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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4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遺棄等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遺棄等五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遺棄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9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等五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法 官 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全忠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