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宙○○選任辯護人 葉榮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40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宙○○為雲林縣虎尾鎮「安安托兒所」之實際負責人,經營失利,財務週轉困難,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竟自民國 (下同)89 年間起,以推出「安安幼兒學園之擴園新建計劃」為由,而以新增股份10股,每股資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為詐術,並使之加入股東,然後向酉○○吸收900萬元、癸○○600萬元、鐘大焜300萬元、庚○○600萬元、己○○300萬元(原投資300萬元)、石秀華300萬元、石王美月300萬元、丑○○150萬元(以賴立群名義)、黃○○300萬元(以賴立群名義)、子○○450萬元、地○○150萬元、辰○○450萬元、天○○900萬元、戊○○150萬元(原投資100萬元)、申○○300萬元、戌○○300萬元、乙○○300萬元、亥○○1050萬元、巳○○○450萬元(原投資300萬元)、辛○○600萬元(原投資450萬元)、丙○○300萬元(投資450萬元,抽走100萬元)(原投資300萬元)、甲○○300萬元、午○○300萬元、A○○300萬元、宇○○450萬元、寅○○100萬元、丁○○300萬元、壬○○300萬元、未○○600萬元。(玄○○投資300萬元,但係將原有投資300萬元,移作新投資,不予計入),而以高於一般銀行業存款利率之利率(百分之1至百分之6),約定前2年依年息百分之20利率計算,每年紅利30萬元,後4年依年息百分之24利率計算,每年72萬元,連續向多數人收受資金,而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因此使上開人員誤信只招募10股而陷於錯誤,加入參與並給付各如上述金額,總計宙○○共吸收存款資金1億1千8百萬元。
二、宙○○因財務週轉困難,已陷於無支付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召集下列互助會:
㈠91年3月10日至93年1月10日止,每月3萬元,內標制,會員人數含會首23人之互助會。
㈡91年3月10日至93年1月10日止,每月5萬元,內標制,會員人數含會首23人之互助會。
㈢90年5月15日至92年5月15日止,每月5萬元,內標制,會員人數含會首25人之互助會。
㈣91年9月5日至93年11月5日止,每月3萬元,內標制,會員人數含會首27人之互助會名冊。
㈤91年6月20日至93年6月20日止,每月5萬元,內標制,會員人數含會首25人之互助會。
㈥92年2月1日至93年5月1日止,每月5萬元,內標制,會員人數含會首16名之互助會。
㈦宙○○召集上列互助會,並以冒用他人之姓名署押及記載金
額方式為詐術,並行使標單,而於㈠會期91年3月10日至93年1 月10日止,會款每月3萬元,冒標庚○○2會、陳秋碧1會、戊○○1會、卯○○1會。㈡會期91年3月10日至93年1月10日止,會款每月5萬元,冒標癸○○、林家銘、王美鳳共3會、庚○○1會、卯○○1會。㈢會期90年5月15日至92年5月15日止,會款每月5萬元,冒標癸○○2會、卯○○1會。㈣會期91年9月5日至93年11月5日止,會款每月3萬元,冒標庚○○1會、卯○○1會。㈤會期91年6月20日至93年6月20日止,會款每月5萬元,冒標癸○○2會、庚○○1會、陳秋碧1會、卯○○1會。㈥會期92年2月1日至93年5月1日止,會款每月5萬元,冒標癸○○1會、卯○○1會。總計冒標金額癸○○部分(含林家銘、王美鳳)525萬元,庚○○部分(含陳秋碧)540萬元,戊○○部分66萬元,卯○○部分365萬元。
共計1490萬元。使各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足生損害於各被冒標及尚屬活會之互助會會員。
三、案經宙○○向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自首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檢察官所追訴之罪名:
(一)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而收受存款罪。
(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
二、被告及辯護人之答辯:
(一)被告否認犯罪,辯解:「標會部分,我沒有冒標,是他們借我標。銀行法部分,我不知道那樣會違反銀行法,這只是借貸行為,不是吸收資金的行為。我事實上有跟他們拿這些錢,我不知道跟他們借錢是違反銀行法。除了利息不清楚的部分我可以再補以外,其餘我都不爭執。當初為了蓋幼稚園,跟他們借錢,他們想用民間利息計算,我認為負擔太大,我用每股一年60萬元的利息,其中有些先借,有些是在蓋幼稚園的時候,資金不夠,才用相同條件訂立契約。後來再商量請他們用股東每股60萬元的利息的方式,這樣他們比較有保障,我們也願意,我們才訂契約。
(二)辯護人辯護:被告根本不知道銀行法,這是借貸性質,不是存心要違反銀行法。對投資金額部分沒有爭執。其餘如被告所辯。
三、本件當事人於第一審不爭執之事實:
(一)宙○○為雲林縣虎尾鎮「安安托兒所」之實際負責人,並非銀行,自89年間起,以擴建安安托兒所及資金週轉為由,推出「安安幼兒學園之擴園新建計劃」,以新增股權10股,而每股資金300萬元,並且約定前2年依年息百分之20利率計算,每年紅利30萬元,後4年依年息百分之24利率計算,每年72萬元,半年分紅1次,然後向酉○○吸收900萬元、癸○○600萬元、鐘大焜300萬元、庚○○600萬元、己○○300萬元(原投資300萬元)、石秀華300萬元、石王美月300萬元、丑○○150萬元(以賴立群名義)、黃○○300萬元(以賴立群名義)、子○○450萬元、地○○150萬元、辰○○450萬元、天○○900萬元、戊○○150萬元(原投資100萬元)、申○○300萬元、戌○○300萬元、乙○○300萬元、亥○○1050萬元、巳○○○450萬元(原投資300萬元)、辛○○600萬元(原投資450萬元)、丙○○300萬元(投資450萬元,抽走100萬元)(原投資300萬元)、甲○○300萬元、午○○300萬元、A○○300萬元、宇○○450萬元(以借款充當投資)、寅○○100萬元、丁○○300萬元、壬○○300萬元、未○○600萬元。
(二)宙○○招集如下之互助會,並自任會首:
1、91年3月10日至93年1月10日止,每月3萬元,內標制,會員人數含會首23人之互助會。
2、91年3月10日至93年1月10日止,每月5萬元,內標制,會員人數含會首23人之互助會。
3、90年5月15日至92年5月15日止,每月5萬元,內標制,會員人數含會首25人之互助會。
4、91年9月5日至93年11月5日止,每月3萬元,內標制,會員人數含會首27人之互助會名冊。
5、91年6月20日至93年6月20日止,每月5萬元,內標制,會員人數含會首25人之互助會。
6、92年2月1日至93年5月1日止,每月5萬元,內標制,會員人數含會首16名之互助會
四、本件當事人於第一審爭執之事實:
(一)事實一部分:檢察官主張被告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被告以使加入為股東,向多數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以收受存款論。被告主張並非吸收資金,而是借貸行為。
(二)事實二部分:
A、檢察官主張被告冒標,如下:
1、會期91年3月10日至93年1月10日止,會款每月3萬元,冒標庚○○2會、陳秋碧1會、戊○○1會、卯○○1會。
2、會期91年3月10日至93年1月10日止,會款每月5萬元,冒標癸○○、林家銘、王美鳳共3會、庚○○1會、張美津1會。
3、會期90年5月15日至92年5月15日止,會款每月5萬元,冒標癸○○2會、卯○○1會。
4、會期91年9月5日至93年11月5日止,會款每月3萬元,冒標庚○○1會、卯○○1會。
5、會期91年6月20日至93年6月20日止,會款每月5萬元,冒標癸○○2會、庚○○1會、陳秋碧1會、卯○○1會。
6、會期92年2月1日至93年5月1日止,會款每月10萬元,冒標癸○○1會。
7、會期92年2月1日至93年5月1日止,會款每月5萬元,冒標癸○○1會、卯○○1會。
總計冒標金額癸○○部分(含林家銘、王美鳳)525萬元;庚○○部分(含陳秋碧)540萬元;戊○○部分66萬元;卯○○部分365萬元,共1490萬元。
B、被告主張上開各互助會是向癸○○、庚○○、卯○○、戊○○等人借標,而非冒標,對金額並不爭執。
五、本件被告方面於本院上訴審提出不爭執之事項為:
(一)被告為安安托兒所之實際負責人,自八十九年起推出擴園新建計劃,以新增股權十股,每股三百萬元,向酉○○等人借貸。
(二)被告召募互助會六會,採內標制,自任會首。
六、本件被告方面於本院上訴審提出主要爭點為:
(一)被告係借貸行為或係違反銀行法吸收資金。
(二)被告係經會員同意借標,或為冒標。
七、本院之判斷:
(一)本案之爭執點:
1、事實一部分,檢辯雙方對於事實均無爭執,其爭執點僅在辯方主張係單純借貸關係,被告不知違反銀行法,而檢察官主張被告違反銀行法,不得因不知法令而免除刑事責任。
2、事實二部分,雙方之爭執點在於被告是冒標或是借標。
(二)按所謂不法意識,係指行為人認識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而與社會共同生活秩序之要求牴觸之意。詳言之,不法意識所指的並不是對於法律條文的認識或是對於該行為具體可罰性的認識,而是行為人認識到他的行為是與法律所規定的社會生活秩序相違背。最高法院36年特覆字第1678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判決亦指出「刑法第十六條所謂不知法律,係指對於刑罰法律有所不知,且其行為不含惡性者而言」,準此當行為人對於自己行為是否有涉及不法有疑慮時,即應努力尋求答案,亦即,負有查詢的義務,查詢相關資訊澄清誤解,不能恣意的以不確定的猜測,擅斷主張自己的行為屬無法避免的禁止錯誤,嘗試阻卻罪責。必要之時,必須向專業人士(例如:律師)或是機關(例如:主管機關)加以查詢,行為人若信賴此專業查詢,始可主張不可避免之錯誤。換言之,行為人對其自己的行為,主觀上有相當自信認為是法律所允許者,且在客觀上,此自信有正當理由。被告經營安安托兒所,已虧損近六千萬元,為其所自承,而被告以推出「安安幼兒學園之擴園新建計劃」,以新增股份10股為限,並且向他人亦稱只招募10股而已,結果卻是招募29人入股,集資1億1千8百萬元,然後放任托兒所倒閉,其行為已具惡性,被告於77年於協同中學畢業後,即進入虎尾鎮公所擔任保育員,並非無知識,或無社會經驗。一般人召集股東入股,並非約定高利息、高紅利為餌,而係以經營盈虧分配利潤,且一般人均能認識以高利息、高紅利為餌,招募入股,均係在吸收資金。被告以使加入為股東,向多數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紅利,【有附表一所示證據】,可以證明,本件被告係招募入股方式進行集資,並非以借貸方式,觀其合約書均記載:「我們是一群志同道合者,願意加入安安幼兒學園之擴園新建計劃,新增股權共拾股,每股資金新台幣叁佰萬元,經營權委由園長蔡惠雲全權處理,入股者採每股固定分紅(於合約后另寫訂),且得於入股陸年後始得申請退股,並開立本票保證,口說無憑,共立此壹式貳份之合約,本合約視同入股證明,且須雙方簽署始生效。」,即可明白,又縱使以借款方式為之,亦違反銀行法之規定,其法律效果並無不同。其後被告放任托兒所倒閉,其行為顯具惡性,並依其個人的之社會地位及能力,均可以期待意識到行為為違法,其主觀上並非自信認為法律所允許,且客觀上亦無正當理由,且所為係在一般人所得認識範圍內,被告所云不知違反銀行法規定,所辯不能成立。另被告以推出「安安幼兒學園之擴園新建計劃」,向外宣稱新增股份10股為限,其結果卻招募29人入股,集資1億1千8百萬元,其詐欺犯意明顯,此部分為詐欺,檢察官雖未主張,然與其違反銀行法部分,有牽連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本院自得審理。綜上所論,被告違反銀行法及詐欺,事證明確,可以認定,其主張不知行為違反銀行法,不能成立。
(二)事實二部分,被告以癸○○、庚○○、戊○○、卯○○名義,填寫標單,記載該等人姓名署押及金額,標取上開互助會,其金額分別為525 萬元、540 萬元、66萬元、365萬元,合計1490萬元,並無爭執,【且有附表二所示證據】,可以證明。而癸○○、庚○○、戊○○、卯○○均一致指稱未同意被告借標,故被告所云借標一說,不能相信,被告冒標事證明確,可以認定。至於會期92年2月1日至93年5月1日止,會款每月10萬元,係屬本票互助會,業經排定,每人順位既於固定,自然無冒標之情事,附此敘明。
八、論罪科刑:
(一)查民間互助會之標會單,乃依習慣足以表示其會員願出利息若干之意思,參與競標之用,有通知證明之性質,自屬刑法第220 條第1 項以文書論之私文書。核被告所為事實一之犯行,係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罪名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所為事實二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其偽造署押之行為,乃係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其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向多數活會會員及被冒名之會員行詐,乃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其事實一詐欺及事實二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多次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係屬裁判上一罪,均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
