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8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過失傷害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過失傷害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法 官 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貞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