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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5 年重交附民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8號原 告 丙○○

甲○○乙○○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被 告 戊○○

己○○庚○○○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上易字第 13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請求賠償項目包括殯葬費、精神慰撫金等費用,而原告尚未提出關於殯葬費之收據資料,亦尚未提出兩造身分、經濟狀況等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認請求金額是否相當,是本件尚有證據須調查,且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林勝木法 官 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振豐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