(二)又事實一之詐欺及事實二詐欺,成立連續犯,各與其所犯違反銀行法、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之一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名處斷。
(三)另被告於犯罪未發覺之前,向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自首,並表示願接受裁判,有其自首筆錄一份可證,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其刑之加減依刑法第71條第1項先加後減之規定為之。
(四)原審適用銀行法125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55條、第62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經營不善,不思召集原股東謀求對策,而竟以「安安幼兒學園之擴園新建計劃」而招募10股為詐術,所招募被害人人數、金額,並其冒標手段及所得金額,已經將安安托兒所交由被害人經營及犯罪後藉詞狡飾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又以被告偽造之標單(含偽造署押),顯已滅失,不予宣告沒收之等情。本院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云云,及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宙○○詐取之資金未查明,及被告與部分債權人有偽造不實借據、被告與其兄蔡志忠為共同經營者,蔡志忠為負責人,被告宙○○與其兄蔡志忠二人有共犯之嫌疑云云。但查被告宙○○有上開違反銀行法等之犯行,已甚為明確,已如上述,而被告宙○○對於本案詐取之資金流向既無法吐實,對於資金之流向與其違反銀行法等罪尚無何關聯,又被告與部分債權人是否另有偽造不實之借據,應係另外之事實,核與本案無連續或牽連關係,未據檢察官查明起訴,本院亦無法審究。又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稱「受命法官問:安安托兒所負責人是誰?(被告答:舊的是我的名義,但我離婚後蓋新的托兒所才用我哥哥蔡志忠名義登記,因為怕我前夫來鬧事,實際負責人是我」等語(見本院上訴審95年2月8日審理筆錄),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被告宙○○與其兄蔡志忠對於本案有共犯關係,基上理由,本院認被告及檢察官之上訴均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法 官 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嘉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 3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違反銀行法部分
一、被告宙○○之供述:
(一)92年5月5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15頁至第19頁):我於83年7月間在虎尾鎮創設安安幼稚園,89年間因資金週轉不靈,我即開始以入股投資安安幼稚園之方式招募民間資金,我在招募之合約書上註明共計10股,每股為新臺幣3百萬元,並於合約書上附註每年支付每股利息60萬元,入股股東投資期限分為2年及6年,期滿後我必須將本金歸還股東;剛開始僅招募3股,其後陸續招募其他投資人投資,迄92年4月間,共有30餘人(詳細合股股東人數不清楚),彼此間大部分互不認識,而且也不知道我實際招募幾股,我本身也不知道實際有多少人,另外私下借貸之人數約有20餘人,彼此亦均不認識;總計我招募投資人積欠之資金總計2億7千萬元左右。
(二)92年6月27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2頁至第10頁):大約於86年左右以安安幼稚園之名義招募股東投資,剛開始計畫招募5個股東,每股股金為350萬元,但只有招募到1位股東加入投資半股175萬元,後來覺得每股計劃股太多,便將每股股金更改為3百萬元,總共招募到4位股東,所以剛開始總計招募到5位股東,共1375萬元之股金,股東投資利潤之計算為每年分配一次紅利,即每3百萬元可分配到30萬元之紅利,不過前述之半股175萬之紅利計算為每半年分配一次為15萬。89年間,因要在新址興建幼稚園而短缺經費,所以才又開始招募股東入股投資,每股也是3百萬元,預計招募10股資金共3千萬元,於招募股東入股之合約書上也言明『新招募十股』,股東利潤之計算亦為每半年分配一次紅利,即每3百萬元可分配到30萬元之紅利。安安幼稚園在舊園址時計畫招募股東5股,遷移至新園址後計畫招募股東10股,前後計畫對外招募股東共為15股。當初我招募10股股東入股後,我並無法如期支付股東約定好之紅利,而且我認為到外面借款之利息較貴,因此才會要求原先股東將紅利轉為股金再入股,後來我又為個人財務及互助會週轉不靈有積欠部分款項,我又要求我的債權人也入股加入安安幼稚園之股東,所以該等債權人入股為股東,多數均是用入股方式與我積欠他們之債務相互抵銷,有些雙方也有簽訂入股合約書,所以實際上有些入股股東並未實際拿出資金投資;另外,尚有一些股東是由已入股之股東招募而來的,所以最後才會有30個投資股東,總投資金額為1億3570萬元,若以每股3百萬元之股金,總共入股股數為45股,調查站所說的57人為與我有債務關係的,也包含前述之30位投資股東,該30位股東為:天○○、林秋蘭、亥○○、巳○○○、丁○○、張甲○○、午○○、丙○○、戊○○、地○○、戌○○、癸○○、石秀華、王美月、己○○、庚○○、壬○○、辰○○、酉○○、宇○○、蔡秀英、玄○○、蔡秀珠、未○○、乙○○、黃○○、A○○、申○○、謝月亮、寅○○。我因後來財務周轉困難時,所招募入股之股東並沒有告知他們入股股東僅為10股,它們之間也互不知道我到底招募多少股東入股,而我也都是以新增股東合約書(內有載明新增股東共10股)與投資者簽訂入股合約書。
(三)92年10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9頁至第24頁):安安幼稚園不是一個法人組織,是以我個人名義辦的。針對庚○○所陳述的,因為我當時所記載沒有按照順序記載,所以造成庚○○以為她的會已經被標走,針對己○○的部分是因為剛開始第一會的時候他有說要跟會,到了第二會的時候他又說不想跟了,說要找他朋友來跟,他朋友說要改名字,我說這樣很麻煩,所以我跟己○○講說我自己把會吃下,我有經過他同意投標,實際上我跟他們之間是借貸關係,因為借錢的利息1個月9萬元,簽入股合約的話是1個月只要給5萬元,只有黃○○跟辰○○、子○○、乙○○是直接入股不是借貸。合會的部分有按正常方式開標。大筆的資金用到何處我沒有證據,因為我都用開票的,但投資者的金錢我都有收到。
(四)92年10月27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77頁至第79頁):因為之前跟己○○借幾十萬,常常要換票很麻煩,所以我跟他說你去貸3百萬來入股,我也有跟他說紅利如何計算,己○○並沒有主動跟我說利息的問題。
(五)92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83頁至第90頁):9百萬天○○只跟我拿紅利,並沒有跟我收利息。庚○○借我的錢再加上她另外補足的,共投資3百萬,之前的利息是她主動要跟我收的,並不是我主動提出的。
二、被害人酉○○指訴及書證:偵查中具結
(一)92年5月21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33頁至第36頁):我於91年12月20日,由宙○○主動邀約我是否有意願投資,由宙○○經營管理的『安安幼兒學園』投資計畫,當時我表示有意願投資,雙方並言明每股為新臺幣3百萬元,於是我便出資現金3百萬元參加前述宙○○投資計畫,宙○○並給我1張投資合約,其主要內容為『新增股權共10股,每股資金新臺幣3百萬元整,該合約並由宙○○的大哥蔡安順作見證人。在我參加前述計畫後,於92年4月底,宙○○突然因為週轉不靈,並於5月初(詳細日期記不清楚)通知我們投資的股東前往安安幼稚園開會,並向我們宣布她積欠1、2億以上的債務無法清償,因此要將安安幼稚園的經營權轉移給投資的股東,每年經營幼稚園的結餘款項,再由股東平均分配。另外於91年12月20日左右,宙○○大哥蔡安順,則拿了2張前述投資合約書,日期分別為89年10月20日及90年11月10日,該兩張合約書以我的名義為入股人,蔡安順當時向我表示該兩張合約書附帶在我的名義下,但並未言明到期後的分紅及股金是由誰來領取,不過我實際上並未投資前述日期分別為89年10月20日及90年11月10日的合約為股東,蔡安順為何會如此作法我不清楚,實際的投資人是誰我也不知道。宙○○邀約我入股時,並未言明有多少股,不過我看過合約書的內容寫明股東10股,所以我一直以為應該只有10股的股東,不料當時我於5月初前往開會時,才發現有57人均為股東,不過實際有多少股東我則不清楚。
(二)92年10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9頁至第22頁):89年間入股,以我名義加入是9百萬,不過我自己現金提出是3百萬,其他6百萬是朋友以我的名義加入的。當初被告完全沒有跟我提到利息的問題,也沒有跟我提過如何分紅,我到現在沒有收過1次利息。3張合約書簽名部分是我親筆所簽。
(三)92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83頁至第90頁):是我有跟宙○○大嫂的會,我是最後一會,後來宙○○的大嫂把錢都拿給宙○○,所以宙○○才會找我投資,我並不是把錢借給她。
(四)①91年12月20日合約(證據清冊第11頁至第13頁、第30頁、第37頁、第138頁、偵卷卷㈠第28頁):內容記載「我們是一群志同道合者,願意加入安安幼兒學園之擴園新建計劃,新增股權共拾股,每股資金新台幣叁佰萬元,經營權委由園長蔡惠雲全權處理,入股者採每股固定分紅(於合約后另寫訂),且得於入股陸年後始得申請退股,並開立本票保證,口說無憑,共立此壹式貳份之合約,本合約視同入股證明,且須雙方簽署始生效。」②90年11月10日合約(證據清冊第31頁、第38頁、第142頁、偵卷卷㈠第29頁):內容同上,另記載「入股人酉○○股權壹股金額新台幣叁佰萬元正。」③89年10月20日合約(證據清冊第32頁、第38之1頁、第158頁、偵卷卷㈠第30頁):內容同①
三、被害人癸○○指訴及書證:偵查中具結
(一)92年6月6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42至第44頁):我是於89年11月間及90年5月間參加宙○○所招募之『安安幼兒學園』新建計畫,我共參加投資兩股共計6百萬元,我所受害之狀況與前述鐘大焜之受害情形相同。
(二)92年10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9頁至第22頁):我投資6百萬元,第1次是鐘大焜先投資,然後跟我說有這件事,我才投資,第2次是鐘大焜跟我說有人退股後,才又找我入股。投資金額第1次全部現金,第2次是1百萬,用會錢抵扣,1百萬匯現金到被告哥哥蔡志忠虎尾農會或台南中小企銀的戶頭,另1百萬是用支票支付。利息的計算就如同合約書上所寫,有給我利息,從90年的5月開始給,到92年的5月就沒有了。
(三)92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83頁至第90頁):在投資之後宙○○要另外跟我借錢我沒有錢,我就跟別人借錢去借她,利息的部分是宙○○主動提出的。
(四)①89年11月1日合約(證據清冊第45頁、第146頁)(兩張合約書1張有記載日期,1張則無):內容同上,另記載「入股人癸○○股權壹股金額新台幣叁佰萬元正,紅利每半年分1次前二年60萬後四年72萬」②90年5月15日合約(證據清冊第46頁、第152頁)(第46頁及第152頁合約日期相同,但為不同份):內容同上,並無另載事項。
四、被害人鐘大焜指訴及書證:偵查中具結
(一)92年6月6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39頁至第41頁):我於89年間,因宙○○主動邀約我是否有意願投資安安幼兒學園新建計畫,當時我向宙○○表明有意投資該計畫,雙方並言明每股為新臺幣3百萬元,投資期限為6年,於是我便出資現金3百萬元參加宙○○之投資計畫,宙○○當時並給我一張投資合約,主要內容為『新增股權共十股,每股資金新臺幣三百萬元整』,該合約書並由宙○○之胞兄蔡志忠作見證人,我們雙方並在合約上書寫前兩年投資每年紅利為60萬元,其餘四年每年紅利為72萬元,在我參加前述計畫後,於92年4月間,宙○○突然召集前述投資股東前往虎尾鎮安安幼稚園,並向我們表示渠因資金週轉不靈,積欠1、2億以上之債務無法清償,要將安安幼稚園之經營權移轉給投資股東,因此,無法繼續支付本金及紅利給投資人。宙○○邀約我入股時,她當面跟我說股東為十股,而且我看合約內容股東亦為十股,所以我一直以為股東應該只有十股,不過我於92年5月初前往虎尾鎮安安幼稚園開會時,才發現總共有57人均為股東,不過實際有多少股東我則不清楚。
(二)92年10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9頁至第22頁):安安幼稚園的投資金額,我們因為有跟宙○○好幾個會,我們的入股金跟會錢抵扣之後,剩下的我們再用現金給付。當初入股有言明利息如何計算,是以合約書上的條件。
(三)89年10月10日合約(證據清冊第48頁、第149頁、偵卷卷㈠第39頁):內容同上,另記載「入股人壬○○股權壹股金額新台幣叁佰萬元正,紅利每半年分一次前二年60萬後四年72萬」。
五、被害人庚○○指訴及書證:偵查中具結
