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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5 年附民上字第 1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三0號上訴人即原告 乙○○○

號被上訴人即被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五十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求為判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七十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事實及證據。

二、被上訴人方面:未提出書狀,惟否認有侵權行為。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原審判決無罪,上訴後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原審依首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本院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王 明 宏法官 蔡 長 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培 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傷害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