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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5 年聲字第 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5年度執聲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最高法院(本院係最後事實審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法 官 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岳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