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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5 年上重更(一)字第 2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蔡青芬 律師

林文淵 律師陳俊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復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張世展法 官 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嘉琍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