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5年度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年二月確定,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在案,先於93年1月20日入所受感訓處分,後於94年10月17日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而移送他監繼續執行有期徒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95年9月29日法矯字第0950036559號函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6年9月12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云云。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95年6月14日修正、同年7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楊子莊法 官 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貞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