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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13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聲減字第1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所列編號參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與附表編號壹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伍月。又所犯附表編號貳所列之施用毒品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二、三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一、三所列之犯罪,定其應執行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法 官 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全龍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