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妨害家庭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誣告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家庭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法 官 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嘉琍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