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3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0號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0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甲○○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起,在嘉義市○○路○○○號十三樓之一乙○○所經營之「利佳行」(登記名義上負責人為乙○○之夫李文輝)擔任珠寶銷售業務員,負責推銷、保管珠寶及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業務侵占之概括犯意,利用其業務上持有「利佳行」所交付銷售使用珠寶之機會,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迄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止,在不詳地點,連續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如附表一所示送貨單(一式三聯)上虛偽記載,表示其已將如附表一所示珠寶送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處寄售,並於虛偽填載後將送貨單第二聯繳交回「利佳行」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利佳行」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進而於上開期間內伺機連續將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珠寶侵占入己。嗣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許,甲○○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其餘珠寶以「利佳行」所交付之旅行袋盛裝後,寄放於「利佳行」所在「藝術第一家大廈」之警衛管理室,委請當班管理員吳景生轉交予「利佳行」後旋即擅自離職,避不見面。經乙○○於同日十一時許,取回上開甲○○所交還之珠寶並加以清點後,發覺短少,再調取甲○○所繳回之送貨單,向送貨單上所載客戶逐一查問後,始發覺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伊於上開期間內係擔任「利佳行」珠寶銷售業務員而持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珠寶,以及如附表一所示交還「利佳行」之送貨單並未據實填載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辯稱:伊係將如附表一所示之珠寶交予其他店家寄售;而如附表二所示之珠寶,伊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放置於旅行袋內全數返還,伊並未侵占上開珠寶云云。惟查:
(一)被告自九十三年八月起在「利佳行」擔任珠寶銷售業務員,負責推銷、保管珠寶及收取貨款等工作等情,為被告所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原審審理時結證情節相符,足認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無誤。而如附表一所示送貨單之製作方式及意義,觀諸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被告於其業務執行時,若將其由公司所領取之珠寶持往店家寄售則必須填載一式三聯之送貨單,第一聯由被告保管,第二聯繳回公司,第三聯由店家保存,業務員用以向公司表示各該珠寶係在何家客戶處寄售等語(見原審卷第18頁、第37頁、第41頁、第43頁),足見上開送貨單為被告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無訛。
(二)被告於九十三年八月起任職後,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自「利佳行」領取珠寶作為銷售使用,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同年十一月十一日、同年十一月十二日、同年十一月十六日、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同年十二月三十日、九十四一月四日、同年一月十日、同年一月十二日、同年一月十四日、同年一月二十日、同年一月二十一日、同年一月二十五日、同年一月三十一日、同年二月三日、同年二月十四日多次補貨,而前後持有包括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珠寶,共計二百餘件等情,亦為被告所不否認(見原審卷第59頁),核與證人即「利佳行」會計蕭淑惠於原審審理時之結證情節(見原審卷第54頁至第57頁)相符,復有調撥單二十八紙、珠寶照片十三份及被告補貨時簽收珠寶之記錄乙份(見發查卷第41頁、第42頁)附卷可考,足認被告經由第一次領貨及各次補貨程序,已由「利佳行」領得包含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珠寶共計二百餘件,作為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等情甚明。
