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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聲字第 7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七九二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

現假釋出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執聲字第八六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加重準強盜未遂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列加重準強盜未遂等罪,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減刑要件,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之人犯,視為已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毋庸聲請裁定減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曾於本院九十二年聲字第二四三號刑事裁定中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有前開視為減其宣告刑之情形,聲請人再聲請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王 明 宏法官 蔡 長 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培 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