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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4 年聲字第 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一號 A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山坡地保育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又因背信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山坡地保育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山坡地保育條例罪部分漏載併科罰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關於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 居 正

法官 高 明 發法官 李 文 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李 良 倩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九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