ 劃分作業相關規定│ │├──┼────┼─────┼────┼─────┼─────┼─────┼─────┼─────────────┼─────────┼───┤│四 │黃塘銘 │10,600,000│84.12.29│85.6.29 │15,600,000│ │ 3,212,716│⒈應徵提綜所得稅申報書,作│⒈個人授信案件徵信│己○○││ │ │ │ │ │ │ │ │ 為償還能力、還款財源之參│ 處理要點第四條規│甲○○││ │ │ │ │ │ │ │ │ 考。 │ 定。 │ │├──┼────┼─────┼────┼─────┼─────┼─────┼─────┼─────────────┼─────────┼───┤│五 │蔡慶興 │ 8,500,000│85.10.14│85.11.14 │14,500,000│ │ 2,166,769│1貸款即未曾繳息,未能依規│1授信業務規則第二│丁○○││ │ │ │ │ │ │ │ │ 定審核還款來源。 │ 十七條規定。 │丙○○││ │ │ │ │ │ │ │ │2對提供之買賣契約未經審核│2房地產估價彈性標│ ││ │ │ │ │ │ │ │ │ 其真實性即予核估。 │ 準。 │ │├──┼────┼─────┼────┼─────┼─────┼─────┼─────┼─────────────┼─────────┼───┤│六 │葉素梅 │ 8,520,000│85.8.15 │85.9.15 │14,200,000│ │ 2,236,659│1應查詢個人於金融機構存借│1個人徵信案件處理│丁○○││ │ │ │ │ │ │ │ │ 款往來情形。 │ 要點第三條規定 │丙○○││ │ │ │ │ │ │ │ │2對提供之買賣契約未經審核│2房地產估價彈性標│ ││ │ │ │ │ │ │ │ │ 其真實性即予核估。 │ 準。 │ ││ │ │ │ │ │ │ │ │3營業單位應就授信相關資料│3授信業務規則第二│ ││ │ │ │ │ │ │ │ │ 先行審查並調查還款財源,│ 十七條規定及銀行│ ││ │ │ │ │ │ │ │ │ 詎還款財源記載借戶配偶,│ 放款慣例。 │ ││ │ │ │ │ │ │ │ │ 對配偶卻未審查。 │ │ │├──┼────┼─────┼────┼─────┼─────┼─────┼─────┼─────────────┼─────────┼───┤│七 │陳效通 │ 4,140,000│85.9.12 │85.9.12 │ 6,900,000│ │編號七、八│1不動產書面調查認可後,應│1房地產估價彈性標│己○○││ │ │ │ │ │ │ │、九等三筆│ 再做實地調查,查鑑價表上│ 準二(二)(三)│丁○○││ │ │ │ │ │ │ │共4,641,0 │ 竟無訪價紀錄。 │ │ ││ │ │ │ │ │ │ │00 │2擔保土地地處偏遠,比鄰墳│2授信擔保調查鑑價│ ││ │ │ │ │ │ │ │ │ 地周遭環境不良,市場性欠│ 要點第十四條規定│ ││ │ │ │ │ │ │ │ │ 佳,且扣除○○○區○○道│ │ ││ │ │ │ │ │ │ │ │ 路,剩餘空地之零地,僅依│ │ ││ │ │ │ │ │ │ │ │ 保證人口述,未再訪價。 │ │ ││ │ │ │ │ │ │ │ │3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規避審│3授信授權限額區分│ ││ │ │ │ │ │ │ │ │ 查。 │ 表。 │ │├──┼────┼─────┼────┼─────┼─────┼─────┤ ├─────────────┼─────────┼───┤│八 │陳效權 │ 2,290,000│85.9.12 │85.9.12 │ 3,820,000│ │ │1不動產書面調查認可後,應│1房地產估價彈性標│己○○││ │ │ │ │ │ │ │ │ 再做實地調查,查鑑價表上│ 準二(二)(三)│丁○○││ │ │ │ │ │ │ │ │ 竟無訪價紀錄。 │ │ ││ │ │ │ │ │ │ │ │2擔保土地地處偏遠,比鄰墳│2授信擔保調查鑑價│ ││ │ │ │ │ │ │ │ │ 地周遭環境不良,市場性欠│ 要點第十四條規定│ ││ │ │ │ │ │ │ │ │ 佳,且扣除○○○區○○道│ │ ││ │ │ │ │ │ │ │ │ 路,剩餘空地之零地,僅依│ │ ││ │ │ │ │ │ │ │ │ 保證人口述,未再訪價。 │ │ ││ │ │ │ │ │ │ │ │3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規避審│3授信授權限額區分│ ││ │ │ │ │ │ │ │ │ 查。 │ 表。 │ │├──┼────┼─────┼────┼─────┼─────┼─────┤ ├─────────────┼─────────┼───┤│九 │劉滄潔 │ 2,870,000│85.9.12 │85.9.12 │ 4,790,000│ │ │1不動產書面調查認可後,應│1房地產估價彈性標│己○○││ │ │ │ │ │ │ │ │ 再做實地調查,查鑑價表上│ 準二(二)(三)│丁○○││ │ │ │ │ │ │ │ │ 竟無訪價紀錄。 │ │ ││ │ │ │ │ │ │ │ │2擔保土地地處偏遠,比鄰墳│2授信擔保調查鑑價│ ││ │ │ │ │ │ │ │ │ 地周遭環境不良,市場性欠│ 要點第十四條規定│ ││ │ │ │ │ │ │ │ │ 佳,且扣除○○○區○○道│ │ ││ │ │ │ │ │ │ │ │ 路,剩餘空地之零地,僅依│ │ ││ │ │ │ │ │ │ │ │ 保證人口述,未再訪價。 │ │ ││ │ │ │ │ │ │ │ │3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規避審│3授信授權限額區分│ ││ │ │ │ │ │ │ │ │ 查。 │ 表。 │ │├──┼────┼─────┼────┼─────┼─────┼─────┼─────┼─────────────┼─────────┼───┤│十 │陳劉金芬│15,000,000│85.4.22 │85.9.12 │17,777,928│16,800,000│ 3,985,000│1擔保土地地處偏遠,比鄰墳│1授信擔保調查鑑價│己○○││ │ │ │ │ │ │ │ │ 地周遭環境不良,市場性欠│ 要點第十四條規定│丁○○││ │ │ │ │ │ │ │ │ 佳,且扣除○○○區○○道│ │乙○○││ │ │ │ │ │ │ │ │ 路,剩餘空地之零地,僅依│ │ ││ │ │ │ │ │ │ │ │ 保證人口述,未再訪價。 │ │ ││ │ │ │ │ │ │ │ │2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規避審│2授信授權限額區分│ ││ │ │ │ │ │ │ │ │ 查。 │ 表。 │ │├──┼────┼─────┼────┼─────┼─────┼─────┼─────┼─────────────┼─────────┼───┤│十一│蘇英才 │11,600,000│85.5.5 │85.9.10 │11,602,979│ 9,352,500│ 6,795,500│1擔保土地地處偏遠,比鄰墳│1授信擔保調查鑑價│己○○││ │ │ │ │ │ │ │ │ 地周遭環境不良,市場性欠│ 要點第十四條規定│乙○○││ │ │ │ │ │ │ │ │ 佳,且扣除○○○區○○道│ │ ││ │ │ │ │ │ │ │ │ 路,剩餘空地之零地,僅依│ │ ││ │ │ │ │ │ │ │ │ 保證人口述,未再訪價。 │ │ ││ │ │ │ │ │ │ │ │2應徵取個人資料表以供佐證│2徵信作業實施準則│ ││ │ │ │ │ │ │ │ │ 償還來源。 │ 第四條規定。 │ ││ │ │ │ │ │ │ │ │3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規避審│3授信授權限額區分│ ││ │ │ │ │ │ │ │ │ 查。 │ 表。 │ │├──┼────┼─────┼────┼─────┼─────┼─────┼─────┼─────────────┼─────────┼───┤│十二│蔡勝安 │12,000,000│84.12.22│86.10.12 │13,394,028│ 9,180,400│ 4,356,000│1應徵提綜所得稅申報書,作│1個人授信案件徵信│甲○○││ │ │ │ │ │ │ │ │ 為償還能力、還款財源之參│ 處理要點第四條規│ ││ │ │ │ │ │ │ │ │ 考。 │ 定。 │ ││ │ │ │ │ │ │ │ │2徵授信經辦同一人。 │2授信業務規則第十│ ││ │ │ │ │ │ │ │ │ │ 四條。 │ ││ │ │ │ │ │ │ │ │3覆審人員覆審本身經辦之授│3授信覆審工作辦法│ ││ │ │ │ │ │ │ │ │ 信案。 │ 第三條。 │ ││ │ │ │ │ │ │ │ │4不動產書面調查認可後,應│4房地產估價彈性標│ ││ │ │ │ │ │ │ │ │ 再做實地調查,查鑑價表上│ 準二(二)(三)│ ││ │ │ │ │ │ │ │ │ 竟無訪價紀錄。 │ │ │├──┼────┼─────┼────┼─────┼─────┼─────┼─────┼─────────────┼─────────┼───┤│十三│吳中信 │ 3,400,000│85.11.15│86.4.15 │68,300,000│ 3,630,917│ 841,000│1應徵提綜所得稅申報書,作│1個人授信案件徵信│丁○○││ │ │ │ │ │ │ │ │ 為償還能力、還款財源之參│ 處理要點第四條規│ ││ │ │ │ │ │ │ │ │ 考。 │ 定。 │ ││ │ │ │ │ │ │ │ │2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規避審│2授信授權限額區分│ ││ │ │ │ │ │ │ │ │ 查。 │ 表。 │ │├──┼────┼─────┼────┼─────┼─────┼─────┼─────┼─────────────┼─────────┼───┤│十四│林美秀 │ 3,200,000│85.5.15 │86.5.15 │ 6,460,000│ 3,512,930│ 1,583,757│1應徵提綜所得稅申報書,作│1個人授信案件徵信│丁○○││ │ │ │ │ │ │ │ │ 考。 │ 定。 │ ││ │ │ │ │ │ │ │ │2未即清查財產,採取保全。│2授信業務規則第二│ ││ │ │ │ │ │ │ │ │ │ 十三條規定。 │ ││ │ │ │ │ │ │ │ │3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規避審│3授信授權限額區分│ ││ │ │ │ │ │ │ │ │ 查。 │ 表。 │ │├──┼────┼─────┼────┼─────┼─────┼─────┼─────┼─────────────┼─────────┼───┤│十五│鍾瑞霖 │ 2,380,000│85.10.17│86.4.17 │ 2,654,008│ 2,116,700│ 1,434,000│1未對借保人個人徵合報告中│1徵信作業實施準則│己○○││ │ │(270,000 │ │ │ │ │ │ 單位綜合意見追蹤評估。 │ 第六條。 │丁○○││ │ │) │ │ │ │ │ │2地處偏僻處分困難,公告55│2授信擔保調查鑑價│甲○○││ │ │ │ │ │ │ │ │ 元/㎡,鑑估時價1546元/│ 要點第十四條第二│ ││ │ │ │ │ │ │ │ │ ㎡,達28倍(地目林坡地保│ 款規定。 │ ││ │ │ │ │ │ │ │ │ 育區) │ │ ││ │ │ │ │ │ │ │ │3未填製成作理由單。 │3授信授權準則第四│ ││ │ │ │ │ │ │ │ │ │ 條第三款及授信覆│ ││ │ │ │ │ │ │ │ │ │ 審入業辦法第十二│ ││ │ │ │ │ │ │ │ │ │ 條 │ │├──┼────┼─────┼────┼─────┼─────┼─────┼─────┼─────────────┼─────────┼───┤│十六│吳郭雙鳳│ 2,300,000│85.7.6 │89.4.6 │38,600,000│ 2,285,533│ 924,725│1借保人提供之擔保物曾遭查│1營業單位授信授權│丁○○││ │ │ │ │ │ │ │ │ 封,雖已啟封仍竟以經權核│ 準則第七條。 │甲○○││ │ │ │ │ │ │ │ │ 定。 │ │ ││ │ │ 400,000│ │ │ │ │ │2徵信之結果應彙集整理,充│2徵信作業實施準則│ ││ │ │ │ │ │ │ │ │ 分檢討,並把握重點,以客│ 第六條。 │ ││ │ │ │ │ │ │ │ │ 觀立場公正分析以為放款依│ │ ││ │ │ │ │ │ │ │ │ 據。 │ │ ││ │ │ │ │ │ │ │ │3本金逾期一個人以上仍逕以│3授信授權準則第四│ ││ │ │ │ │ │ │ │ │ 經權核定。 │ 條規定。 │ ││ │ │ │ │ │ │ │ │4未於一星期內將相關資料送│4授信覆審工作辦法│ ││ │ │ │ │ │ │ │ │ 審。 │ 第五條第四項第一│ ││ │ │ │ │ │ │ │ │ │ 款。 │ │├──┼────┼─────┼────┼─────┼─────┼─────┼─────┼─────────────┼─────────┼───┤│十七│陳劉英月│ 5,800,000│85.3.2 │85.4.2 │ 8,340,000│ 5,108,300│ 2,855,781│1對提供之買賣契約未經審核│1房地產估價彈性標│己○○││ │ │ │ │ │ │ │ │ 其真實 性即予核估。 │ 準。 │丙○○││ │ │ │ │ │ │ │ │2未詳盡調查借保人償還能力│2授信業務規則第二│ ││ │ │ │ │ │ │ │ │ 。 │ 十七條。 │ │├──┼────┼─────┼────┼─────┼─────┼─────┼─────┼─────────────┼─────────┼───┤│十八│許鳴魁 │ 3,000,000│85.10.23│85.12.23 │ 3,781,859│ 2,068,500│ 3,247,933│應就客戶填送之資料詳予查核│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己○○││ │ │ │ │ │ │ │ │,並派員實地查明,鑑價拍照│要點第十二、十三調│丁○○││ │ │ │ │ │ │ │ │地點與實地不符。 │規定。 │ │├──┼────┼─────┼────┼─────┼─────┼─────┼─────┼─────────────┼─────────┼───┤│十九│楊福來 │ 3,900,000│86.1.27 │86.6.27 │ 5,700,000│ 4,437,150│ 2,236,000│1對於買賣契約應查明真實合│1房地產彈性估價標│丁○○││ │ │ │ │ │ │ │ │ 理性,不得逕依據借戶所提│ 準第二點。 │甲○○││ │ │ │ │ │ │ │ │ 供之買賣契約認定之。 │ │ ││ │ │ │ │ │ │ │ │2建物未完工,不堪居住,即│2擔保品調查鑑價第│ ││ │ │ │ │ │ │ │ │ 予貸放。 │ 五條。 │ │├──┼────┼─────┼────┼─────┼─────┼─────┼─────┼─────────────┼─────────┼───┤│二十│吳仁楷 │ 2,160,000│85.5.28 │88.2.28 │ 3,600,000│ 1,983,645│ 1,228,000│有逾期紀錄,逕以授權核定。│授信業務規則第二條│己○○││ │ │ │ │ │ │ │ │ │規定、授權準則第七│丁○○││ │ │ │ │ │ │ │ │ │條規定。 │ │├──┼────┼─────┼────┼─────┼─────┼─────┼─────┼─────────────┼─────────┼───┤│二一│陳周椒美│ 7,000,000│85.11.20│87.1.20 │ 8,125,648│ 4,391,155│ 1,892,000│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規避審查│授信授權限額區分表│丁○○││ │ │ │ │ │ │ │ │(擔保物提供人同為陳周椒美│ │甲○○││ │ │ │ │ │ │ │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背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