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27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郭俊廷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13號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9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下同)89年間,犯違反著作權法及商標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90年3月6日繳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又於臺南縣永康市○○街○○號旁加蓋鐵皮屋經營「瑪俐電視遊樂器專賣店」擔任實際負責人,並與乙○○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之犯意聯絡,自90年3月7日後某不詳時間起至93年10月5日止,甲○○先以每月新臺幣(下同)二萬五千元之代價僱用乙○○,推由乙○○擔任店長,實際負責店內所有販賣及營運事宜,甲○○則居於幕後收取營運所得牟利。甲○○與乙○○均明知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遊戲光碟電腦程式著作,係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而為上開新力公司等著作財產權人所有(我國於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依據WTO/TRIPS及我國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至之3規定,自92年12月31日後,全部著作均已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不因有無互惠協定而受影響),且其中部分遊戲光碟透過電視遊樂器之執行,在電視畫面上分別會出現附表一所示之同一商標圖樣及授權字樣,足以對外表示該等光碟商品係附表一所示公司所生產之用意之證明。乙○○於上開遊戲光碟上市後,即前往位於臺南市某不詳地區之「小小兵電視遊樂器專賣店」,以每片九十元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後,旋在其位於臺南縣永康市○○路○○○巷50之16號6樓住處,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及同意,連續將前開盜版遊戲光碟以附表二編號七、八所示之燒錄器具,擅自用光碟燒錄之方式,再非法重製成盜版遊戲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俟有不特定客人前往「瑪俐電視遊樂器專賣店」依據附表二編號六之目錄購買遊戲光碟時,乙○○再以每片盜版遊戲光碟一百八十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之人牟利,每月平均收入約有七至八萬元。乙○○於每日營業時間結束後,即將當日營運販賣情形予以記錄,轉交予在鄰近開設「佳興檳榔攤」之甲○○,甲○○即以此方式掩飾其非法販賣盜版遊戲光碟之實情,二人並均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自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之新力公司等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經警長達一個月之跟蹤埋伏後,於93年10月5日,為警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瑪俐電視遊樂器專賣店」、乙○○前開住處、甲○○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先後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知上情。
二、乙○○另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明知如附表三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電影光碟視聽著作,係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上開電影原版光碟亦全部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理由同上),竟在毫無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之合法原因,僅為其私人收藏日後可供觀看之目的,乃未經前開著作財產權人合法授權或同意,自90年某日起至93年10月5日止,向地點及名稱均不詳之錄影帶出租店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原版電影光碟視聽著作後,即在上址其住處,連續將前開原版視聽著作以附表二編號七、八所示之燒錄器具,擅自用光碟燒錄之方式,非法重製成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3年10月5日,乙○○因前開違反著作權法販賣盜版遊戲光碟為警查獲時,另在其住處搜索扣得乙○○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電影光碟。
