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陳忠鎣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農藥法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43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352號,併案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輸入偽農藥,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三苯醋錫,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七九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嗣經上訴,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0五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乙○○,猶不知悔改,其係設於嘉義市○○路○○○號弘維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弘維公司,經原審判處罰金一萬元確定)之代表人、設於嘉義市○○路○○○號凱利得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凱利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設於嘉義縣民雄鄉福興村新興一之一號新安農農化工廠之負責人,平時負責弘維公司、凱利得公司農藥之輸入及販賣業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係農藥(含成品農藥及農藥原體),竟基於輸入偽農藥及販賣偽農藥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三、四月間起,未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核准登記發給許可證,每一個月至三個月,由弘維公司及凱力得公司,以化學原料之名義,自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偽農藥進入臺灣地區,數量一噸至五噸不等,再於新安農農化工廠依客戶需求分裝成不同之偽農藥包裝及規格後,販售至全省各地農藥行及從事農藥買賣之人。又明知「生根用」係農藥,仍於九十二年初,未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核准登記發給許可證,自馬來西亞輸入偽農藥「生根用」約二十公斤,再分裝成三00CC,出售數十瓶予位於嘉義縣○○鄉○○村○○路○○○巷○○號,由丙○○(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確定)、丁○○(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父子所經營之福星農藥行,並將「生根用」陳列於店中販賣予不特定人。嗣於九十二年四月間,嘉義縣政府農業局農務課課員陳振義執行市售成品農藥抽檢時,在福星農藥行向丁○○以每瓶新臺幣(下同)三百五十元之價格,購買「生根用」二瓶,送交檢驗後發現含有農藥吲朵丁酸,並扣得「生根用」一瓶(另一瓶已鑑驗用罄)。又分別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及同日二十時許,經警持搜索票搜索凱利得公司、新安農農化工廠,當場扣得弘維公司及凱利得公司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輸入及販賣偽農藥所得及所用物品,及於同年十二月十六日二十時許,經乙○○同意帶往嘉義市○○路○○○巷○號倉庫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編號5、16除外)所示輸入及販賣所得及所用之偽農藥。
二、案經嘉義縣政府告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臺東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次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二項規定:「當事人依刑訴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表示願受科刑範圍(指被告)或為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指檢察官)者,法院如於被告所表示範圍內科刑,或依檢察官之請求(求刑或請求宣告緩刑)為判決者,各該當事人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書內載明之。」。查本件被告乙○○於原簡易庭自白犯罪,並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原簡易庭於被告乙○○表示範圍內科刑,是依上揭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僅被告乙○○不得上訴,原簡易庭並於判決書內記載,被告乙○○之辯護人主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檢察官亦不得上訴,容有誤認。故本件檢察官上訴原審法院係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理由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排斥其證據能力。惟當事人如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此時,法院除認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性外,自可承認其證據能力。