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吸食毒品等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羅心芳法 官 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岑 玢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附表:
┌───────┬───────────┬───────────┐│ 編 號 │一 │二 │├───────┼───────────┼───────────┤│ 罪 名 │吸食毒品 │販賣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 │ │10年 │├───────┼───────────┼───────────┤│ 所 犯 法 條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 │9條第1項 │5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80年4月27日 │79年12月間起至80年4月 ││ │ │27日12時30分許 │├───┬───┼───────────┼───────────┤│偵查機│機 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 │案 號│80年度偵字第3624號 │80年度偵字第3624號 │├───┼───┼───────────┼───────────┤│最後事│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實審 ├───┼───────────┼───────────┤│ │案 號│80年度上訴字第1400號 │80年度上訴字第1400號 ││ ├───┼───────────┼───────────┤│ │日 期│80年10月11日 │80年10月11日 │├───┼───┼───────────┼───────────┤│確定日│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期 ├───┼───────────┼───────────┤│ │案 號│80年度上訴字第1400號 │80年度上訴字第1400號 ││ ├───┼───────────┼───────────┤│ │日 期│80年10月11日 │80年10月11日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減刑條例 ││年罪犯減刑條例│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權期間或罰金額│ │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