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少連上更(一)字第112號 A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公設辯護人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0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3月8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6月8日,94年8月8日延長羈押一次,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0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宋明蒼法 官 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全龍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