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對於證據調查無異議」、「沒有意見」等意思,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七六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乙○○及其選任辯護人對於證人鍾少發、鍾少椿、丙○○、龔嘉明、陳振義、甲○○、蔡馥收(被告乙○○之妻)、毆陽碧朱(弘維公司職員)、陳李碧霞(新安農農化工廠職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審判外陳述,在本院審判程序中,就該證據能力一節,表示「沒有意見」之意思,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說明,應視為被告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是其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應具有證據能力。再本院審酌該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自得採為證據。又所引用之文書證據,均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亦得為證據。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固供承自馬來西亞攜帶「生根用」一桶回國,弘維公司有交給福星農藥行「生根用」一批,及其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係成品農藥或農藥原體,且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三苯醋錫於八十八年間禁用,並有輸入及販賣如附表一所示部分農藥之犯行,惟矢口否認明知「生根用」係農藥,及有輸入及販賣「生根用」、三苯醋錫及如附表一所示部分農藥之犯行,辯稱:「生根用」部分,係伊到馬來西亞開會的時候,有一個肥料廠商說要授權給伊登記,伊從馬來西亞手提帶了一桶回來,重量大約一、二十公斤,桶子上面寫肥料,伊不知道產品標示什麼成份,只知道該產品是開根基用的,伊是拿回來不是輸入,準備要登記為肥料,當時伊人在中國,就叫公司的總經理甲○○在臺灣辦理登記,經過二、三月以後,他打電話到中國告訴伊那是農藥不是肥料,後來伊就打電話叫楊總經理直接跟馬來西亞聯絡看臺灣需要哪些證件才可以辦理農藥登記,後來就被縣政府稽查查到,伊不知道公司人員還沒有經過檢驗,就拿去福星農藥行寄放給農民試用。移送併案審理部分,有的農藥是公司輸入的,有些農藥是向臺灣的農藥廠買的,伊輸入時知道是農藥,每次都是向深圳某家公司用匯款的方式購買以後,他們在香港有分公司,然後由公司在臺灣接貨,接貨後送到高雄港再運送到嘉義的倉庫,因為在臺灣要登記為農藥不是那麼容易,每個產品完成登記要花費一、二百萬元,而且時間長達七、八年還要經過大藥廠的授權,況且大藥廠都有八年的專利權,所以公司要完成登記根本是很難,至於扣案的三苯醋錫,在臺灣還沒有禁用時,伊就有在販賣了,後來政府在八十七年底禁用,扣案的這些有些是農藥行沒有賣完退回來的,在禁用以後還是有陸續出售云云。惟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陳振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簡易庭調查時證述在卷,並經證人歐陽碧朱、陳李碧霞、蔡馥收於警詢、偵查時證述屬實,而被告乙○○於原審時坦承有輸入及販賣「生根用」之犯行,於警詢及偵查時亦供承有輸入及販賣如附表一所示偽農藥之犯行。
(二)扣案之「生根用」二瓶,經送鑑定,內含0.38%吲朵丁酸(4-in do l-3-ylbutyric acid),而吲朵丁酸屬農藥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用於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之成品農藥範疇,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農藥登記,該產品作為農業用途且經檢驗含有該有效成分時,不論含量為何即為農藥管理法所稱之農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16除外)所示之物品,經送鑑定含有如附表一(編號5、16除外)所示之農藥成分;而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克福隆(chlor fluazuron)」,可抑制昆蟲外骨骼形成,造成昆蟲蛻皮時死亡,為已登記之殺蟲劑農藥,已登記之產品僅5%乳劑一種,登記使用於防治十字花科蔬菜之小菜蛾、番茄之蕃茄夜蛾、大豆及菸草之斜紋夜盜蟲以及茶之捲葉蛾;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固殺草(glufosinate-ammonium)」,可抑制植物光合作用,為已登記之除草劑農藥,已登記之產品有13.5 %及18.02%溶液等二種,登記使用於甘藍、胡瓜、洋香瓜、西瓜、甜椒、柑桔、香蕉、梨、葡萄、木瓜園及非耕地雜草之萌後防除。而被告乙○○均未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該等藥劑之農藥許可證,如附表一所示之農藥產品,均屬農藥管理法第六條第一款所稱之偽農藥,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2年6月17日藥試化字第0922504255號函附農藥檢驗報告一份(見92年度發查字第958號卷第12─13頁)、94年12月28日藥試化字第0942510846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二十份(見95年度偵字第103號卷第57─76頁)、95年5月12日藥試化字第0952503882號函一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4年1月27日防檢三字第0941401968號函一份(見93年度偵字第5351號卷第42─45頁)、96年6月13日防檢三字第0960130211號函(見本院卷)附卷可參。足認「生根用」及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屬農藥,且為未經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核准登記發給許可證之偽農藥。此外,並有陳振義購買農藥之收據(見93年度偵字第5351號卷第33頁)、農藥編碼對照表一紙、現場照片六十七張(見臺東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39─73頁)、基本產品目錄一份、嘉義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二份、弘維國際機構客戶對照表、客戶交易歷史表、產品摘要表各一份(見95年度偵字第103號第1卷第79─80、122─123、126─184、235─352頁、第2卷第1─64、90─95頁)等附卷可憑。另有「生根用」一瓶、如附表一(編號5、16除外)所示之農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參以「生根用」及如附表一所示之農藥,均未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核准登記發給許可證,故屬偽農藥,足認被告乙○○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乙○○確有輸入及販賣偽農藥之犯行。