三、案經新力公司、臺灣光榮公司、松崗公司及如附表三所示之著作權財產人告訴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對於上開時地非法重製盜版遊戲及電影光碟出售牟利部分,坦白承認,惟否認與被告甲○○共同經營「瑪俐電視遊樂器專賣店」非法重製盜版遊戲光碟,辯稱:瑪俐電視遊樂器專賣店從93年7月1日之後便移轉由伊擔任負責人實際經營,與甲○○無關,至於93年7月1日之前甲○○雖然是瑪俐電視遊樂器專賣店的負責人,但是店內實際營運均由伊負責,盜版遊戲光碟亦由伊燒錄的,甲○○完全並不知情等語。被告甲○○則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伊自上次違反著作權法被判刑後,即未再賣盜版遊戲光碟,並自93年7月1日將瑪俐電視遊樂器專賣店盤讓給乙○○,盤點時並無違法的物品,至93年7月1日前,係乙○○自願義務幫忙,並無僱用乙○○等語。
二、關於被告乙○○連續非法重製電影光碟視聽著作部分(即事實二部分),業據其於警訊、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詳警卷二第7頁、核退偵字第74號卷第142頁、第160頁、偵字第1989號卷第26頁、原審卷第33頁、第45頁、108頁至第111頁、本院95年3月30日筆錄),核與如附表三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告訴代理人藍仁駿(詳偵查卷四第2頁、第3頁,告訴權相關資料外放)所為指訴暨其提出之鑑識結果報告1份相符(附於偵查卷四第7頁至9頁),另有扣案詳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電影光碟及附表二編號七、八之燒錄器具可資佐證(詳警卷二第51至59頁),足認被告乙○○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至於本案雖另扣得盜版電影光碟375片(詳如偵查卷四第11頁至第13頁)、盜版音樂光碟199片(見偵查卷四第14至19頁)、色情光碟128片(見警卷二第128頁)。惟上開盜版電影光碟未經相關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出告訴;盜版音樂光碟乃被告乙○○在夜市購得,並未違法重製(詳偵查卷四第26頁);色情光碟乃被告乙○○個人觀賞使用。以上光碟均經起訴意旨載明不在本案起訴範圍之內,併此敘明。
三、被告甲○○及乙○○經營「瑪俐電視遊樂器專賣店」非法重製遊戲光碟電腦程式著作為常業部分:被告甲○○辯稱:在93年7月1日將瑪俐電視遊樂器專賣店盤讓給乙○○前,並無盜烤電影光碟或音樂光碟販售,亦無違法的物品,自93年7月1日以後,盤給乙○○即與伊無關,被告乙○○則坦承為伊個人所為,甲○○均不知情等語。惟查:
(一)證人即警員林正賢、陳益利於偵查中結證供稱:「我們在搜索前有進行跟監將近一個月,先前二日是鎖定乙○○,第三日才認定甲○○是幕後老闆,乙○○每天在店面打烊後都會拿一張單子夾在記事本內,拿到附近的檳榔攤給甲○○,如果甲○○不在便交給陳豪瞬的太太,乙○○並沒有拿現金給甲○○,這是我們以望遠鏡在隔著二線道的馬路觀察到的,而以我們與檳榔攤的距離,也可以用肉眼就很清楚看得到前述情形,搜索當時乙○○也表示店面是甲○○租的」等語(詳偵查卷三第141頁),核與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楊文華、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林秋萍所為指訴暨其提出之鑑識結果、鑑識證明文件及相關告訴權證明文件等情節相符(詳警卷二第9頁、第10頁、第39頁至第42頁、偵查卷三第20頁至第49頁);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6份(附於警卷二第17頁至第28頁、第36頁至第38頁)、部分原版遊戲光碟封面商標影本六份(附於警卷二第29至第34頁)、現場蒐證照片12張(附於警卷二第68頁至第71頁)在卷可稽,另有扣案詳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燒錄器具及目錄可資佐證(見警卷二第51頁至59頁),且扣案盜版遊戲光碟種類完整,數量頗為龐大,具有相當規模,被告自係以經營「瑪俐電視遊樂器專賣店」非法重製販售盜版遊戲光碟為常業。
(二)被告乙○○於查獲當日在警訊時供稱:「瑪俐電視遊樂器專賣店的實際負責人是甲○○,我在店內是擔任店長職務,每月薪水二萬五千元,由甲○○支付,每個月五號領薪」、「警方在我住處以及瑪俐電視遊樂器專賣店所查獲的盜版遊戲光碟都是用來販賣給客戶的,燒錄器具及空白光碟片都是由甲○○出錢交給我去買的,並授權我只要有客人需要盜版遊戲光碟,我可以自行購買盜版遊戲光碟母片以及燒錄,不用再問甲○○;盜版遊戲光碟母片則是我以每片九十元之代價向臺南市一家『小小兵電視遊樂器專賣店』所購入,只要有新片上市我本人就會親自去購買。該店是由我本人招呼客戶並提供目錄給客人,當客戶需要盜版光碟時,我便在我住處燒錄,再以每片一百八十元之價格賣給顧客,店面營業時間是從中午十二時起至二十三時止,每日營收約一千多元,我會在下班後將當日所得情形拿到『佳興檳榔攤』給甲○○,帳目是由甲○○自己管理,每月平均收入約有七至八萬元」、「93年7月1日之前販賣盜版光碟是甲○○推銷,光碟是我燒錄,片子由我交給客人」(詳警卷二第4頁、第5頁、第7頁)。於偵查中並具結供證稱:「我有在店裡幫甲○○販賣盜版光碟,從86年或87年間我退伍後甲○○將大部分業務交給我,我從93年7月1日開始正式受僱於甲○○,每月薪水二萬五千元」、「盜版光碟是甲○○叫我去買原版回來燒錄的」、「販賣所得每天晚上再交給甲○○,一天最多可以收入一千多元」、「我是幫甲○○招攬客人及燒錄盜版光碟,我大約是從92年間開始幫甲○○燒錄盜版光碟」等語(詳偵查卷二第8頁、第9頁、偵查卷四第26),而被告甲○○於該次偵訊時亦承認乙○○所供屬實(詳偵查卷二第9頁)。上開訊問經筆錄並經原審勘驗無誤,有有勘驗筆錄可按(詳原審卷第91頁至第93頁)。