(一)92年7月17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58頁至第61頁):我經由宙○○招募後,我於89年10月8日及90年12月與宙○○簽訂入股合約書,我共投資兩股金額為6百萬元,宙○○當時並言明總共將招募十股股東,招募金額為3千萬元。我投資安安幼稚園之6百萬元均是我提領現金直接交給宙○○本人的,紅利計算為每半年分紅一次,每股每年紅利60萬元,宙○○支付紅利有時以開立支票方式,有時是以現金給付紅利,但都會有拖延的情形,但自92年3月底月間,我聽朋友說宙○○跳票有財務問題,無法繼續經營安安幼稚園後,我主動聯絡宙○○後,宙○○才向我表明渠已倒閉無法支付利息及本金。
(二)92年10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9頁至第22頁):我一開始有加入舊的股東,後來宙○○說要擴建,才找我加入兩股。89年的那次不知道是給現金還是匯款,然後90年所簽的那張合約是由之前加入的舊股換算,所以90年那次沒有給現金,不過之前有給3百萬。有言明利息如何計算,如同合約書上所記載。宙○○有給我利息,但我不知道總共給了多少錢。
(三)92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83頁至第90頁):之前的確有借宙○○錢,借十萬一個月收3千元是她自己說的,後來因為她週轉不靈,主動來找我投資,紅利的部分也是她自己提出要給我的。」
(四)①89年10月8日合約(證據清冊第62頁、第144頁):內容同上,另記載「入股人庚○○股權壹股金額新台幣叁佰萬元正②90年12月合約(證據清冊第63頁、第141頁):內容同上。
六、被害人己○○指訴及書證:偵查中具結
(一)92年7月16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68頁至第71頁):我經由宙○○招募後,約於88年間即有投資宙○○經營之舊安安幼稚園,當時我投資額為新臺幣3百萬元,但並未簽訂合約書,但宙○○有開立3百萬元之銀行本票為憑證,宙○○並未言明要招募幾股投資,但後來前述3百萬元改以我岳母王美月名義入股安安幼稚園新建計畫;後來安安幼稚園幼兒學園擴建計畫也是宙○○招募我入股投資,我於90年3月15日與宙○○簽訂入股合約書,我投資一股金額為3百萬元,宙○○當時並言明將招募十股股東,招募金額為3千萬元。我先前投資宙○○經營之舊安安幼稚園之3百萬元款項,是由台南中小企業銀行虎尾分行及虎尾鎮農會轉帳給宙○○的,後來投資的3百萬元是我替安安幼稚園裝修水電之工資直接投資該幼稚園的,我跟宙○○言明投資期間為兩年,利息計算為每半年分紅1次,每股每年紅利60萬元,宙○○支付紅利大都以開立支票方式,有時是以現金給付紅利,但都會有拖延的情形,但自92年4月間宙○○即表明財務出狀況無法繼續經營安安幼稚園,亦無法支付利息及本金。
(二)92年10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9頁至第22頁):我在88年間就有加入舊的股東,在90年間我在安安幼稚園作水電工,所以我將做水電工的錢轉作投資金額。利息一個月5萬元,從90年投資的下一個月,就開始給付到今年的4月。
(三)92年10月27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77頁至第79頁):一剛開始本來錢就是借給她的,到90年間她 跟我說加入股東,她有比較長的時間慢慢還錢。改稱投資的3百萬是我跟農會及銀行借出來的錢,本來是想借她短期的,後來安安幼稚園擴建,她就叫我投資,剛開始大概3、40萬時,沒有算她利息,後來貸款出來的錢才有算她利息,是她提出要給我每個月5萬的紅利。我投資的錢一部份是我岳母(石王月美)的錢,一部份是我妹婿的錢,一部份是貸款出來的錢,我岳母跟妹婿都是我找的。我找這些人投資時是以投資的名義,我跟朋友借的部分,利息有收,我自己的錢借她沒有跟她收利息,我有跟她說是因為是跟朋友借的錢,所以必須跟她收利息。
(四)90年3月15日合約(證據清冊第72頁、第140頁):內容同上。
七、被害人丑○○指訴及書證:偵查中具結
(一)92年8月26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83頁至第86頁):我於91年4月間經由宙○○主動招募我入股投資安安幼稚園,當時宙○○告訴我所有股東只有十股,當時尚欠兩股,問我有無意願加入,我因資金不足,我只參加半股(每股為新臺幣3百萬元),我於91年4月25日以我兒子賴立群名義與宙○○簽訂入股合約書。我投資安安幼稚園之150萬元均是我提領現金直接交給宙○○本人的,紅利計算為每半年分紅1次,每股每年紅利60萬元,我因為只有半股,所以每年紅利為30萬元,投資的第1年宙○○有支付我30萬元之紅利支票,該支票亦有兌現,但是第2年之紅利,宙○○也是以支票之方式支付,但該支票卻跳票無法兌現,但宙○○自92年3月底因有財務問題,無法繼續經營安安幼稚園,宙○○才主動向我表明渠已倒閉,無法支付利息及本金,宙○○於財務發生危機時,經常向我謊稱有股東要退股影響安安幼稚園之經營,要我幫她籌資支付退股股東之本金,我不疑有他,因此,我又向親朋好友籌借810萬元給宙○○,一直到宙○○倒閉後,大家召開股東大會時,我才發現投資安安幼稚園之股東有數十人之多,股數也有數十股(詳細幾股我並不清楚),並非如宙○○所說股東只有十股。
(二)92年10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9頁至第22頁):我是他朋友介紹認識的,宙○○那時跟我說她那時週轉不靈,所以邀我投資,我以我兒子的名義投資了半股,投資的金額是以現金給付,利息每半年分紅一次,每股每年紅利60萬,有給付利息,從投資一直到今年4月才停止給付。
有跟被告的會,大概在兩、三年前,不過都沒有出問題,有借810萬給被告,是當時被告跟我說手頭較急所以才借她的(庭呈支票12張、本票4張)。
(三)92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83頁至第90頁):我在投資之前有借她錢,那時所借的錢是我親朋好友借的,那時因為錢有貸款,所以利息收的比較高,後來宙○○來找我投資,我就拿自己的150萬元投資,紅利的部分是宙○○主動提出要給我的,紅利的確比之前收的利息還低。
(四)91年4月25日合約(證據清冊第87頁):內容同上,僅改為賴立群投資半股,新臺幣150萬元。
八、被害人黃○○指訴及書證:偵查中具結
(一)92年7月21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74頁至第77頁):我約於91年11月間即有投資宙○○經營之安安幼稚園,我投資資本額為一股,金額為新臺幣3百萬元,當時安安幼稚園幼兒學園擴建計畫即係宙○○本人招募我入股投資,我於91年11月18日與宙○○簽訂入股合約書,宙○○並言明原本僅招募十股,招募金額為3千萬元,但為添購部分設備乃以第十一股邀我加入投資,且將不會再增加其他股東,我始應允入股。我投資宙○○經營之安安幼稚園投資之款項,是以我本人萬泰銀行三重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支票付款3百萬元予宙○○本人兌領屬實,宙○○則在拿到我的支票後,即開立她本人在虎尾鎮農會信用部000000000帳號支票13張(其中12張係面額30萬元利息支票,1張是本金3百萬元,為期6年)及雙方簽訂之合約書一份予我,但她給我的第1張利息支票在92年5月18日到期時,我軋給友人提示卻遭退票,我立即向她追償,但她表示已破產,無力解決,財務出狀況無法繼續經營安安幼稚園,亦無法支付利息及本金。
(二)92年10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9頁至第22頁)「91年11月18號參加幼稚園投資,我的金額是開91年11月22日前的票,利息每半年分紅1次,每股每年紅利60萬,宙○○有開票給我,不過第一期就跳票。
(三)①91年11月18日合約(證據清冊第78頁、第134頁)內容同上,附記入股人賴立群股權壹股金額新台幣叁佰萬元正。
②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七九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11月18日、金額新臺幣30萬元。
③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七九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5 月18日、金額新臺幣30萬元。
④支票號碼FA0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79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11月18日、金額新臺幣30 萬元。
⑤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80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4年5 月18日、金額新臺幣30萬元。
⑥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80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4年11月18日、金額新臺幣30 萬元。
⑦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80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5年5 月18日、金額新臺幣30萬元。
⑧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81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11月18日、金額新臺幣30 萬元。
⑨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81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6年5 月18日、金額新臺幣30萬元。
⑩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81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6年11月18日、金額新臺幣30 萬元。
⑪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82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7年5 月18日、金額新臺幣30萬元。
⑫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82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7年11月18日、金額新臺幣30 萬元。
⑬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82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7年11月18日、金額新臺幣30 萬元。
九、被害人子○○指訴及書證:偵查中具結
(一)92年7月16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103頁至第106頁):我因為6、7年前女兒就讀安安幼稚園期間認識宙○○,後來於89年間宙○○邀我入股安安幼稚園幼兒學園擴建計畫,當時宙○○表示渠將於虎尾鎮舊安安幼稚園對面進行安安幼稚園擴建計畫,因缺乏資金要求我入股投資,當時宙○○表明渠將招募十股股東入股投資,每股金額新臺幣3百萬元,我當時因感覺安安幼稚園經營的還不錯,所以決定投資1點5股,總計投資金額為450萬元,並由我本人與宙○○簽訂入股和約書,並由蔡志忠擔任見證人。當時是由我太太曾秀銖將前述投資款項450萬元,由第一銀行虎尾分行轉匯給宙○○位於虎尾鎮農會帳戶中,我與宙○○有簽訂入股和約書,投資期間為6年,每半年分紅1次,前2年每股每年紅利60萬元,後四年每股每年紅利72萬元,該等紅利計算及發放方式均註記於合約書上。宙○○當時都是以開立支票方式給付紅利,且都有兌現,但自92年3月間宙○○即表明財務出狀況,無法繼續經營幼稚園,亦無法支付利息及本金。當初宙○○言明僅招募十股,每股3百萬元,但後來宙○○財務出狀況後,才知道宙○○招募股數不只十股,但宙○○實際招募多少股數及資金我並不清楚。
(二)92年10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9頁至第22頁)「投資金額之給付我是用開票的,我大哥是用匯款的方式。利息前兩年每年60萬元,後四年每年72萬元,有拿到利息,拿到今年的三月,被告是以開票的方式給付。
(三)89年12月7日合約(證據清冊第107頁、第151頁):內容同上,附記入股人子○○股權壹股半金額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正。
十、被害人地○○指訴及書證:偵查中具結
(一)92年7月16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108頁至第110頁):我經由宙○○招募後,於89年9月21日與宙○○簽訂入股合約書,宙○○的哥哥蔡志忠為見證人,投資期間為6年,我投資半股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宙○○當時並言明將招募十股股東。我投資的150萬元中,是從土庫農會馬光分部帳戶中直接轉帳給安安幼稚園虎尾鎮農會的帳戶中(戶名:雲林私立安安托兒所,帳號:00000000000000,利息計算為每半年分紅1次,每股每年紅利60萬元,宙○○支付之紅利大都以開立支票方式,我僅獲得78萬元之利息收入,但自92年4月間宙○○即表明財務出狀況,無法繼續經營安安幼稚園,亦無法支付利息及本金。但宙○○有開立一張總金額150萬元之支票給我作為投資的憑證。
