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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5 年聲字第 1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0號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樓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妨害國幣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儒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