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4 年聲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0八三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低收入戶或無資力被告未選任辯護人固得聲請指定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後段及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二條第三項固有明文。惟依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之法律扶助法第三條所謂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低於一定標準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指定辯護人未依前述規定提出無資力等資料,本院乃裁定命上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補正無資力(如低收入戶)等資料憑辦,惟上開聲請人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收受本院裁定後,迄今逾期已久,乃未見補齊資料,自無從認定其是否為無資力,其聲請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莊俊華法 官 高明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貞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辯護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