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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6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儒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