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吸食毒品罪,減刑為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1年 1月間犯吸食毒品嗎啡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81年度訴字第 38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1740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上訴後,經本院以81年度上訴字第1102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宋明蒼法 官 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姿秀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