(二)92年10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9頁至第22頁):投資金額的給付是用匯款的方式,利息前兩年每年30萬元,後四年每年36萬元,有拿到利息,拿到今年的三月,被告是以開票的方式給付。
(三)①89年9月21日合約(證據清冊第111頁、第145頁):內容同上,附記入股人地○○股權半股金額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正。
②匯款委託書一紙(證據清冊第112頁)
自虎尾農會匯款150萬元至雲林私立安安托兒所③本票號碼N0000000本票(證據清冊第112頁)
發票人蔡惠雲、發票日89年9月21日、金額新臺幣150萬元。
十一、被害人辰○○指訴及書證:偵查中具結
(一)92年7月16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113頁至第115頁):我經由宙○○招募後,於91年9月1日與宙○○簽訂入股合約書,宙○○的哥哥蔡志忠為見證人,投資期間為六年,我投資一點五股金額為新臺幣450萬元,宙○○當時並言明將招募十股股東,招募金額為3千萬元。我投資的450萬元中,有150萬元是由我婆婆曾周冊位於華南銀行虎尾分行帳戶中直接轉帳給蔡志忠虎尾鎮農會的帳戶,利息計算為每半年分紅一次,每股每年紅利60萬元,宙○○支付紅利大都以開立支票方式,我僅獲得45萬元之利息收入,但自92年4月間宙○○即表明財務出狀況無法繼續經營安安幼稚園,亦無法支付利息及本金。宙○○有開立二張總金額為450萬元之支票給我作為投資的憑證。
(二)92年10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9頁至第22頁):投資金額的給付是用匯款的方式,利息前兩年每年每股60萬元,後四年每年每股72萬元,有拿到利息,共拿了45萬。
(三)①91年9月1日合約(證據清冊第116頁、第139頁):內容同上,附記入股壹股半91年9月1日至97年9月1日。
②本票號碼N0000000本票
(證據清冊第117頁)發票人宙○○、發票日91年9月1日、金額新臺幣150萬元③本票號碼N0000000本票
(證據清冊第117頁)發票人宙○○、發票日91年9月1日、金額新臺幣300萬元④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單
(偵卷卷㈠第54頁)辰○○於91年9月2日匯款300萬元給蔡志忠。
⑤華南商業銀行戶名「曾周冊」存摺影本
(偵卷卷㈠第58頁至第59頁)曾周冊於91年9月2日匯款150萬元。
十二、被害人石王美月指訴及書證:偵查中具結
(一)92年8月26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88頁至第91頁):我約於89年底經由宙○○主動向我大女婿己○○招募入股投資安安幼稚園,當時宙○○告訴我女婿,安安幼稚園所有股東總共只有十股,當時我女婿己○○即邀我及我女兒石秀華入股投資,我即以我石王美月名義投資一股(每股新臺幣3百萬元),渠後我二女兒石秀華於90年間也投資一股,我大女婿己○○也於90年間投資一股,我實際是於91年3、4月間以我名義與宙○○簽訂入股合約書,不過我的入股合約書為何會登記為89年1月10日我也不清楚。我投資安安幼稚園之3百萬元,均是我以現金交給我大女婿己○○後,由己○○直接交給宙○○本人的,紅利計算為每半年分紅一次,每股每年紅利60萬元,我投資的第一年宙○○有正常支付紅利,紅利都是由我大女兒石秀惠轉交給我的,但是第二年之後,我就聽我女兒石秀華表示宙○○自92年3月底因有財務問題宣告倒閉,無法繼續經營安安幼稚園,因此,我也沒有收到紅利了,一直到宙○○倒閉後,大家召開股東大會時,我才發現投資安安幼稚園之股東有數十人之多,股數也有數十股(詳細幾股我並不清楚),並非如宙○○所說股東只有十股,當時我才發覺是遭宙○○所欺騙。
(二)92年10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9頁至第22頁):投資金額是用現金的方式給付,利息前兩年每年每股60萬元,後四年每年每股72萬元,有拿到利息,拿到今年4月。
(三)89年1月10日合約(證據清冊第92頁、第147頁):內容同上。
十三、被害人天○○指訴及書證:偵查中具結
(一)92年7月16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118頁至第121頁):我經由宙○○招募及當時虎尾鎮公所里幹事丙○○及戊○○介紹後,入股參加安安幼稚園幼兒學園擴建計畫之投資,我於89年12月1日與宙○○簽訂入股合約書,見證人為宙○○哥哥蔡志忠,我總共投資3股,金額為新臺幣9百萬元,宙○○當時並言明將招募十股股東,招募金額為3千萬元。我直接於虎尾鎮農會將定存解約後,直接提款將現金9百萬元交給宙○○本人的,我並沒有與宙○○約定投資期間多久,紅利計算為每半年分紅1次,每股每年紅利60萬元,宙○○支付紅利都是開立支票方式給付,但自92年4月間宙○○即表明財務出狀況,無法繼續經營安安幼稚園,亦無法支付利息及本金。當時宙○○僅言明將招募十股,但宙○○實際招募多少股東我並不清楚,一直到宙○○92年4月間財務困難時,她才自己說渠招募投資安安幼稚園之資金總計有兩億八千餘萬元。
(二)92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83頁至第90頁):紅利有拿了1年多,宙○○先找我投資9百萬,後來再借她兩千多萬,加上利息總共3135萬。剛開始9百萬紅利是宙○○主動提出的。」
(三) ①89年12月1日合約(證據清冊第122頁、第150頁):內
容同上,附記入股人天○○股權叁股金額新台幣玖佰萬元正,利息前兩年每年每股陸拾萬元,後4年每年每股柒拾貳萬元。
②本票號碼AB0000000本票(證據清冊第128頁)發票
人蔡惠雲、發票日89年12月1日、金額新臺幣900萬元。
十四、被害人戊○○指訴及書證:偵查中具結
(一)92年7月16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53頁至第56頁):我經由宙○○招募後,約於85、6年間即有投資宙○○經營之舊安安幼稚園,當時我投資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但並未簽訂合約書,但宙○○有開立100萬元之銀行本票為憑證,宙○○並未言明要招募幾股投資;後來安安幼稚園幼兒學園擴建計畫也是宙○○招募我入股投資,我於89年9月13日與宙○○訂入股合約書,我投資半股金額為150萬元,宙○○並言明將招募十股,招募金額為3000萬元。我投資宙○○經營之安安幼稚園投資之款項,都是以我參加宙○○為會首之民間互助會,我標取會款後直接將會款轉投入安安幼稚園,並將差額以現金方式交給宙○○的,利息計算為每半年分紅一次,前2年每股每年紅利60萬元,後四年每股每年紅利72萬元,該等紅利計算及發放方式均註記於合約書上。宙○○有時是以開立支票方式,有時是以現金給付紅利,且都有兌現,但自92年4月間宙○○即表明財務出狀況,無法繼續經營安安幼稚園,亦無法支付利息及本金。
(二)92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83頁至第90頁):紅利的部分是宙○○提出的,一開始我並不是借她錢,後來投資後有借她40萬,借宙○○的錢是跟別人借的,所以有跟人家問利息要如何計算,那時十萬元收1800、2000元、2200、2400都有,後來再問宙○○是否同意,宙○○有同意。
(三)89年9月13日合約(證據清冊第57頁、第155頁):內容同上,附記入股人戊○○股權半股金額新台幣壹佰伍萬元正,利息前兩年每年叁拾萬元,後四年每年叁拾陸萬元。
十五、被害人申○○指訴及書證:偵查中具結
(一)92年9月2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98頁至第101頁):宙○○與我係朋友關係,曾向我表示有意尋找股東投資該幼兒學園,我鑑於該園環境狀況很好,乃於90年4月5日參加投資宙○○安安幼稚園擴建計畫,由於宙○○要求入股條件係投資新臺幣300萬元,每年獲利60萬元(每半年付利息一次,以蔡女支票付款),獲利率達百分之20,我認為獲利情形不錯,乃親自與宙○○簽訂入股合約書,我共計投資一股,股金300萬元,當時宙○○言明安安幼稚園擴建計畫所有投資股東總共只有十股。我投資安安幼稚園之300萬元,是由我直接轉帳給宙○○位於虎尾農會的安安幼稚園之帳戶中的,只有前述和約書為憑證而已,並無其他憑證;紅利計算則為每半年分紅1次,每股每年紅利60萬元,我投資後的2年宙○○均有正常支付紅利,紅利都是由宙○○開立支票之方式支付,我投資安安幼稚園迄今已經領取宙○○支付之利息約有4次,共120萬元左右,但是到92年5月初朋友間傳言宙○○已宣布倒閉,我主動與她聯絡後,她亦表示確實倒閉無法繼續經營安安幼稚園,因此,我迄今也沒有再收到紅利了;宙○○倒閉後,我因於92年5月間參加債權人會議,才知道宙○○實際招募參加投資安安幼稚園之股東大約有5、6十人之多,吸收資金高達2億元以上。
(二)92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83頁至第90頁):我投資一股是300萬,匯款到南企銀行宙○○的戶頭,紅利的部分是宙○○主動提出的,那時要投資時就有聽到風聲,投資一股300萬,一年60萬的紅利。
(三)90年4月5日合約(證據清冊第102頁、第154頁):內容同上。
十六、被害人戌○○指訴及書證:
(一)92年6月6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41頁至第42頁):我於91年3月間參加宙○○所招募之「安安幼兒學員」新建計劃,投資300萬元,互助會為43萬元。
(二)92年3月20日合約(證據清冊第47頁):內容同上。
十七、被害人乙○○指訴及書證:
(一)92年8月29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94頁至第96頁):我投資宙○○安安幼稚園擴建計畫,由於宙○○要求入股條件係投資新臺幣300萬元,每年獲利60萬元,獲利率達百分之20,我認為獲利情形不錯,乃於90年1月5日親自與宙○○簽訂入股合約書,我共計投資1股,股金300萬元,當時宙○○言明安安幼稚園擴建計畫所有投資股東總共只有十股。我投資安安幼稚園之300萬元,是由我直接從台灣銀行桃園分行轉帳給宙○○位於虎尾農會的安安幼稚園之帳戶中的,紅利計算則為每半年分紅1次,每股每年紅利60萬元,我投資後的1年宙○○均有正常支付紅利,紅利都是由宙○○開立支票之方式支付,我投資安安幼稚園迄今已經領取宙○○支付之利息約100萬元左右,但是到92年9月份宙○○開立36萬元之支付紅利支票即跳票,我弟弟告知我宙○○已宣布倒閉。
(二)90年1月5日合約(證據清冊第97頁):內容同上,附記入股人乙○○股權壹股金額新台幣300萬元正,利息前兩年每年每股60萬元,後4年每年每股72萬元。
十八、被害人亥○○指訴及書證:具結
(一)93年2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㈡第39頁至第40頁):我於91年11月投資的,當時沒有寫合約書,只有保管條,我總共投資3股半,有的是朋友的,但都是用我的名字,我都是投資新的安安幼稚園。兩股的部分是用匯款的方式給她,另外一股半是用會錢去抵扣的,紅利1股1個月5萬,我之前有領到紅利,但只領到92年1、2月。
(二)①保管單3紙(偵卷卷㈡第97頁至第99頁)
90年11月2 日保管單:宙○○接受亥○○無償委託代為保管新臺幣300萬元,期間2年為限,期間內亥○○可隨時取回委託保管之款項。
91年1 月14日保管單:宙○○接受亥○○無償委託代為保管新臺幣300萬元,期間六年為限,期間內亥○○可隨時取回委託保管之款項。
91年7 月2 日保管單:宙○○接受亥○○無償委託代為保管新臺幣150萬元,期間三年為限,期間內亥○○可隨時取回委託保管之款項。
②本票號碼AB0000000本票
(偵卷卷㈡第95頁)
發票人蔡惠雲、發票日91年5 月15日、金額新臺幣300萬元。
③本票號碼AB0000000本票
(偵卷卷㈡第95頁)發票人蔡惠雲、發票日91年7 月2 日、金額新臺幣150萬元。
④本票號碼AB0000000本票
(偵卷卷㈡第95頁)發票人蔡惠雲、發票日91年1 月14日、金額新臺幣300萬元。
⑤本票號碼AB0000000本票及退票理由單
(偵卷卷㈡第96頁)發票人蔡惠雲、發票日90年11月2 日、金額新臺幣300萬元。
十九、被害人巳○○○指訴及書證:具結
(一)93年2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㈡第40頁至第41頁):一開始我是跟宙○○的會,也有投資舊的安安幼稚園,投資三百萬,後來宙○○說要擴建,我又再增加投資一股半共四百五十萬,所以總共投資750萬。我投資舊的安安幼稚園已經好幾年了,新的部分大概在三年多前,我沒有簽合約書,我只有要求宙○○寫保管單而已。宙○○是說紅利一股半年5萬,我也不能確定,我有領過好幾次紅利,領到92年3月時後來就都退票了,退票時就都沒領到了;宙○○大概是一個月給我紅利12萬元吧,我也不是很清楚。
(二)①保管單3紙(偵卷卷㈡第81頁至第83頁)
90年11月20日保管單:宙○○接受巳○○○無償委託代為保管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期間二年為限,期間內巳○○○可隨時取回委託保管之款項。
89年12月25日保管單:宙○○接受巳○○○無償委託代為保管新臺幣三百萬元,期間六年為限,期間內巳○○○可隨時取回委託保管之款項。
90年11月1 日保管單:宙○○接受巳○○○無償委託代為保管新臺幣三百萬元,期間六年為限,期間巳○○○內可隨時取回委託保管之款項。
②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偵卷卷㈡第84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4 月28日、金額新臺幣150萬元。
③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偵卷卷㈡第95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5 月28日、金額新臺幣12萬元。