(三)按農藥管理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農藥,係指成品農藥、農藥原體及增強成品農藥藥效之製品。」,又農藥管理法第四條所謂成品農藥,係指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病蟲鼠害、雜草者、用於調節農林作物或影響其生理作用者、用於調節有益昆蟲生長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列為保護農林作物之用者」。故農藥之判斷標準,除可從上述之使用用途予以初步認定外,亦可從產品成份(是否為國內外已核准登記之農藥有效成份)加以判定,此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5年5月9日防檢三字第0950124411號函一份附卷可憑(本審第1卷第168頁)。是「生根用」是否屬於成品農藥之範疇,應依其使用用途及產品成份判斷是否符合農藥管理法第4條之規定,與「生根用」在馬來西亞是否屬肥料而非農藥之範疇無涉。況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局查詢結果,亦無法查得該產品於馬來西亞是否屬肥料產品之相關資訊,有該局96年6月13日防檢三字第0960130211號函附於本院卷可按。且被告乙○○自馬來西亞此一國家將「生根用」一桶攜帶回國,則其行為已屬輸入行為甚明。故被告乙○○辯稱:伊從馬來西亞手提帶了一桶「生根
用」回來,重量大約一、二十公斤,桶子上面寫肥料,伊是拿回來不是輸入云云,顯係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四)扣案之「生根用」農藥標籤外觀記載:生根用、有效成份:SOLUBOR&CAO、弘維貿易有限公司、嘉義市○○路○○○號、性狀:淡紅色透明液、成份:非農藥、非肥料之酵母轉化體及水態增效、效能:1.提早移植、提早生根;2.根群旺盛、苗種優良3.成活率高、發育良好、方法:1.用本劑3─5倍在插穗基部噴霧,或浸漬20─30秒後扦插。2.用本劑2,000─3,000倍全欉噴霧1─2次狀況枝欉、花果健全一節,業經原審當庭勘驗屬實,並有勘驗筆錄一份、「生根用」照片三張附卷可稽(原審第一卷第107、158─160頁)。且依照「生根用」產品標示之用途,標示有「提早生根」等字樣,初步應符合前述農藥管理法第四條第二款用於調節農林作物或影響其生理作用之成品農藥範疇。惟仍需進一步檢驗其內容物是否含有農藥成分,方可予以確認,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5年5月9日防檢三字第0950124411號函一份附卷可憑(見原審第1卷第168頁),足見「生根用」之標籤已載明係屬農藥管理法第四條第二款用於調節農林作物或影響其生理作用之成品農藥,是被告乙○○既為弘維公司之負責人,其對於「生根用」標籤標示成品農藥之用途,自難諉為不知。參以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供承:伊十幾年前就開始開農藥行賣農藥,大概四、五年前收起來,後來才又開一家農藥行等語(見原審第2卷第203頁),是衡諸被告乙○○從事農藥販賣之經歷,其對於成品農藥之判斷標準應知之甚詳,而其於原審審理時已供承:伊知道「生根用」是開根基用的等語(見原審第2卷第205頁),益見其明知「生根用」依使用用途係屬成品農藥,故其否認明知「生根用」係屬農藥,核與事實不符,尚難令人置信。
(五)證人即同案被告丙○○、丁○○於原審及本院時雖證稱出售給嘉義縣政府人員陳振義之「生根用」二瓶,係弘維公司人員交福星農藥行給農民試用,其等並未販賣云云(見原審卷第93─94頁,本院96年8月7日審理筆錄第11頁)。
又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是乙○○從馬來西亞帶回公司,讓公司使用,我分裝後拿給福星農業行讓他們給農民使用,乙○○被告並不知情」等語云云。惟查,被告乙○○就販賣「生根用」予福星農藥行之犯罪事實,業於原簡易庭調查時供認不諱(見簡字卷第103頁),且丁○○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偵查時已供稱:「(你有無向弘維公司進貨「生根用」農藥?)有。」、「(何時進貨?)大概九十一年底進了一箱,約三、四十瓶,是寄賣。」、「(每一瓶賣多少?)三百多元。」、「(「生根用」賣出幾瓶?)四、五瓶。都是我賣出去的。」等語(93年度偵字第5351號卷第25頁),其與丙○○所犯之販賣偽農藥之罪,亦經判決確定。是證人丁○○於原審翻異前詞而為上開證述,已難令人採信,證人丙○○之證詞亦非可採,而證人甲○○所證之詞,與上開供述不符,自亦不足為憑。從而,被告乙○○辯稱:伊不知道公司人員還沒有經過檢驗,就拿去福星農藥行寄放給農民試用云云,顯屬飾卸之詞,尚非可採。
