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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4 年聲字第 3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職役職責、妨害家庭等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宋明蒼法 官 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全龍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