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住雲林縣口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告答辯之聲明及陳述:未提出任何聲明及陳述。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原審諭知無罪,上訴後亦經本院諭知上訴駁回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核無不合,原告提起上訴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蘇清水法 官 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心欣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