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5 年附民字第 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駿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 律師被 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30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玖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895,999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以:

(一)被告乙○○於民國(下同)90年12月1日起,受雇於原告公司擔任業務員職務,詎自93年7月7日起至同年11月2日止,利用其執行職務之便,將買受人黃瑩發等10人支付原告公司之購車定金、車款之一部(共計728,000元),侵占入己。並自93年9月30日起至同年12月8日止,將其經手之被保險人曾鍾竹菊等7人經由原告公司向泰安、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汽車保險所收取保險費(共計167,999元),亦據為己用,總計被告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車款及保險費共計895,999元,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90號判決被告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0月在案,惟上開判決尚有違法之虞,業經原審檢察官上訴,刻於鈞院審理中。

(二)本件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之行為,實已該當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同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之各該要件,是其應負賠償或返還其犯罪所得共計895,999元,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事實上陳述略以:

(一)被告自進入原告公司上班時,公司即有要求被告投保誠信保險,保費是從每個月的薪水扣,所以原告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全額賠償,即無損害。

(二)承認原告所指上開被告之侵權行為事實,惟被告現無資力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

理 由

一、對於上揭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件審判程序中自認在案,且原告主張被告犯有業務侵占罪,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三○六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有罪在案,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前段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有侵權行為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確有侵占原告上開款項,已如上述,自屬侵權行為,依法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據以請求,自屬有據。

三、被告雖抗辯稱:被告自進入原告公司上班時,公司即有要求被告投保誠信保險,保費是從每個月的薪水扣,所以原告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全額賠償,即無損害。且被告現亦無資力賠償原告云云。惟查:㈠原告就上開損害,是否選擇基於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或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賠償,乃原告權利之行使問題,若其選擇前者,保險公司於給付原告賠償金額後,自得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代位行使原告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原告選擇後者行使權利自無不可。況原告之業務員陳泰璋於本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三○六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證稱:至今保險公司尚未理賠,因本案刑事與民事尚未判決,保險公司要看法院判決認定之金額,才願意理賠等情在卷;㈡被告有無資力賠償,與有無侵權行為而有無義務賠償是兩回事,不能因無資力賠償而拒絕賠償。是其上開抗辯無理由。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損害賠償捌拾玖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本件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原告既獲勝訴判決,則其主張請求權競合,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即毋庸加以審酌。

四、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一百五十萬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訴訟事件,經本院判決後即行確定,故原告陳明願供擔保准予假執行,本院認無諭知之必要。又訴訟費用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準用之列,毋庸於判決中命當事人負擔,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張世展法 官 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嘉琍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侵占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