④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
(偵卷卷㈡第86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6 月28日、金額新臺幣12萬元。
⑤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
(偵卷卷㈡第86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7 月28日、金額新臺幣12萬元。
⑥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
(偵卷卷㈡第86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8 月28日、金額新臺幣12萬元。
⑦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
(偵卷卷㈡第87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9 月28日、金額新臺幣12萬元。
⑧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
(偵卷卷㈡第87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10月28日、金額新臺幣12萬元。
⑨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
(偵卷卷㈡第87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11月28日、金額新臺幣12萬元。
⑩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
(偵卷卷㈡第88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12月28日、金額新臺幣12萬元。
⑪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
(偵卷卷㈡第88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1 月28日、金額新臺幣12萬元。
⑫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
(偵卷卷㈡第88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2 月28日、金額新臺幣12萬元。
⑬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
(偵卷卷㈡第89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3 月28日、金額新臺幣12萬元。
⑭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
(偵卷卷㈡第89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4 月28日、金額新臺幣12萬元。
⑮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
(偵卷卷㈡第89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5 月28日、金額新臺幣12萬元。
⑯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
(偵卷卷㈡第90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6 月28日、金額新臺幣12萬元。
⑰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
(偵卷卷㈡第90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7 月28日、金額新臺幣12萬元。
⑱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
(偵卷卷㈡第90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8 月28日、金額新臺幣12萬元。
⑲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
(偵卷卷㈡第91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9 月28日、金額新臺幣12萬元。
⑳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
(偵卷卷㈡第91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10月28日、金額新臺幣12萬元。
㉑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
(偵卷卷㈡第91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11月28日、金額新臺幣12萬元。
二十、被害人辛○○指訴及書證:具結
(一)93年2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㈡第43頁):我總共投資三股半,一股半舊的,兩股新的,我投資時宙○○有跟我說紅利半年拿一次,一股30萬。我有拿到紅利,拿到92年的3月,4月就沒有拿到了。
(二)①保管單3紙(偵卷卷㈡第64頁至第66頁)
89年3 月12日保管單:宙○○接受林秋蘭無償委託代為保管新臺幣三百萬元,期間六年為限,期間內林秋蘭可隨時取回委託保管之款項。
90年3 月10日保管單:宙○○接受林秋蘭無償委託代為保管新臺幣三百萬元,期間一年為限,期間內林秋蘭可隨時取回委託保管之款項。
89年6 月10日保管單:宙○○接受林秋蘭無償委託代為保管新臺幣三百萬元,期間六年為限,期間林秋蘭可隨時取回委託保管之款項。
②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偵卷卷㈡第
67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6 月10日、金額新臺幣300萬元。
③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偵卷卷㈡第
70頁)發票人蔡志忠、到期日91年12月25日、金額新臺幣50萬元。拒絕往來戶④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偵卷卷㈡第
71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5 月5 日、金額新臺幣30萬元。
⑤支票號碼AC0000000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偵卷卷㈡第
72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3月14日、金額新臺幣30萬元。拒絕往來戶⑥支票號碼AC0000000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偵卷卷㈡第
73頁)發票人蔡志忠、到期日92年3月19日、金額新臺幣60萬元。拒絕往來戶⑦支票號碼AC0000000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偵卷卷㈡第
74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6月12日、金額新臺幣30萬元。拒絕往來戶⑧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偵卷卷㈡第
75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1 月29日、金額新臺幣50萬元。拒絕往來戶⑨支票號碼AC0000000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偵卷卷㈡第76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5 月16日、金額新臺幣50萬元。拒絕往來戶⑩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偵卷卷㈡第77頁)發票人蔡志忠、到期日92年5 月15日、金額新臺幣10萬元。拒絕往來戶⑪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78頁)
發票人蔡志忠、到期日92年6 月15日、金額新臺幣10萬元。
⑫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78頁)
發票人蔡志忠、到期日92年7 月15日、金額新臺幣10萬元。
⑬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78頁)
發票人蔡志忠、到期日92年8 月15日、金額新臺幣10萬元。
⑭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
(偵卷卷㈡第79頁)發票人蔡志忠、到期日92年9 月15日、金額新臺幣10萬元。
⑮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
(偵卷卷㈡第79頁)發票人蔡志忠、到期日92年10月15日、金額新臺幣10萬元。
⑯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
(偵卷卷㈡第79頁)發票人蔡志忠、到期日92年11月15日、金額新臺幣10萬元。
⑰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80頁)
發票人蔡志忠、到期日93年1 月15日、金額新臺幣10萬元。
⑱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80頁)
發票人蔡志忠、到期日92年12月15日、金額新臺幣10萬元。
⑲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80頁)
發票人蔡志忠、到期日93年4 月15日、金額新臺幣12萬元。
⑳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69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0年4 月31日、金額新臺幣30萬元。
㉑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69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0年4 月24日、金額新臺幣100萬元。
㉒本票號碼AC0000000本票(偵卷卷㈡第68頁)
發票人蔡惠雲、發票日92年3 月10日、金額新臺幣300萬元。
㉓本票號碼AC0000000本票(偵卷卷㈡第68頁)
發票人蔡惠雲、發票日92年3 月10日、金額新臺幣150萬元。
㉔本票號碼AC0000000本票(偵卷卷㈡第68頁)
發票人蔡惠雲、發票日92年3 月15日、金額新臺幣300萬元。
㉕本票號碼N0000000本票(偵卷卷㈡第69頁)
發票人蔡惠雲、發票日92年5 月22日、金額新臺幣50萬元。
二十一、被害人丙○○指訴及書證:具結
(一)93年2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㈡第44頁至第45頁):我投資一股半,總共450萬,我舊的本來有一股,新的也一股,後來因為要用錢,就抽了半股回來。當時我投資時,宙○○有跟我說紅利前兩年一年一股60萬,到了第3年一股跳到72萬,半年拿一次,一直拿到92年3月之前,我有宙○○開給我紅利的支票。
(二)①89年9月13日合約(偵卷卷㈡第102頁)
:內容同上,附記入股人丙○○股權壹股金額新台幣叁
佰萬元正②本票號碼N0000000本票(偵卷卷㈡第103頁)
發票人蔡惠雲、發票日89年9月13日、金額新臺幣300萬元。
③本票號碼N0000000本票(偵卷卷㈡第103頁)
發票人蔡惠雲、發票日91年9月16日、金額新臺幣70萬元。
④本票號碼N0000000本票(偵卷卷㈡第103頁背面)
發票人宙○○、發票日92年3月21日、金額新臺幣80萬元。
⑤本票號碼N0000000本票(偵卷卷㈡第103頁背面)
發票人宙○○、發票日91年12月15日、金額新臺幣60萬元。
⑥本票號碼AB0000000本票(偵卷卷㈡第103頁)
發票人蔡惠雲、發票日91年10月19日、金額新臺幣150萬元。
⑦支票號碼YT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36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9月15日、金額新臺幣15萬元。
⑧支票號碼YT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36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3月15日、金額新臺幣15萬元。
⑨支票號碼YT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36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9月15日、金額新臺幣15萬元。
⑩支票號碼YT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36頁背面)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4年3月15日、金額新臺幣15萬元。
