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5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盜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載(即有期徒刑六月),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即有期徒刑十年十月、六年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間犯盜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廿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杭起鶴法 官 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美惠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