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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5 年聲字第 9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25號聲 請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及其選任之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甲○○涉嫌重傷致死一案,經鈞院審理中,並無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事由存在。又被告一時思慮未周遣人報復,對其本人及家屬深感愧疚,願竭所能賠償損害彌補罪惡,並遷過向善。且被告從事出口貿易生意維持一家生計,經羈押迄今,業務全面停頓,應收帳款不能催收,應付帳款無法支付,公司已瀕臨倒閉。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涉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重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所犯法定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儒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