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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13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4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聲減字第1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貳、參、肆、伍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參、肆、伍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五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法 官 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全龍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