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4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違反區域計畫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甲○○因違反區域計畫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崇 義
法 官 侯 明 正法 官 吳 永 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淑 華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