(六)證人歐陽碧朱於偵查時結證稱:「(本署查扣你們公司倉庫編號A1到A17農藥,這些農藥從何處進到臺灣?)全部都是從大陸進口,以農藥原名從大陸進到香港的一家公司,再由香港的公司進到臺灣來,但這時就是以化學原料的名稱,這都是由香港公司的人處理的。」、「(進到臺灣後由那一家公司處理?)弘維貿易公司。」等語(95年度偵字第103號卷第48頁)。而被告乙○○於警詢時亦供承:「(A1巴克素-A 16固殺草等16種農藥,你是至何處購得、如何購買?)我是從大陸深圳進口,以化工原料名義從高雄海關報關進口。」、「(上述編號A1巴克素-A16固殺草等十六種農藥,你有無通過主管機關許可進口、販賣?)沒有。」、「(上述編號A1巴克素-A16固殺草等16種農藥,你買進後於何處分裝販賣?)在我所經營的新安農農化工廠內分裝後再販賣出去。」等語(見台東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4─5頁)。於偵查時供承:「(查扣倉庫內的農藥如何來?)先用化工原料的名稱,從大陸進口,途中有先經過香港再到臺灣。」、「(被查扣倉庫內所有的農藥,有無主管機關核准輸入的許可?)都沒有。」、「(倉庫內所有的農藥作何用途?)所有的農藥都是在大陸地區就已經分裝好了,都是上游公司分裝的,輸入後我再貼上標籤,之後再分裝給全省各地的農藥行。」、「(何以警方有查扣到編號A17的東西,那是什麼?)那是A9成分的東西,A9我們是賣粉狀的,後來因為客戶的需求,我們再叫國外把A9成分的作成SC水懸劑,編為A17。」、「(為何進口農藥原體?)現在我都是賣給客戶,他們會自己去調配。」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103號卷第7─9頁)。是被告乙○○上揭自白核與證人歐陽碧朱之證述相符,足認被告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乙○○所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成品農藥及農藥原體,均係被告乙○○未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核准登記發給許可證,即擅自自大陸地區輸入後加以販賣,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16除外)所示之農藥,係被告乙○○輸入及販賣農藥所得及所用之物甚明。故被告乙○○辯稱:扣案之農藥有些是向臺灣的農藥廠買的云云,顯屬卸責之詞,尚難令人採信。
(七)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因對水生物屬劇毒性,且使用時會造成農友皮膚潰爛、指甲脫落、視力障礙甚至導致畸胎等重大危害,中央主管機關於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公告禁止製造輸入,於八十八年一月一日禁止銷售、使用,因有汙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屬列管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列管編號:148─03),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5年5月9日防檢三字第0950124411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5年5月12日藥試化字第0952503882號函各1份在卷可參(見原第1卷第16
9、175頁)。足見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三苯醋錫,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輸入使用之農藥。再者,被告乙○○於警詢時供稱:「(A7三苯醋錫為公告禁藥,你是從何處購得?)也是從大陸深圳進口。」等語(見台東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4頁)。復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偵查時供稱:「(你是否知道你輸入的農藥中,有三苯醋錫?)知道。」、「(你是否知道這是公告禁用的農藥?)知道,因為客戶需要才進口的,國外沒有禁用。」、「(最近你們公司有無訂購農藥要入關?)月初有訂購A7和A12,但還沒有入關,原訂十二月二十日要從大陸進口,後來警察到我那邊搜索時,我就取消了,我打算都不要做這個了。」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103號卷第9─10頁)。
,核與證人歐陽碧朱上揭於偵查時所稱編號A7之三苯醋錫係自國外輸入之證述相符,故其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足認被告乙○○明知三苯醋錫係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輸入使用之農藥,為販賣客戶謀利,仍自大陸輸入及販賣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三苯醋錫,且迄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初仍有向大陸訂購預備輸入。至被告乙○○雖提出華農農化工廠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所書立之證明書一紙為證(見原審第
1 卷第118頁),惟觀諸證明書之內容係弘維公司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及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同年五月十日向華農農化工廠購買三苯醋錫,與上開被告乙○○於九十年以後輸入三苯醋錫並販賣之犯行無涉。且被告乙○○若非將上揭在公告禁用前向華農農化工廠購買之三苯醋錫出售完畢,其當無再自大陸地區輸入三苯醋錫之必要。故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三苯醋錫,並非在三苯醋錫公告禁用前之存貨甚明。從而,被告乙○○於原審及本院翻異前詞,辯稱:政府在八十七年底禁用三苯醋錫,扣案的這些有些是農藥行沒有賣完退回來的云云,顯屬卸責之詞,尚難令人採信。
(八)按農藥管理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偽農藥,係指農藥經檢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者。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者。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四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第11條第1項規定:「農藥非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核准登記發給許可證,不得製造、加工或輸入。」。是農藥管理法所稱之農藥包含成品農藥及農藥原體,被告乙○○未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核准登記發給許可證,即輸入「生根用」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成品農藥及農藥原體,即屬農藥管理法所稱之偽農藥,是被告乙○○之辯護人為其辯稱:扣案之免賴得原體四十桶、露絕十五桶、草脫淨一批、滅達樂六十五包不是偽農藥,這些是製造農藥的原體云云,尚非可採。