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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6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元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應減刑之人犯因施用毒品等案件係經上訴本院(96上訴字第179號)於96年3月8日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而非本院,故本院並無管轄權。是聲請人逕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儒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