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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5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宋明蒼法 官 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姿秀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