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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3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所犯附表編號3、4所示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所載。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1年10月初至81年11月18日犯如附表編號1、2之犯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嗣於前揭判決確定後於82年10月9日另犯如附表編號3之犯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亦經確定在案,再於附表編號3判決確定後於86年3月12日至86年3月20日犯如附表編號4之犯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亦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號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法 官 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全忠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