此外,被告乙○○之辯護人雖為其辯稱:如附表一所示之農藥,均係向台灣廠商購買之合法農藥,因颱風淹水致標籤脫落而堆放在倉庫云云,並提出淹水照片十一張、購買免賴得證明一份為證(見原審第2卷第70─80、220─224頁),且請求向嘉義縣民雄鄉公所函查,經該所以九十五年五月八日社字第0950007918號函答覆略以:新安農農化工廠設籍之地,本所依嘉義縣政府核定,於九十三年七月二日敏督利颱風曾核發蔡文君「住戶」淹水救助金一萬元,另於九十四年九月一日泰利颱風,曾核發乙○○君「住屋」淹水慰問金五千元,對公司或工廠無災害補償情事等語(見原審第1卷第164─166頁)。然本院認定如附表一所示之農藥均係自大陸地區輸入所憑之證據,已詳如前述,而辯護人提出之照片、嘉義縣民雄鄉公所函,僅能證明新安農農化工廠曾有淹水之情,且觀諸卷附購買免賴得證明一份,係八十七年至八十九年間購買資料,與被告乙○○上開於九十年以後輸入農藥並販賣之犯行無涉,尚難以此推論如附表一所示之農藥係向臺灣廠商購買之合法農藥,而被告乙○○復未能提出相關證據以資證明,本院尚難依上開證據認定如附表一所示之農藥非屬偽農藥。
(九)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乙○○自白之部分與事實相符,其事後翻異前詞,而為前開辯解,顯係飾卸之詞,委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輸入及販賣偽農藥之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輸入偽農藥罪、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農藥罪。
(二)被告乙○○前後多次輸入偽農藥、販賣偽農藥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輸入偽農藥罪、販賣偽農藥罪一罪,並均加重其刑。
(三)被告乙○○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輸入偽農藥罪處斷。
(四)被告乙○○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七九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嗣經上訴,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0五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
(五)檢察官雖僅就被告乙○○輸入及販賣「生根用」偽農藥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乙○○上揭其餘犯行,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判決有罪之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刑法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比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茲比較本案所涉新舊刑法:
(一)連續犯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
(二)牽連犯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而被告就其所犯各罪,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處斷;而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就其所犯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以適用行為時之法律,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三)累犯部分: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而被告行為時,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依新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將過失犯罪排除於累犯適用之外,限制以「故意」再犯者為限,雖累犯規定之修正,並非犯罪構成要件或刑罰之變更,但因被告犯行是否需論以累犯,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加重與否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然因被告乃出於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修正施行前、後之法條適用結果均不分軒輊,對於被告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四)罰金部分: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一元以上」之規定,修正公布為「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法定本刑中列有罰金者,因新法之規定其法定最低度罰金因之提高,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舊法最低度之一元銀元,折算為新台幣三元,並經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提高為十倍,即新台幣三十元,因新法之規定其法定最低度罰金為一千元,比較結果,自以適用舊法規定,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較有利於被告。
(五)綜合比較上開法定刑之加減原因,以適用修正前刑法連續犯、連犯及累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牽連犯及累犯,並一體適用之。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一)被告犯罪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之適用,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妥。