(三)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業已供承如附表一所示之送貨單伊並未據實填寫(見原審卷第33頁)等詞,核與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後來根據被告繳回公司之第二聯送貨單逐一打電話向客戶確認被告有無將送貨單所載之珠寶寄售該處,各店家均說沒有(見原審卷第38頁、第39頁)等情相符,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送貨單附卷可佐(見發查卷第11頁至第14頁),均足徵被告業務上所填載如附表一所示之送貨單內容均屬不實,且被告確有將上開送貨單第二聯繳回「利佳行」而予以行使之行為無疑。
(四)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珠寶部分,被告固辯稱:伊係將如附表一所示之珠寶交予其他店家寄售云云,然就其將如附表一所示之珠寶寄售何處質諸被告,其竟辯稱:伊所寄售之店家伊已經遺忘,亦無留存相關單據云云(見原審卷第61頁),是由被告並未能具體說明如附表一所示珠寶之流向與其所宣稱寄售店家之明細等情以觀,其辯詞已顯悖於常情,況被告復未留有任何關於寄售何處之紀錄可供清查,更見被告上開辯詞,洵屬卸責之詞,並不足採。而如附表二所示珠寶部分,被告則辯稱:如附表二所示之珠寶,伊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放置於旅行袋內全數返還「利佳行」云云。然查,於九十四年農曆年放假前最後一次盤點時,被告業務上所持有之珠寶除開單寄售於店家之珠寶外,均仍未短少等情,為證人蕭淑惠於原審審理時結證明確(見原審卷第56頁),足見迄九十四年農曆年時,如附表二所示珠寶均仍在被告持有中無誤。而被告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所交還之珠寶,經清點後短少如附表二所示之珠寶等情,業據證人乙○○、蕭淑惠於原審審理時結證明確;參以證人即大樓管理員吳景生於原審審理時亦結證稱:被告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早上將一個很大的旅行袋交予伊,並告知要轉交予「利佳行」,但被告並未說明旅行袋內放置何種物品,而該旅行袋在當日交予證人乙○○以前均放置在管理室其座位後方,伊均未曾離開管理室,且伊並未打開看過,亦無其他人曾接觸該只旅行袋(見原審卷第46頁至第50頁)等詞明確,是由被告係以囑託大樓管理員轉交旅行袋之方式交還其持有之珠寶,而證人吳景生亦證稱伊並未打開該只旅行袋等情,足見被告於交還上開旅行袋時,並未隨同交還如附表二所示之珠寶無誤。況徵諸被告就其為何未當面與證人乙○○清點後再交還業務上所持有之珠寶乙節,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先辯稱:因為公司還沒有開門,當時北部有事情,為何事伊已忘記,且感冒數日未上班,怕被罵(見發查卷第36頁)云云,後於檢察官偵訊時辯稱:伊因為其妹妹在板橋的學校闖禍,要跟她去找老師,伊忘記為何事而去(見他字卷第20頁)云云,而於原審審理時則改稱:伊因為不想再任職,不敢再與雇主見面,伊因為那幾天沒有做到生意,且保證書亦未請母親簽立,怕被老闆唸(見原審卷第62頁)云云,其前後所述並不一致,已難認屬實。且參諸被告亦自承:伊於擔任「利佳行」珠寶銷售員之前,已曾從事多份工作(見原審卷第64頁)等情,足認被告並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其持有業務上所管領之珠寶,竟未經與雇主清點移交,遂擅自離職,益見其不採取當面清點交還方式處理,顯然悖於常情,從而被告辯稱伊已將如附表二所示珠寶放置於旅行袋內全數交還云云,並不足採。
(五)再觀諸被告於九十三年任職時,係由其姐及其男友蘇昱成簽立保證書擔任其連帶保證人,後被告向證人乙○○聲稱因為已與男友分手,欲取回上開保證書改由其母親擔任連帶保證人,然被告於九十四年農曆年前取回保證書後,於九十四年農曆年後便未再交還保證書,即發生上開珠寶短少後擅自離職之事情,後來伊曾到被告租屋處找過被告,但被告已經搬家,打電話找被告,被告均關機等情,為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結證明確(見原審卷第37頁、第44頁),核與被告供稱伊於九十四年農曆年前將保證書取回後,亦未完成請其母親簽立保證書之情節(見原審卷第62頁、第63頁)相符,是由被告先藉故取回保證書,再擅自離職,且經證人乙○○多方聯絡,而仍避不見面等情以觀,其係基於業務侵占之故意,而將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珠寶侵占入己甚明。
(六)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並不足採,本件犯罪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係「利佳行」之珠寶銷售業務員,職司推銷、保管珠寶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所持有之珠寶,自屬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登載不實送貨單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嗣後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及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方式相同,所犯犯罪構成要件同一,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連續業務侵占及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處斷。
