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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4 年上重更(二)字第 3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6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犯強盜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永宋法 官 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美惠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