(三)至被告乙○○嗣雖改稱:查獲的全部光碟均伊所有與甲○○無關,燒錄盜版遊戲光碟是伊自己賣的,陳豪瞬當時完全不知情,被抓時是因為緊張才推給甲○○,伊是用二十四萬元頂讓下這家店,每月要分期給付一萬元,每日會去檳榔攤將多餘的營業額,以現金交給甲○○,並提出其與被告甲○○之轉讓契約書一份,惟查:
(Ⅰ)被告乙○○在「瑪俐電視遊樂器專賣店」實際負責收購盜版遊戲光碟新片,再將之予以重製燒錄,並在店內負責接待顧客,且如何與被告甲○○分工、如何經營,在營運方法、購片模式、受僱時間、薪資結構部分,均能鉅細靡遺詳細陳述,己如前述,如非實際參與經營分工,不可能有如此精細描述。
(Ⅱ)被告等於93年10月5日即被查獲,而該轉讓契約書係93年7月1日簽立,如確有轉讓,理應於被查獲之時,即時表明,並提出以供查證,惟經多次警訊、偵查均未曾提及有轉讓契約書之事,迄94年2月22日始主張有轉讓契約書,況被告等所稱買賣轉讓金額為二十四萬元,乙○○分期每月給付一萬元,亦無須每日結帳,並將帳簿交給陳豪瞬察看,在在與常情相悖。
(Ⅲ)關於交付帳簿交給甲○○察看之理由,經檢察官將甲○○、乙○○隔離訊問,據甲○○稱:「他每日會將營業額記載本子上拿給我看,因為我告訴他怕他騙我沒有做到那些營業額,而將錢花到別的地方」、「他每日拿業績表給我看,除此之外沒有做其他的事」。惟乙○○卻稱:「我每日去檳榔攤找他是要將多的營業額給他,因為我要分期付款付他轉讓該店的代價」、「我是去將每日多餘的營業額,以現金交付給甲○○」(以上詳偵查卷三第142頁、第143頁),二人所述,亦不相符。
(Ⅳ)綜上所述,被告乙○○上開辯解,顯係圖卸陳豪瞬刑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等之犯行,均堪認定。
四、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著作權法曾於87年、92年、93年就罰則部分有所修正,其中90年11月12日、93年9月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94條,除將構成要件予以分項規定外,對於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刑部分並未修正,惟分別提高罰金刑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比較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94條,自以87年1月21日之舊法罰金刑為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較有利於行為人。查被告係自90年3月7日起至93年10月5日止,其犯罪行為,已延至93年9月1日修正公布之後,自應適用新法予以裁判,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又著作權法第94條所謂以犯第91條、第92條或第93條之置為常業者,係指專以觸犯第91條或第92條、第93條,或兼犯前揭二條以上之罪,為其日常之職業,賴以維生而言,為第91條、第92條或第93條犯罪之加重態樣,且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法律上擬制為一罪,其反覆從事之多數行為相互間,並不發生連續犯、牽連犯或想像競合之問題,,如基於常業之犯意而犯第91條、第92條或第93條之罪,則應擇其重者論以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為常業罪(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890號、4415號判決參照)。
五、查被告甲○○、乙○○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為常業(事實一部分),且其中部分遊戲光碟透過電視遊樂器之執行,在電視畫面上分別會出現附表一所示之同一商標圖樣及授權字樣,足以對外表示該等光碟商品係附表一所示公司所生產之用意之證明,自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之新力公司等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核其所為係違反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規定為常業,應論以同法第94條之罪、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其中被告偽造盜版遊戲光碟後持以販賣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準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起訴書就此雖漏列上開法條,惟上開部分與業經起訴之違反著作權法犯罪事實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予以審理)。被告甲○○及乙○○就上開犯事實一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前揭違反著作權法、違反商標法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等三罪,係一行為觸犯三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著作權法第94條之論處。被告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90年3月6日繳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與其所犯著作權法第94條之罪,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法律上擬制為一罪,其反覆從事之多數行為相互間,並不發生連續犯、牽連犯或想像競合之問題,揆諸前開說明,應擇其重者論以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為常業罪論處。