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起施行,已刪除連續犯、牽連犯規定,被告上開連續犯行,依新法應數罪併罰,比較不利被告,且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同時修正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折算一日,比較後較不利於被告,自均應依行為時之舊法論處,且此比較結果,仍與原審應適用之法律並無不同,自無庸撤銷改判。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並審酌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尚無前科之素行,其趁擔任業務員之便,以登載不實送貨單方式實施業務侵占犯行,並考量被告所侵占物品之價值,與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且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以示懲儆。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可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內前科表可查,且已被害人達成民事上和解,此有本院和解筆錄附卷可稽,被害人李文輝亦具狀表示被告已匯款25萬元收訖,被告年僅21歲,一時誤觸法網,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育儒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客戶名稱│ 送貨時間 │送貨單號碼 │貨品編號 │貨品名稱 ││號│ │ │ │ │ │├─┼────┼──────┼──────┼──────┼──────┤│1 │金鶴記 │93年11月3日 │0000000 │7814 │主鑽豪華戒 ││ │ │ │ │7869 │密釘鑽戒 │├─┼────┼──────┼──────┼──────┼──────┤│2 │佳珍 │93年11月10日│0000000 │7266 │密釘鑽戒 │├─┼────┼──────┼──────┼──────┼──────┤│3 │景福 │93年11月22日│0000000 │8167 │密釘鑽吊墜 │├─┼────┼──────┼──────┼──────┼──────┤│4 │金利興 │93年12月9日 │0000000 │8731 │主鑽豪華吊墜││ │ │ │ │8520 │密釘鑽戒 ││ │ │ │ │8521 │密釘鑽戒 │├─┼────┼──────┼──────┼──────┼──────┤│5 │佳炁 │93年12月25日│0000000 │2485 │K黃有鑽男戒 ││ │ │ │ │7579 │K黃有鑽女戒 │├─┼────┼──────┼──────┼──────┼──────┤│6 │金豐盛 │94年1月10日 │0000000 │9253 │密釘鑽吊墜 │├─┼────┼──────┼──────┼──────┼──────┤│7 │金信昌 │94年1月19日 │0000000 │6895 │主鑽豪華戒 │├─┼────┼──────┼──────┼──────┼──────┤│8 │佳炁 │94年1月30日 │0000000 │9332 │HAPPY ││ │ │ │ │9331 │HAPPY ││ │ │ │ │9322 │密釘項鍊 ││ │ │ │ │9388 │密釘鑽戒 │├─┼────┼──────┼──────┼──────┼──────┤│9 │RubyBear│94年2月3日 │0000000 │9299 │密釘鑽戒 ││ │ │ │ │7915 │密釘鑽吊墜 │└─┴────┴──────┴──────┴──────┴──────┘附表二:
┌─┬────┬──────┬──────┬──────┬──────┐│編│類 別 │產品編號 │品 名 │數 量 │備 註 ││號│ │ │ │ │ │├─┼────┼──────┼──────┼──────┼──────┤│1 │KKO │1781 │光面戒(不鑲│1 只 │ ││ │ │ │鑽) │ │ │├─┼────┼──────┼──────┼──────┼──────┤│2 │CD1 │1873 │密釘鑽吊墜 │1 只 │ │├─┼────┼──────┼──────┼──────┼──────┤│3 │CD0 │4265 │密釘鑽戒 │1 只 │ │├─┼────┼──────┼──────┼──────┼──────┤│4 │AD1 │5916 │單顆吊墜 │1 只 │ │├─┼────┼──────┼──────┼──────┼──────┤│5 │CD0 │6031 │密釘鑽戒 │1 只 │ │├─┼────┼──────┼──────┼──────┼──────┤│6 │CD1 │6819 │密釘鑽吊墜 │1 只 │ │├─┼────┼──────┼──────┼──────┼──────┤│7 │BD0 │6898 │主鑽豪華戒 │1 只 │ │├─┼────┼──────┼──────┼──────┼──────┤│8 │BD0 │7116 │主鑽豪華戒 │1 只 │ │├─┼────┼──────┼──────┼──────┼──────┤│9 │CD0 │7218 │密釘鑽戒 │1 只 │ │├─┼────┼──────┼──────┼──────┼──────┤│10│CD0 │7457 │密釘鑽戒 │1 只 │ │├─┼────┼──────┼──────┼──────┼──────┤│11│CD0 │7825 │密釘鑽戒 │1 只 │ │├─┼────┼──────┼──────┼──────┼──────┤│12│BD0 │7904 │主鑽豪華戒 │1 只 │ │├─┼────┼──────┼──────┼──────┼──────┤│13│CD1 │8020 │密釘鑽吊墜 │1 只 │ │├─┼────┼──────┼──────┼──────┼──────┤│14│BD0 │8232 │主鑽豪華戒 │1 只 │ │├─┼────┼──────┼──────┼──────┼──────┤│15│BD0 │8234 │主鑽豪華戒 │1 只 │ │├─┼────┼──────┼──────┼──────┼──────┤│16│CD0 │8633 │密釘鑽戒 │1 只 │ │├─┼────┼──────┼──────┼──────┼──────┤│17│CD0 │8634 │密釘鑽戒 │1 只 │ │├─┼────┼──────┼──────┼──────┼──────┤│18│RX │8678 │K白有鑽男戒 │1 只 │ │├─┼────┼──────┼──────┼──────┼──────┤│19│CD0 │8721 │密釘鑽戒 │1 只 │ │├─┼────┼──────┼──────┼──────┼──────┤│20│CD1 │8827 │密釘鑽吊墜 │1 只 │ │├─┼────┼──────┼──────┼──────┼──────┤│21│CD0 │8850 │密釘鑽戒 │1 只 │ │├─┼────┼──────┼──────┼──────┼──────┤│22│RX │9105 │K白密釘女戒 │1 只 │ │├─┼────┼──────┼──────┼──────┼──────┤│23│RX │9108 │K白密釘男戒 │1 只 │ │├─┼────┼──────┼──────┼──────┼──────┤│24│CD0 │9148 │密釘鑽戒 │1 只 │ │├─┼────┼──────┼──────┼──────┼──────┤│25│CD1 │9173 │密釘鑽吊墜 │1 只 │ │├─┼────┼──────┼──────┼──────┼──────┤│26│RX │9231 │K白有鑽女戒 │1 只 │ │├─┼────┼──────┼──────┼──────┼──────┤│27│CD1 │9244 │密釘鑽吊墜 │1 只 │ │├─┼────┼──────┼──────┼──────┼──────┤│28│CD0 │9283 │密釘鑽戒 │1 只 │ │├─┼────┼──────┼──────┼──────┼──────┤│29│CD3 │9325 │密釘手鍊 │1 只 │ │├─┼────┼──────┼──────┼──────┼──────┤│30│CD0 │9385 │密釘鑽戒 │1 只 │ │├─┼────┼──────┼──────┼──────┼──────┤│31│CD1 │9396 │密釘鑽吊墜 │1 只 │ │├─┼────┼──────┼──────┼──────┼──────┤│32│CD1 │ 9421 │密釘鑽吊墜 │1 只 │ │├─┼────┼──────┼──────┼──────┼──────┤│33│BD0 │9429 │主鑽豪華戒 │1 只 │ │├─┼────┼──────┼──────┼──────┼──────┤│34│CD1 │9442 │密釘鑽吊墜 │1 只 │ │├─┼────┼──────┼──────┼──────┼──────┤│35│CD0 │9462 │密釘鑽戒 │1 只 │ │├─┼────┼──────┼──────┼──────┼──────┤│36│KK0 │9493 │光面戒(不鑲│1 只 │ ││ │ │ │鑽) │ │ │├─┼────┼──────┼──────┼──────┼──────┤│37│CD0 │9501 │密釘鑽戒 │1 只 │ │├─┼────┼──────┼──────┼──────┼──────┤│38│CD1 │9512 │密釘鑽吊墜 │1 只 │ │├─┼────┼──────┼──────┼──────┼──────┤│39│CD1 │9521 │密釘鑽吊墜 │1 只 │ │├─┼────┼──────┼──────┼──────┼──────┤│40│CD0 │9530 │密釘鑽戒 │1 只 │ │├─┼────┼──────┼──────┼──────┼──────┤│41│RX │9534 │K白密釘男戒 │1 只 │ │├─┼────┼──────┼──────┼──────┼──────┤│42│RX │9543 │K白密釘女戒 │1 只 │ │├─┼────┼──────┼──────┼──────┼──────┤│43│RX │9544 │K白密釘男戒 │1 只 │ │├─┼────┼──────┼──────┼──────┼──────┤│44│RX │9680 │K白密釘男戒 │1 只 │ │├─┼────┼──────┼──────┼──────┼──────┤│45│CD5 │9693 │密釘項鍊 │1 只 │ │├─┼────┼──────┼──────┼──────┼──────┤│46│CD1 │9697 │密釘鑽吊墜 │1 只 │ │├─┼────┼──────┼──────┼──────┼──────┤│47│CD0 │8424 │密釘鑽戒 │1 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