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5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 受刑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6年執聲字第1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94年上易字第240號於民國(下同)94年7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94年10月25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逾2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本院覆核無異,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蘇清水法 官 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心欣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