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贓物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常業贓物罪,減刑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1月間,犯常業贓物罪,經本院以90年度上易字第327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252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35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法 官 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全忠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