(二)查累犯規定之修正,雖非犯罪構成要件或刑罰之變更,但因被告犯行是否需論以累犯,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加重與否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仍有比較之必要,僅被告係故意犯本罪,不論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對其不生有利或不利之結果。又比較刑法之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比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已如上述。惟原審並未綜合比較,而分別為上開新舊法之比較,且認累犯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自有未洽。
(三)本件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未及審酌及不當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以期適法。
五、科刑:爰審酌被告乙○○經營農藥事業,理應遵守政府法令,加強農藥管理,以防止農藥危害,乃為圖利竟長達數年擅自輸入數量龐大之成品農藥及農藥原體,破壞主管機關對於農藥之管理,且無視三苯醋錫公告禁止使用之禁令,而有破壞生態環境,及危害國民生命、健康之虞,犯罪所得之利益,扣案之偽農藥數量多達二十三噸,及僅坦承部分犯行,對其餘犯行矢口否認難見悔意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至辯護人等雖請求對被告乙○○為緩刑之宣告,惟同案被告鍾少椿、丁○○因販賣偽農藥,經原審各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經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確定,有撤回上訴狀二份附卷可憑,是本院若對被告乙○○為緩刑之宣告,則對上揭同案被告而言,顯不合理而失公平,且本院審酌被告乙○○上開犯行之一切情狀,認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故不併予緩刑之宣告,應併敘明。
六、減刑部分:被告所犯違反農藥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八月。
七、沒收部分:
(一)按農藥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法查獲之偽農藥及製造、加工、分裝之器械、原料,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沒收之。」,而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所謂「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雖包括共犯所有之物在內,但法人並無犯罪意識,其與自然人不可能有犯意聯絡而成立共同正犯。
(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三苯醋錫,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輸入、銷售、使用,係屬違禁物,且為被告乙○○輸入及販賣偽農藥所得及所用之物,爰依農藥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8、16除外,編號
5 、8並未扣有所示之偽農藥)所示之偽農藥,係弘維公司及凱利得公司所有,業據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供述在卷,故此部分扣案物品,雖屬被告乙○○輸入及販賣偽農藥所得及所用之物,惟無證據證明係被告乙○○所有之物,依上揭規定,自不得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雖係被告乙○○因犯罪所得之物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係弘維公司及凱利得公司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供述在卷,是既無證據證明係被告乙○○所有之物,爰不併予諭知沒收。另扣案之每日加工提貨明細表等七本、每日加工明細表七份、露菌王農藥一包、健康食品一盒(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大陸農藥標籤一包)、光碟片三片、農會進貨價格一本、馬來西亞MRPOW一本、馬來西亞MRPOW產品資料一本、關於還款程序一本、人員應徵資料表一本、月報表一本、已兌現之紅利(89、90)一本、信封袋一包、戰將標籤一包、百除菌標籤二張,係弘維公司及凱利得公司所有之物,且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是既無證據證明係被告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併予諭知沒收。至扣案標示為「DMF」之液體,總重約2,760公訴(230kg×12桶),未檢出農藥成份,含二甲基甲醯胺一節,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農藥檢驗報告一份附卷可參(見95年度偵字第103號第1卷第71頁),且非供輸入或販賣農藥所用一節,並經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供述在卷,參以「DMF」係農藥溶劑,而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乙○○有製造或加工偽農藥之犯行,則扣案之二甲基甲醯胺非屬被告乙○○輸入或販賣偽農藥犯罪所用之物,亦不併予諭知沒收。又扣案之「生根用」一瓶既已出售予「福星農藥行」,非被告乙○○所有;扣案之擋得住農藥一瓶,與本件被告乙○○之犯行無關,亦不併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第四十七條、(修正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郭千黛法 官 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良倩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農藥管理法第43條:
製造、加工或輸入偽農藥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農藥管理法第45條:
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或為之分裝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25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偽農藥普通或│ 數 量 │ 備 註 ││ │有效成分名稱│ │ │├──┼──────┼────────┼───────┤│ 1 │豆豆贊(含巴│①100g×505包 │①編為代碼「A1││ │克素Paclobut│②200kg×7桶 │ 」 ││ │razole) │③25kg×53桶 │②檢驗報告編號││ │ │④100cc×1,111罐│ :4C170117號 ││ │ │⑤100cc×1,000瓶│(95年度偵字第││ │ │⑥250cc×196罐 │103號第1卷第74││ │ │⑦100cc×540支 │頁,下同) ││ │ │總重:3,089.6kg │ │├──┼──────┼────────┼───────┤│ 2 │畢達本 │①250cc×260罐 │①編為代碼「A2││ │(Pyridaben │②200g×435包 │ 」 ││ │) │③100g×3,000包 │②檢驗報告編號││ │ │總重:452kg(移送│:4C170113號 ││ │ │併案審理意旨書誤│(第70頁) ││ │ │載為252kg) │ │├──┼──────┼────────┼───────┤│ 3 │阿巴汀(含 │①500cc×1,320支│①編為代碼「A3││ │Avermectins │②100cc×1,573罐│ 」 ││ │) │③250cc×3,100罐│②檢驗報告編號││ │ │④200cc×480支 │ :4C170119號 ││ │ │⑤250cc×451罐 │(第76頁) ││ │ │⑥250cc×106支 │ ││ │ │⑦200kg×5桶 │ ││ │ │⑧1,000cc×40支 │ ││ │ │總重:2,867.55kg│ │├──┼──────┼────────┼───────┤│ 4 │免賴得(含益│①25kg×50桶(原│①編為代碼「A4││ │達胺Imidaclo│ 體)(含免賴得│」 ││ │prid) │ 40桶) │②檢驗報告編號││ │ │②250g×895包 │:4C170104號、││ │ │③1,000cc×496罐│ 4C170120號 ││ │ │④500cc×336罐 │(第61、77頁)││ │ │⑤250cc×2,426罐│ ││ │ │⑥100g×1,984包 │ ││ │ │⑦100cc×58支 │ ││ │ │⑧500cc×29支 │ ││ │ │⑨10﹪SC200kg× │ ││ │ │ 14桶 │ ││ │ │總重:5,762.95kg│ │├──┼──────┼────────┼───────┤│ 5 │克福隆 │無 │編為代碼「A5」││ │(Chloazuron│ │ ││ │) │ │ │├──┼──────┼────────┼───────┤│ 6 │得芬諾 │①100g×3,300包 │①編為代碼「A5││ │(Tebufenozi│②200cc×400罐 │ 特」 ││ │de) │③250cc×139罐 │②檢驗報告編號││ │ │總重:444.75kg │ :4C170118號 ││ │ │ │ (第75頁) │├──┼──────┼────────┼───────┤│ 7 │撲克拉錳 │100g×800包 │①編為代碼「A6││ │(Prochloraz│總重:80kg │ 」 ││ │) │ │②檢驗報告編號││ │ │ │ :4C170112號 ││ │ │ │ (第69頁) │├──┼──────┼────────┼───────┤│ 8 │三苯醋錫 │①100g×14,132包│①編為代碼「A7││ │(Fentin │ (鋁袋) │ 」 ││ │Acetate) │②100g×15,000包│②檢驗報告編號││ │ │ (塑袋) │ :4C170107號 ││ │ │總重:2,913.2kg │(第64頁) ││ │ │ │ │├──┼──────┼────────┼───────┤│ 9 │達滅芬 │①25kg×2桶(原 │①編為代碼「A9││ │(Dimethomor│ 體) │ 」及「A17」 ││ │ph) │②100g×3,800包 │②檢驗報告編號││ │ │③100cc×1,227罐│:4C170110號、││ │ │④200cc×295罐 │ 4C170115號 ││ │ │⑤200kg×3桶 │(第67、72頁)││ │ │總重:1,211.7kg │ │├──┼──────┼────────┼───────┤│10 │葉枯唑 │①40kg×91桶(原│①編為代碼 ││ │(含Bismerth│ 體) │ 「A10」 ││ │iazol) │②20kg×1桶(原 │②檢驗報告編號││ │ │ 體) │ :4C170105號 ││ │ │總重:3,660kg │(第62頁) │├──┼──────┼────────┼───────┤│11 │勃激素 │①100cc×380支 │①編為代碼 ││ │(Gibberelli│②5g×15,600片 │ 「A11」 ││ │c Acid) │③100cc×98罐 │②檢驗報告編號││ │ │總重:125.8kg │ :4C170101號 ││ │ │ │ (第58頁) │├──┼──────┼────────┼───────┤│12 │芬普尼 │①250cc×540支 │①編為代碼 ││ │(Fipronil)│②500cc×1,890支│ 「A12」 ││ │ │③25kg×5桶 │②檢驗報告編號││ │ │④60g×60包 │ :4C170106號 ││ │ │⑤200kg×4桶 (移│(第63頁) ││ │ │送併案審理書漏未│ ││ │ │記載) │ ││ │ │總重:2,008.6kg │ │├──┼──────┼────────┼───────┤│13 │因得克(Indo│扣案100ml送鑑 │①編為代碼 ││ │xacarb)及微│ │ 「A13」 ││ │量芬普尼( │ │②檢驗報告編號││ │Fipronil) │ │ :4C170116號 ││ │ │ │(第73頁) │├──┼──────┼────────┼───────┤│14 │益達胺(Imid│100g×560包 │①編為代碼 ││ │acloprid)及│總重:56kg │ 「A14」 ││ │亞滅培(Acet│ │②檢驗報告編號││ │amiprid) │ │ :4C170111號 ││ │ │ │(第68頁) │├──┼──────┼────────┼───────┤│15 │蟲殺(含Emam│①25kg×20桶 │①編為代碼 ││ │ectin Benzoa│②250cc×525支 │ 「A15」 ││ │te) │總重:631.25kg │②檢驗報告編號││ │ │ │ :4C170109號 ││ │ │ │ (第66頁) │├──┼──────┼────────┼───────┤│16 │固殺草 │無 │編為代碼「A16 ││ │(Glufosinat│ │」 ││ │eammonium) │ │ │├──┼──────┼────────┼───────┤│17 │露絕(含克絕│25kg×15桶 │檢驗報告編號:││ │Cymoxanil) │總重:375kg │4C170103號(第││ │ │ │60頁) │├──┼──────┼────────┼───────┤│18 │草脫淨 │1批 │檢驗報告編號:││ │(Atrazine)│ │4C170102號(第││ │ │ │59頁) │├──┼──────┼────────┼───────┤│19 │滅達樂 │200g×65包 │檢驗報告編號:││ │(Metalaxyl)│總重:13kg(移送 │4C170108號(第││ │ │併案意旨書誤載為│65頁) ││ │ │1.3kg) │ │├──┴──────┴────────┴───────┤│總重量:23691.5kg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 │ 數量 │├──┼────────────────┼──────┤│1 │訂購單 │3份 │├──┼────────────────┼──────┤│2 │倉庫入貨單 │3份 │├──┼────────────────┼──────┤│3 │倉庫提貨單 │3份 │├──┼────────────────┼──────┤│4 │寄貨單 │3份 │├──┼────────────────┼──────┤│5 │農藥部庫存簿 │3本 │├──┼────────────────┼──────┤│6 │農藥部銷貨明細表 │2份 │├──┼────────────────┼──────┤│7 │凱利得經銷交易記錄 │3本 │├──┼────────────────┼──────┤│8 │三聯複寫估價單 │7本 │├──┼────────────────┼──────┤│9 │估價單影本 │2份 │├──┼────────────────┼──────┤│10 │銷貨單 │1份 │├──┼────────────────┼──────┤│11 │兌現支票影本 │13份 │├──┼────────────────┼──────┤│12 │報價本 │7本 │├──┼────────────────┼──────┤│13 │帳號掛號存根 │7份 │├──┼────────────────┼──────┤│14 │光碟片 │1片 │├──┼────────────────┼──────┤│15 │農藥銷貨簿 │3本 │├──┼────────────────┼──────┤│16 │農藥原體 │1本 │├──┼────────────────┼──────┤│17 │農藥名與代號 │1本 │├──┼────────────────┼──────┤│18 │倉庫庫存簿 │2本 │├──┼────────────────┼──────┤│19 │農藥部每月庫存單 │1本 │├──┼────────────────┼──────┤│20 │2004大陸供應商 │1本 │├──┼────────────────┼──────┤│21 │農藥報關資料 │1本 │├──┼────────────────┼──────┤│22 │2003大陸供應商 │1本 │├──┼────────────────┼──────┤│23 │通訊錄 │1本 │├──┼────────────────┼──────┤│24 │寧波潤農姜華 │1本 │├──┼────────────────┼──────┤│25 │雅飛公司合同(密封) │1本 │├──┼────────────────┼──────┤│26 │宏寶 張安妮 │1本 │├──┼────────────────┼──────┤│27 │浙江禾本戴航星詢價單 │1本 │├──┼────────────────┼──────┤│28 │大陸廠家產品詢價表 │1本 │├──┼────────────────┼──────┤│29 │凱利得公司售貨合同 │1本 │├──┼────────────────┼──────┤│30 │折價表 │1本 │├──┼────────────────┼──────┤│31 │訂貨單 │1本 │├──┼────────────────┼──────┤│32 │台灣農藥售貨合同 │1本 │├──┼────────────────┼──────┤│33 │訂購單 │1本 │├──┼────────────────┼──────┤│34 │勤農化工徐岳明 │1本 │├──┼────────────────┼──────┤│35 │大陸廠商報價明細 │1本 │├──┼────────────────┼──────┤│36 │國內廠商合同 │1本 │├──┼────────────────┼──────┤│37 │吳育霖 售貨合同 │1本 │├──┼────────────────┼──────┤│38 │新江南 朱賢定 │1本 │├──┼────────────────┼──────┤│39 │新江南 │1本 │├──┼────────────────┼──────┤│40 │農藥詢價彙整表 │1本 │├──┼────────────────┼──────┤│41 │2002合同 │1本 │├──┼────────────────┼──────┤│42 │電腦聯絡簿 │1本 │├──┼────────────────┼──────┤│43 │銷售合約 │1本 │├──┼────────────────┼──────┤│44 │出貨單 │1本 │├──┼────────────────┼──────┤│45 │金寶螺空包裝袋 │6包 │├──┼────────────────┼──────┤│46 │一路殺標籤 │1包 │├──┼────────────────┼──────┤│47 │螺單標籤 │1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