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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12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二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褫奪公權拾年;所犯附表編號三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所犯附表編號四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期間內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與附表編號二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法 官 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岳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