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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5 年附民字第 1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美芝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丙 ○ ○被 告 乙 ○ ○上列當事人因侵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原告於本件辯論終結後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撤回起訴,有撤回起訴狀一份在卷可憑,致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宋明蒼法 官 張世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芝雯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侵占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