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 ○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甲○○因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崇 義
法 官 侯 明 正法 官 吳 永 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淑 華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