六、扣案附表二編號一至五之盜版遊戲光碟,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著作權法第98雖亦有沒收規定,惟商標法乃規定義務沒收,而著作權法則規定裁量沒收,因此就符合義務沒收之上開物品,自應優先適用商標法之規定)。另扣案附表二編號六至八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品,乃分別係被告甲○○及乙○○所有,供擅自重製盜版遊戲與電影光碟所用之物及非法重製電影光碟之盜版物,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本案雖另扣得盜版電影光碟375片(詳如偵查卷四第11頁至第13頁)、盜版音樂光碟199片(見偵查卷四第14至19頁)、色情光碟128片(見警卷二第57頁),俱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亦與本案無關,自無庸予以沒收,併此敘明。
七、原審對被告甲○○部分,認其罪證明確,適用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4條、第91條第2項、第98條,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
216 條、第220條、第210條、第55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但書,並審酌被告甲○○前已因同一類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獲此寬典,不知警惕,竟重操舊業,不知悔改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仿冒遊戲光碟數量龐大、所得利益、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並將附表二所示之物,依法宣告沒收,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可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對被告乙○○部分,因其所犯著作權法第94條之罪及犯第91條或第92條、第93條之罪,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法律上擬制為一罪,其反覆從事之多數行為相互間,並不發生連續犯、牽連犯或想像競合之問題,揆諸前開說明,應擇其重者論以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為常業罪論處,原審竟以數罪論處,尚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前述可議之處,此部分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被告犯數罪,巳定應執行之刑,此部分既經上訴而撤銷,原定之執行刑亦失所附麗,應並予撤銷。爰審酌被告乙○○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仿冒遊戲光碟數量龐大、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等情狀,本應從重量刑,姑念其並無犯罪前科,且犯罪後坦白承認,爰酌情處有期徒刑二年,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並均依法宣告沒收。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4條、第91條第2項、第98條,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炎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法 官 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貞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87年1月21日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87年1月21日著作權法第94條以犯第91條、第92條或第93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專用權人│專用期限│與本案有關之││ │及圖樣 │ │ │專用商品名稱│├──┼─────┼──────┼────┼──────┤│一 │三國無雙 │日商‧光榮股│九十二年│錄有電腦遊戲││ │ │份有限公司 │二月十六│程式之光碟 ││ │ │ │日起至一│ ││ │ │ │百零二年│ ││ │ │ │二月十五│ ││ │ │ │日止 │ │├──┼─────┼──────┼────┼──────┤│二 │三國志戰記│同上 │九十二年│同上 ││ │ │ │四月十六│ ││ │ │ │日起至一│ ││ │ │ │百零二年│ ││ │ │ │二月十五│ ││ │ │ │日止 │ │├──┼─────┼──────┼────┼──────┤│三 │koei及│同上 │九十一年│同上 ││ │圖 │ │九月十六│ ││ │ │ │日起至一│ ││ │ │ │百零一年│ ││ │ │ │九月十五│ ││ │ │ │日止 │ ││ │ │ │ │ ││ │ │ │ │ │├──┼─────┼──────┼────┼──────┤│四 │三國志 │同上 │九十二年│同上 ││ │ │ │三月十六│ ││ │ │ │日起至一│ ││ │ │ │百零二年│ ││ │ │ │三月十五│ ││ │ │ │日止 │ │├──┼─────┼──────┼────┼──────┤│五 │PS設計圖│日商.