⑪支票號碼YT0000000支票
(偵卷卷㈡第一三六頁背面)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4年9月15日、金額新臺幣15萬元。
⑫支票號碼YT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36頁背面)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5年3月15日、金額新臺幣15萬元。
⑬支票號碼YT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37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5年9月15日、金額新臺幣15萬元。
⑭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37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9月15日、金額新臺幣18萬元。
⑮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37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3月15日、金額新臺幣18萬元。
⑯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37頁背面)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9月15日、金額新臺幣18萬元。
⑰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38頁背面)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5年9月15日、金額新臺幣21萬元。
⑱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38頁背面)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5年3月15日、金額新臺幣21萬元。
⑲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38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4年9 月15日、金額新臺幣21萬元。
⑳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38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4年3 月15日、金額新臺幣21萬元。
㉑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37頁背面)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9 月15日、金額新臺幣21萬元。
㉒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38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9 月15日、金額新臺幣21萬元。
㉓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37頁背面)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3 月15日、金額新臺幣21萬元。
二十二、被害人甲○○指訴及書證:具結
(一)甲○○93年2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㈡第44頁至第45頁):我投資總共只有一股,我是簽保管單,沒有簽合約,當時我投資時,宙○○有跟我說紅利半年拿一次,半股拿15萬,不過沒有跟我說第3年後要調高,紅利我拿了3次,第4次並沒有拿到,我有宙○○開給我紅利的支票。
(二)保管單2紙(偵卷卷㈡第100頁至第101頁)89年9 月10日保管單:宙○○接受甲○○無償委託代為保管新臺幣150萬元,期間6年為限,期間內甲○○可隨時取回委託保管之款項。
90年10月24日保管單:宙○○接受甲○○無償委託代為保管新臺幣150萬元,期間2年為限,期間內甲○○可隨時取回委託保管之款項。
二十三、被害人玄○○指訴及書證:具結
(一)93年2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㈡第46頁):我有投資安安幼稚園,投資1股,共300萬,本來是投資舊的,後來要擴建就把它移過來,當時我投資時,宙○○有跟我說紅利1年1股60萬,半年拿1次,是我投資舊的時候就開始拿了,拿到91年的年底。
(二)本票號碼AB0000000本票(偵卷卷㈡第104頁)發票人蔡惠雲、發票日87年10月15日、金額新臺幣300萬元。
二十四、被害人午○○指訴及書證:具結
(一)93年2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㈡第42頁、第47頁):91年9月25日投資,總共投資300萬元,當時我投資時,宙○○說91年到期的半股1個月3萬,94年到期的半股,1個月兩萬五。紅利的計算是91年到期的是一個月兩萬五,94年到期的是一個月三萬五,我有領到紅利,領到宙○○破產時,我另外還有借她20萬。
(二)①保管單二紙(偵卷卷㈡第105頁、第107頁)
91年9 月25日保管單:宙○○接受午○○無償委託代為保管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期間二年為限,期間內午○○可隨時取回委託保管之款項。
94年7 月2 日保管單:宙○○接受午○○無償委託代為保管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期間三年為限,期間內午○○可隨時取回委託保管之款項②本票號碼N0000000本票(偵卷卷㈡第114頁)
發票人宙○○、發票日91年9 月25日、金額新臺幣6 萬元。
③本票號碼N0000000本票(偵卷卷㈡第112頁)
發票人宙○○、發票日91年9 月25日、金額新臺幣6 萬元。
④本票號碼N0000000本票(偵卷卷㈡第112頁)
發票人宙○○、發票日91年9 月25日、金額新臺幣6 萬元。
⑤本票號碼N0000000本票(偵卷卷㈡第112頁)
發票人宙○○、發票日91年9 月25日、金額新臺幣6 萬元。
⑥本票號碼N0000000本票(偵卷卷㈡第109頁)
發票人宙○○、發票日91年9 月25日、金額新臺幣6 萬元。
⑦本票號碼N0000000本票(偵卷卷㈡第109頁)
發票人宙○○、發票日91年9 月25日、金額新臺幣6 萬元。
⑧本票號碼N0000000本票(偵卷卷㈡第106頁)
發票人宙○○、發票日91年9 月25日、金額新臺幣150萬元。
⑨本票號碼N0000000本票(偵卷卷㈡第113頁)
發票人宙○○、發票日92年4 月16日、金額新臺幣20萬元。
⑩支票號碼AB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11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7月2日、金額新臺幣7萬5千元。
⑪支票號碼AB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11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10月2日、金額新臺幣7萬5千元。
⑫支票號碼AB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09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1 月2 日、金額新臺幣7 萬
5 千元。⑬支票號碼AB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13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4 月2 日、金額新臺幣7 萬
5 千元。⑭支票號碼AB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13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7 月2 日、金額新臺幣7萬5千元。
⑮支票號碼AB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10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10月2 日、金額新臺幣7萬5千元。
⑯支票號碼AB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10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4年1 月2 日、金額新臺幣7 萬
5 千元。⑰支票號碼AB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10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4年4 月2 日、金額新臺幣7 萬5千元。
⑱支票號碼AB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11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4年7 月2 日、金額新臺幣7萬5千元。
⑲支票號碼AB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08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4年7 月2 日、金額新臺幣150萬元。
⑳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14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7月25日、金額新臺幣6萬元。
㉑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14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9 月25日、金額新臺幣6 萬元。
二十五、被害人A○○指訴及書證:具結
(一)93年2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㈡第47頁至第48頁):是宙○○來邀我的,她說她要邀十股,她自己留三股,七股要邀其他人加入,我本來不願參加,一直到91年7月15日才參加一股,我投資時宙○○有跟我說紅利每半年30萬,從第4年半年會給我36萬。
(二)①91年7月15日合約
(證據清冊第137頁、偵卷卷㈡第115頁)
(兩張合約日期相同,但為不同張):內容同上,一張將蔡惠雲改為宙○○。
②本票號碼AB0000000本票(偵卷卷㈡第117頁)
發票人蔡惠雲、發票日91年7月15日、金額新臺幣36萬元。
③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偵卷卷㈡第一二一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9 月15日、金額新臺幣30萬元。
④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20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3 月15日、金額新臺幣30萬元。
⑤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20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9 月15日、金額新臺幣30萬元。
⑥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20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4年3 月15日、金額新臺幣30萬元。
⑦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19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4年9 月5 日、金額新臺幣30萬元。
⑧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19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5年3 月15日、金額新臺幣36萬元。
⑨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19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5年9 月15日、金額新臺幣36萬元。
⑩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18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6年3 月15日、金額新臺幣36萬元。
⑪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18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6年9 月15日、金額新臺幣36萬元。
