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9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八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二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脫逃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法 官 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岳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