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2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79年6月1日、79年9月22日分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殺人(有自首)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6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蘇清水法 官 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蘭櫻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