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99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2樓(乙○○
0號(上列被告因侵害墳墓屍體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取遺灰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曾文欣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安里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