新力電│八十五年│同上 ││ │ │腦娛樂股份有│三月十六│ ││ │ │限公司 │日起至九│ ││ │ │ │十五年三│ ││ │ │ │月十五日│ ││ │ │ │止 │ ││ │ │ │ │ │├──┼─────┼──────┼────┼──────┤│六 │PlayS│日商‧蘇妮股│八十四年│同上。 ││ │tatio│份有限公司 │三月一日│ ││ │n │ │起至九十│ ││ │ │ │四年二月│ ││ │ │ │二十八日│ ││ │ │ │止 │ │└──┴─────┴──────┴────┴──────┘附表二:
┌──┬───────────┬─────┬──────────┐│編號│品名 │數量 │備註 │├──┼───────────┼─────┼──────────┤│ 一 │盜版PS2遊戲光碟 │壹仟肆佰肆│著作財產權人新力公司││ │ │拾片 │ │├──┼───────────┼─────┼──────────┤│ 二 │盜版PS遊戲光碟 │肆佰玖拾伍│著作財產權人新力公司││ │ │片 │ │├──┼───────────┼─────┼──────────┤│ 三 │盜版DC遊戲光碟 │叁佰捌拾肆│著作財產權人西雅公司││ │ │片 │ │├──┼───────────┼─────┼──────────┤│ 四 │盜版X─BOX遊戲光碟│玖拾柒片 │著作財產權人美國微軟││ │ │ │公司 │├──┼───────────┼─────┼──────────┤│ 五 │盜版PS2遊戲光碟 │伍拾陸片 │著作財產權人臺灣光榮││ │ │ │公司及松崗公司 │├──┼───────────┼─────┼──────────┤│ 六 │目錄 │肆本 │ │├──┼───────────┼─────┼──────────┤│ 七 │一對一燒錄機 │壹台 │ │├──┼───────────┼─────┼──────────┤│ 八 │空白光碟片 │叁佰零壹片│ │└──┴───────────┴─────┴──────────┘附表三:
┌──┬────────┬──────┬──────┐│編號│中文片名 │著作財產權人│盜版光碟數量│├──┼────────┼──────┼──────┤│ 一 │007誰與爭峰 │聯美公司 │壹部 │├──┼────────┼──────┼──────┤│ 二 │28天毀滅倒數 │福斯公司 │壹部 │├──┼────────┼──────┼──────┤│ 三 │巨猩喬揚 │迪士尼公司 │壹部 │├──┼────────┼──────┼──────┤│ 四 │X戰警 │福斯公司 │壹部 │├──┼────────┼──────┼──────┤│ 五 │刀鋒戰士1 │新線公司 │壹部 │├──┼────────┼──────┼──────┤│ 六 │他不笨他是我老爸│新線公司 │壹部 │├──┼────────┼──────┼──────┤│ 七 │末代武士 │華納公司 │壹部 │├──┼────────┼──────┼──────┤│ 八 │好萊塢重案組 │哥倫比亞公司│壹部 │├──┼────────┼──────┼──────┤│ 九 │我愛一嘴毛 │米高梅公司 │壹部 │├──┼────────┼──────┼──────┤│ 十 │沙漠騎兵 │華納公司 │壹部 │├──┼────────┼──────┼──────┤│十一│冒牌天神 │環球公司 │壹部 │├──┼────────┼──────┼──────┤│十二│哈利波特1 │華納公司 │壹部 │├──┼────────┼──────┼──────┤│十三│怒海爭鋒 │福斯公司 │壹部 │├──┼────────┼──────┼──────┤│十四│星銀島 │迪士尼公司 │壹部 │├──┼────────┼──────┼──────┤│十五│星際大戰首部曲 │環球公司 │壹部 │├──┼────────┼──────┼──────┤│十六│珍珠港 │迪士尼公司 │壹部 │├──┼────────┼──────┼──────┤│十七│英雄 │福斯公司 │壹部 │├──┼────────┼──────┼──────┤│十八│浴血叢林 │環球公司 │壹部 │├──┼────────┼──────┼──────┤│十九│神鬼奇航 │迪士尼公司 │壹部 │├──┼────────┼──────┼──────┤│二十│殺人不眨眼 │華納公司 │壹部 │├──┼────────┼──────┼──────┤│二一│麻辣公主 │迪士尼公司 │壹部 │├──┼────────┼──────┼──────┤│二二│森林泰山 │迪士尼公司 │壹部 │├──┼────────┼──────┼──────┤│二三│電子情書 │迪士尼公司 │壹部 │├──┼────────┼──────┼──────┤│二四│衝出封鎖線 │派拉蒙公司 │壹部 │├──┼────────┼──────┼──────┤│二五│戰略殺手 │派拉蒙公司 │壹部 │├──┼────────┼──────┼──────┤│二六│嚇破膽 │華納公司 │壹部 │├──┼────────┼──────┼──────┤│二七│魔戒3 │華納公司 │壹部 │├──┼────────┼──────┼──────┤│二八│魔鬼終結者3 │新線公司 │壹部 │├──┼────────┼──────┼──────┤│二九│飆風再起 │華納公司 │壹部 │├──┼────────┼──────┼──────┤│三十│空軍一號 │環球公司 │壹部 │├──┼────────┼──────┼──────┤│三一│驅魔神探 │迪士尼公司 │壹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