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4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 ○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參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肆、伍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脫逃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壹、貳、參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儒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