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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11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所犯施用麻醉藥品案件部分,係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86年8月26日以86年度訴字第483號判處:「甲○○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後未經上訴而確定。是以,此部分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並非本院,故本院並無管轄權。是聲請人逕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宋明蒼法 官 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姿秀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