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319號抗 告 人 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78、79年間因犯戡亂時期懲治盜匪條例、持有麻煙、持有偽造貨幣等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年及二年六月確定,定執行刑為十年六月,於85年間假釋出獄,91年假釋被撤銷,93年執行殘刑五年十月又八日。原裁定編號1、2所載之宣告刑錯誤,編號3、4所載之罪為憑空杜撰,請鈞院查明後,依原判決確定之罪刑依法定執行刑,並請就原定應執行刑得減之刑再予減刑等語。
二、查檢察官以抗告人犯有如原裁定附表編號2、4、5所示之三罪均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而聲請原審法院裁定減刑,並定執行刑,經原審准予減刑,並認附表編號1、2部分,及編號3、4部分應分別定執行刑而裁定如原裁定所示,本院經核原裁定就上開應減刑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其用法並無不當。抗告人固以原裁定附表編號1、2所載之宣告刑錯誤,編號3、4所載之罪為憑空杜撰云云,經本院詳細核對原審及檢察官聲請案卷,抗告人於編號1所犯之盜匪罪,確經臺灣高等法院以78年度上訴字第3460號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而非抗告人所稱七年、編號2、3所犯持有麻煙罪、販賣禁藥罪,確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0年度上訴字第3170號各判處有期徒一年及二年六月,而非抗告人上開所辯、編號4所犯妨害自由罪,確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1年度上更㈠字第353號判處有期徒七月(此罪經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1429號駁回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影本附於檢察官聲請案卷可佐,是抗告人對上開判決結果顯有誤會,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法 官 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全忠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附表:
┌─────┬────────┬────────┬────────┬────────┬────────┐│ 編號 │1 │2 │3 │ 4 │5 │├─────┼────────┼────────┼────────┼────────┼────────┤│ 罪名 │懲治盜匪條例罪 │持有麻煙罪 │販賣禁藥 │妨害自由 │侵占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 所犯法條│懲治盜匪條例第5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刑法第302條 │刑法第335 條 ││ │條第1項第1款 │條例第10條第2 項│73條第1 項 │第1項 │第1項 │├─────┼────────┼────────┼────────┼────────┼────────┤│ 犯罪日期│77年11月17日 │79年3月間 │79年8月中旬 │79年8月17日 │89年9月初 │├──┬──┼────────┼────────┼────────┼────────┼────────┤│偵查│機關│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及案├──┼────────┼────────┼────────┼────────┼────────┤│號 │案號│78年度偵字第2236│79年度偵字第8037│79年度偵字第8037│79年度偵字第8037│93年度偵字第1551││ │ │號 │號 │號 │號 │號 │├──┼──┼────────┼────────┼────────┼────────┼────────┤│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事實├──┼────────┼────────┼────────┼────────┼────────┤│審 │案號│78年度上訴字第 │80年度上訴字第 │80年度上訴字第 │81年度上更㈠字第│93年度港簡字第 ││ │ │3460號 │3170號 │3170號 │353號 │107號 ││ ├──┼────────┼────────┼────────┼────────┼────────┤│ │日期│79年1月25日 │80年12月3日 │80年12月3日 │81年12月22日 │93年8月27日 │├──┼──┼────────┼────────┼────────┼────────┼────────┤│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日期├──┼────────┼────────┼────────┼────────┼────────┤│ │案號│78年度上訴字第 │80年度上訴字第 │80年度上訴字第 │82年度台上字第 │93年度港簡字第 ││ │ │3460號 │3170號 │3170號 │1429號 │107號 ││ ├──┼────────┼────────┼────────┼────────┼────────┤│ │日期│79年4月3日 │81年1月17日 │81年1月17日 │82年3月26日 │93年9月13日 │├──┴──┼────────┼────────┼────────┼────────┼────────┤│合於中華民│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國96年罪犯│ │ │ │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8年 │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3月又15 │有期徒刑3 月 ││奪公權期間│ │ │ │日 │ ││或罰金額 │ │ │ │ │ ││ │ │ │ │ │ │├─────┼────────┼────────┼────────┼────────┼────────┤│附註 │不予減刑 │ │不予減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