⑫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18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7年3 月15日、金額新臺幣36萬元。
⑬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偵卷卷㈡第117頁)
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7年9 月15日、金額新臺幣36萬元。
二十六、被害人宇○○指訴及書證:具結
(一)93年2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㈡第47頁至第48頁):一剛開始是借宙○○錢,後來因為她沒有錢還我,所以我就入股,總共450萬。我投資時宙○○有跟我說紅利一年分2次給我,一次給我30萬,從89年9月給我到92年3月,她都是現金給我,不過我們有約定4年後要給我72萬。
(二)①89年9月10日合約(證據清冊第156頁、偵卷卷㈡第122頁)內容同上,附記入股人宇○○股權壹股半金額新台幣450萬元正,每股紅利72萬以年計算,每半年分紅一次前二年60萬,後四年72萬。
②本票號碼N0000000本票(偵卷卷㈡第122頁背面)
發票人蔡惠雲、發票日89年9 月10日、金額新臺幣450萬元。
二十七、被害人寅○○指訴:具結93年2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㈡第49頁):
我是賣車的,宙○○說要我入股才要跟我買車,我投資100萬元,紅利一股60萬,我三分之一股所以一年20萬,宙○○不讓我抽回股金,我又加入資金70萬,她答應要幫我繳房貸,每個月給我四萬一。
二十八、被害人丁○○指訴:具結
(一)93年2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㈡第50頁):投資安安幼稚園共一股300萬,第一次半股在89年9月13日,第二次半股在91年11月27日,紅利半年領一次,半股給我15萬,所領到的紅利都是在89年9月13日,那一次,91年11月27日那一次沒領到,大概一直領到去年3月。
(二)①保管單一紙(偵卷卷㈡第124 頁)89年9 月13日保管單:宙○○接受丁○○無償委託代為保管新臺幣150萬元,期間6年為限,期間內丁○○可隨時取回委託保管之款項。
②保管單一紙(偵卷卷㈡第125 頁)91年11月27日保管單:宙○○接受丁○○無償委託代為保管新臺幣300萬元,期間6年為限,期間內丁○○可隨時取回委託保管之款項。
二十九、被害人壬○○之投資300萬合約:89年10月10日合約(證據清冊第149頁):內容同上,附記入股人壬○○股權壹股金額新台幣叁佰萬元正,紅利每半年分一次前二年60萬,後四年72萬。
三十、被害人未○○之投資600萬合約:89年10月30日合約(證據清冊第148頁):
內容同上,附記入股人未○○股權貳股金額新台幣600萬元正,紅利每半年分一次前二年60萬,後四年72萬。
三十一、被害人石秀華之投資300萬合約:90年4月1日合約(證據清冊第143頁):
內容同上。
三十二、安安幼稚園股東名冊:
三十三、臺灣銀行92年11月21日銀財乙字第09200258781號函及函附之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表21紙。
(偵卷卷㈠第167頁至第188頁)
三十四、中央銀行業務局92年11月19日台央業字第0920058143號函及函附之第一商業銀行存款牌告利率。
(偵卷卷㈠第189頁至第191頁)
三十五、股東債權明細(偵卷卷㈠第101頁至第104頁)【附表二】:冒標部分
一、被告宙○○之供述:
(一)92年5月5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15頁至第19頁):我總計招募民間互助會共計五組互助會,分別為①日期自91年9月5日至93年11月5日止,以我名義宙○○為會首,每月會款3萬元,會員含會首共計27人;②日期自91年3月10日至93年1月10日止,以我名義宙○○為會首,每月會款3萬元,會員含會首共計23人;③日期自91年3月10日至93年1月10日止,以我名義宙○○為會首,每月會款5萬元,會員含會首共計23人;④日期自91年6月20日至93年6月20日止,以我名義宙○○為會首,每月會款5萬元,會員含會首共計25人;⑤日期自90年5月15日至92年5月15日止,以我名義宙○○為會首,每月會款5萬元,會員含會首共計25人。我招募前述互助會中第①組會,會員沈麗祝、沈麗惠、蔡世卿、許木源、許珍育、己○○、玄○○等八人,也都有借錢給我投入前述安安幼稚園之經營,前述八人均為死會,且不願意繼續繳交會款,加上我與渠八人有金錢借貸關係,所以他們就不再繳交會款,直接以我積欠他們之金錢抵償;第②組互助會,會員沈麗惠、沈麗祝、卯○○、戊○○、翁淑美、陳美村等六人,他們的會款均係由我先行告知渠等六人同意後,由我自行標得會款先行運用;第③組互助會,會員癸○○、林家銘、王美鳳、卯○○等四人,他們的會款均係由我先行告知渠等四人同意後,由我自行標得會款先行運用;第④組互助會,會員林富敬於92年4月20日標得會款125萬元,但因為我積欠其他互助會員款項,無法收取足額會款,因此,我向林富敬表示無法給付會款,可否讓我積欠,但林富敬婉拒,所以我一直迄今無法償還前述林富敬會款;第⑤組互助會,會員蔡世卿、癸○○、卯○○、玄○○等四人,他們的會款均係由我先行告知渠等四人同意後,由我自行標得會款先行運用,另外會員林津如向我倒會兩百餘萬元;前述五組互助會我總計積欠會員兩千餘萬元之會款。
(二)92年6月27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2頁至第10頁):我於90年5月起招攬每月每會5萬元之互助會3個,會員含會首共73人,於91年3月起招攬每月每會3萬元互助會2個,會員含會首共50人,於92年2月1日起招攬每月每會十萬元互助會一個,會員含會首共16人。卯○○之前有告訴我,只要我有困難,就可以直接以她的名義標取會款,所以我只要有卯○○參與之互助會,我均用卯○○之名義直接標取會款,不過後來卯○○告訴我,她加入互助會之會款,都是由她先生實際繳交會款,要我不要告訴她先生,所以卯○○之先生孫世賢到現在都不知情。癸○○為安安幼稚園之股東,他亦有參加我招募之互助會,但我均有徵得癸○○之同意後,才標取渠互助會款。
(三)92年10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9頁至第24頁):針對庚○○所陳述的,因為我當時所記載沒有按照順序記載,所以造成庚○○以為她的會已經被標走,針對己○○的部分是因為剛開始第一會的時候他有說要跟會,到了第二會的時候他又說不想跟了,說要找他朋友來跟,他朋友說要改名字,我說這樣很麻煩,所以我跟己○○講說我自己把會吃下,我有經過他同意投標,實際上我跟他們之間是借貸關係。合會的部分有按正常方式開標。
(四)92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83頁至第90頁):我要用癸○○的名義標會前,有打電話跟癸○○說我要用癸○○的名義標會。我把癸○○所有的會都標走了,我每次要標會時我都有跟那個人說,我的確是在寫債權的時候才告訴癸○○他的會被標走了,不過我在標會之前的確有跟癸○○講。
(五)93年1月14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212頁至第213頁):我因為有太多會了,所以已經忘記以卯○○、癸○○名義投標的是多少金額了,可是我確實有經過他們的同意標會。借標給我的人,只有卯○○、癸○○沒有在場,我取得他們同意後我在標單上寫上他們的名字及金額標會,其他的人都是在場由他們自己標得之後,再將標得的錢借給我,癸○○有一次也有在場,他自己標得之後,我再跟他借他標得的會錢,至於是哪一次我已經忘記了 。
二、被害人指訴。
A、被害人酉○○指訴:偵查中具結
(一)92年5月21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33頁至第36頁):我參加由宙○○所招募的互助會一組,日期為民國91年3月10日迄93年1月10日止,每月會款為新臺幣3萬元,會員含會首共計23人,該會於92年5月10日即停止開標,宙○○事後也沒有表示任何意見,也不做任何處理,只向我們表示她已經倒閉,無力償還我們會款。
(二)92年10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9頁至第22頁):「91年3月10日,每會3萬元,會員及會首總共23人,92年5月10日停標,我以我自己的名義參加一會,我還是活會沒有得標,該會是採先扣制度,開標的時候我每次均在場,合會的開標程序正常,我每次去都有人在標。
B、被害人癸○○指訴:偵查中具結
(一)92年6月6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42至第44頁):我參加宙○○招募之互助會,有被宙○○冒標。我參加宙○○招募之民間互助會共計四組互助會,分別為①日期自91年3月10日至93年1月10日止,以我癸○○、我太太王美鳳、兒子林家銘名義為會員,每月會款五萬元,會員含會首共計23人;②日期自90年5月15日至92年5月15日止,以我癸○○名義參加兩會,每月會款5萬元,會員含會首共計25人;③日期自91年6月20日至93年6月20日止,以我癸○○名義參加兩會;④日期92年2月1日至93年5月1日止之支票會,每月會款十萬元,我以我癸○○名義參加一會,會員含會首共計16人。前述我參加之四組互助會,我均係活會,其中第②組互助會之一會,我係得標後宙○○向我表示要向我借用會款120萬元,我也有同意,至於其他各組之互助會我是於92年5月初宙○○因週轉不靈,我才與宙○○對帳前述互助會之會款,宙○○才告訴我前述以我名義參加之各組互助會會款,均被她先行標用,所以宙○○涉嫌冒標我的互助會款,初步估計我被宙○○冒標之會款總計有525萬元。
(二)92年10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9頁至第22頁):參加91年3月10日的會總共交了211萬,我共參加3會,而且都沒有得標,開標我有時有去有時沒有,而開標程序正常。
(三)92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83頁至第90頁):我不知道我哪個會被冒標,我在調查局的時候有人拿會單給我,我才知道的。在92年5月19日寫債權的時候,宙○○才告訴我我的會被標走了,那時我不得不同意,因為錢都被她拿走了。
C、被害人鐘大焜指訴:偵查中具結
(一)92年6月6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39頁至第41頁):我有參加宙○○招募民間互助會共計3組互助會,分別為①日期自91年3月10日至93年1月10日止,以我鐘大焜及我太太壬○○為會員,每月會款5萬元,會員含會首共計23人;②日期自91年6月20日至93年6月20日止,以我太太壬○○為會員,每月會款5萬元,會員含會首共計25人;③日期自90年5月15日至92年5月15日止,以我太太壬○○及兒子鐘偉榮為會員,每月會款5萬元,會員含會首共計25人;前述三組會於92年5月間因宙○○週轉不靈即停止開標,宙○○事後亦沒有表示任何意見且均未做任何處置,只表示她已經倒閉無力償還前述會款。
(二)92年10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9頁至第22頁):安安幼稚園的投資金額,我們因為有跟宙○○好幾個會,我們的入股金跟會錢抵扣之後,剩下的我們再用現金給付。當初入股有言明利息如何計算,是以合約書上的條件。
D、被害人庚○○指訴:偵查中具結
(一)92年7月17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58頁至第61頁):我以我及我母親陳秋碧名義參加宙○○招募之民間互助會共四組7會,期間為①91年3月10日至93年1月10日,會員含會首共計23人,每人每月會費3元,我以我庚○○名義參加兩會,以我母親陳秋碧名義參加一會;②91年3月10日至93年1月10日,會員含會首共計23人,每人每月會費5萬元,我以我庚○○名義參加一會;③91年9月5日至93年11月5日,會員含會首共27人,我以我庚○○名義參加一會;④91年6月20日至93年6月20日,會員含會首共計25人,每人每月會費5萬元,我以我庚○○名義參加一會,以我母親陳秋碧名義參加一會;前述第①組互助會我及我母親總共四會均被宙○○冒標,第②組互助會宙○○先行以我名義冒標後,我於91年12月10日要標取會款時宙○○有將我的會款給我,後來我才知道我的會款已經被宙○○先行冒標,第③組互助會我還是活會,但已經被宙○○冒標會款了,第④組互助會我及我母親也都是活會,但均已被宙○○冒標會款了。我及我母親共參加七會,被宙○○冒標會款金額總計540萬元。
(二)92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83頁至第90頁):我10號三萬、20號五萬的會被冒標。我是在調查局裡看到資料的,第五會就被冒標了。
E、被害人己○○指訴:偵查中具結
(一)92年7月16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68頁至第71頁):我有參加宙○○招募之民間互助會,會員含會首共24人,每人每月會費三萬元,該會大約於92年初已結束(期間我已忘記),我有標得會款。期間自91年9月5日至93年11月5日止之互助會會員名冊中『己○○』名字確實為我本人,但我並未參加該組互助會,我參加宙○○所籌組之互助會已於92年初即完會,且我後來並未再參加任何宙○○籌組之互助會,我不知道為什麼宙○○要以我『己○○』之名義參加該組互助會。
(二)92年10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9頁至第22頁):之前我有跟被告的會,但91年9月5號那次我沒有跟。
(三)92年10月27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77頁至第79頁):我沒有不同意宙○○用我的名字跟這個會,我默許她這樣做。
(四)91年9月5日至93年11月5日止之互助會名冊(證據清冊第73頁)。
F、被害人天○○指訴:偵查中具結
(一)92年7月16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118頁至第121頁):我有參加宙○○招募之民間互助會三組,期間分別為:91年2月1日至92年4月1日,會員含會首共計15人,每人每月會費十萬元,我以我天○○名義參加兩會;91年3月10至93年1月10日,會員含會首共計23人,每人每月會費五萬元,我以我天○○名義參加兩會,另一組期間我忘記了,會員含會首共計15人,每人每月會費十萬元,我以我天○○名義參加兩會;前述三組互助會均是由宙○○先行知會我,經我同意後以我名義標得會款先行運用,再由宙○○開立渠安安幼稚園支票給我,但後來該等支票均跳票,總計宙○○積欠我的會款共有兩百萬元。我本身並未遭宙○○冒標,但我並不清楚宙○○有無冒標其他人之會款。
(二)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5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5年9月5日、金額新臺幣300萬元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5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9月1日、金額新臺幣108萬元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5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3月1日、金額新臺幣108萬元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5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9月1日、金額新臺幣108萬元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5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4年3月1日、金額新臺幣108萬元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5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6年3月1日、金額新臺幣108萬元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6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5月1日、金額新臺幣50萬元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6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9月20日、金額新臺幣150萬元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6頁)發票人蔡志忠、到期日92年4月26日、金額新臺幣25萬2千元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6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4月27日、金額新臺幣4萬2千元支票號碼AB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6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4月29日、金額新臺幣6萬3千元支票號碼AB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6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5年3月18日、金額新臺幣300萬元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7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6月10日、金額新臺幣300萬元支票號碼AH0000000票(證據清冊第127頁)發票人蔡志忠、到期日98年4月26日、金額新臺幣300萬元支票號碼AC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7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8年3月29日、金額新臺幣300萬元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7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5年3月6日、金額新臺幣200萬元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7頁)發票人蔡志忠、到期日94年9月10日、金額新臺幣200萬元支票號碼AB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7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4年7月29日、金額新臺幣300萬元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8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11月16日、金額新臺幣150萬元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8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2年8月11日、金額新臺幣100萬元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8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4月1日、金額新臺幣50萬元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8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9月21日、金額新臺幣100萬元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8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3年9月15日、金額新臺幣300萬元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9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4年9月1日、金額新臺幣108萬元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9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5年3月1日、金額新臺幣108萬元支票號碼FA0000000支票(證據清冊第129頁)發票人蔡惠雲、到期日95年9月1日、金額新臺幣108萬元
G、被害人戊○○指訴及書證:偵查中具結
(一)92年7月16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53頁至第56頁):我有參加宙○○招募之民間互助會,期間自91年3月10日至93年1月10日,會員含會首共計23人,每人每月會費三萬元。我參加前述宙○○為會首之互助會,約於92年3月間宙○○未經我同意,即先行以我名義標走會款66萬元後,才告知我已經將我的會款標走,我向宙○○要求償還會款,但宙○○向我表示沒有錢給我,要我等到最後一會時,她才要將會款及利息償還給我,但迄今為止宙○○並未給付我會款,我知道宙○○以相同的手法標走多人的會款,且均未償還。
(二)92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83頁至第90頁):我只參加91年3月10日三萬元的會,開標那天晚上宙○○打電話給我說她要用錢,所以用我的名義標走了,以後如果有錢會還,所以我有同意她用我的名義標會。
H、被害人戌○○指訴:92年6月6日調查站筆錄(證據清冊第41頁至第42頁):我於91年3月間參加宙○○所招募之「安安幼兒學員」新建計劃,投資300萬元,互助會為43萬元。
I、被害人巳○○○指訴:具結93年2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㈡第40頁至第41頁):一開始我是跟宙○○的會.....
J、被害人亥○○指訴:具結93年2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㈡第39頁至第40)頁):我於91年11月投資的,當時沒有寫合約書,只有保管條,我總共投資三股半,有的是朋友的,但都是用我的名字,我都是投資新的安安幼稚園。兩股的部分是用匯款的方式給她,另外一股半是用會錢去抵扣的,紅利一股一個月5萬,我之前有領到紅利,但只領到92年1、2月。
K、被害人丙○○偵查中指訴:具結93年2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㈡第44頁至第45頁):我投資一股半,總共450萬,我舊的本來有一股,新的也一股,後來因為要用錢,就抽了半股回來。當時我投資時,宙○○有跟我說紅利前兩年一年一股60萬,到了第三年一股跳到72萬,半年拿一次,一直拿到92年3月之前,我有宙○○開給我紅利的支票。
L、被害人甲○○偵查中指訴:具結93年2月3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㈡第44頁至第45頁):我投資總共只有一股,我是簽保管單,沒有簽合約,當時我投資時,宙○○有跟我說紅利半年拿一次,半股拿15萬,不過沒有跟我說第三年後要調高,紅利我拿了3次,第4次並沒有拿到,我有宙○○開給我紅利的支票。
M、卯○○指訴:偵查中具結
(一)92年12月5日調查站筆錄(偵卷卷㈠第118頁至第121頁):我約於90年間開始參與宙○○招募的合會,我總共參加以宙○○為會首之互助會共六組7會,分別為①自90年5月15日至92年5月15日,每月會款5萬元,會員含會首共計25人,每月15日開標,我以我本人名義參加一會;②自91年3月10日至93年1月210日,每月會款3萬元,會員含會首共計23人,每月10日開標,我以我本人名義參加一會;③自91年3月10日至93年1月10日,每月會款5萬元,會員含會首共計23人,每月10日開標,我以我本人名義參加一會;④自91年6月20日至93年60月20日,每月會款5萬元,會員含會首共計25人,每月20日開標,我以我本人名義參加一會;⑤自91年9月5日至93年11月5日,每月會款3萬元,會員含會首共計27人,每月5日開標,我以我本人名義參加兩會;⑥自92年2月1日至93年5月1日,每月會款10萬元,會員含會首共計16人,我以我本人名義參加一會,本組互助會係支票會。前述我參加宙○○為會首之互助會六組共七會,我都還是活會,我迄今已繳納365萬會款。宙○○於92年4月間宣布倒閉後,我才知道我前述參加之七會互助會均已遭宙○○冒標;此外,據我所知前述第⑥互助會,宙○○交給我及另一會員翁中助之會單並不相同,宙○○涉嫌以兩張不同之會單詐騙會員,並冒標會款。我並沒有同意宙○○以我名義標取會款,宙○○於貴站之供述並非事實,宙○○係蓄意詐騙我的會款,我並不清楚宙○○何時標取我們的會款,所標得會款流向我也不清楚,我到現在仍是活會會員。
(二)92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偵卷卷㈠第195頁至第199頁):調查站筆錄中這七個會沒有被標走,全部都是活會,我並沒有同意她用我的名義標會,互助會名單上面互助會的金額,我只是記載得標金額,但我不知道是誰標走的。標會我從來都沒有去過,只有宙○○要收錢的時候跟我說標多少要跟我收多少錢而已,宙○○有跟我講過說要借我的名義標會,可是我並沒有答應,所以在我的認知上我還是活會。我就是不曾同意宙○○用我的名義標會,因為如果我有同意宙○○用我的名義標會的話,宙○○應該在跟我收錢時就跟我說會已經幫我標了,宙○○的確有跟我提到要借會的事情,但我從來沒有正面答應過她。我的確沒有同意她用我的名義標會。
三、書證:
(一)91年3月10日至93年1月10日止,每月3萬元,會員人數含會首23人之互助會名冊。
(證據清冊第20頁、第67頁、第130頁、偵卷卷㈠第26頁
、第27頁、第124頁、第162頁、第166頁、第204頁)
1、庚○○二會、陳秋碧一會。
2、戊○○一會。
3、卯○○一會。
(二)91年3月10日至93年1月10日止,每月五萬元,會員人數含會首23人之互助會名冊(證據清冊第21頁、第51頁、第66頁、第123頁、第131頁、偵卷卷㈠第125頁、第205頁)
1、癸○○、林家銘、王美鳳共三會。
2、庚○○一會。
3、卯○○一會。
(三)90年5月15日至92年5月15日止,每月五萬元,會員人數含會首25人之互助會名冊。
(證據清冊第49頁、偵卷卷㈠第123頁、第203頁、偵卷卷㈡第92頁)
1、癸○○二會。
2、卯○○一會。
(四)91年9月5日至93年11月5日止,每月三萬元,會員人數含會首27人之互助會名冊。
1、庚○○一會
2、卯○○一會。
(五)91年6月20日至93年6月20日止,每月五萬元,會員人數含會首25人之互助會名冊。
1、癸○○二會。
2、庚○○一會、陳秋碧一會。
3、卯○○一會。
(六)92年2 月1 日至93年5 月1 日止,每月五萬元,會員人數含會首16名之互助會名冊。
1、癸○○一會
2、卯○○一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